2009年12月30日,我在马尾区人民法院见到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审判长吴法官,他告诉我说,这起案件审限在一个半月的基础上,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已延长了一个月,审限在2010年1月7日期满。
但两个半月审限到期后,也不见法院作出判决。我心想,是不是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呢?
审限过后,我多次给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打电话,不但没能找到吴法官,而且连本案书记员也找不到。
今天上午,游精佑的哥哥给我打来电话,他说,昨天福建吴律师去会见了游精佑,从看守所了解到羁押期限又延长了一个月。挂了游精佑哥哥打来的电话,我立即拨打马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电话,还是没能找到本案法官和书记员。
但凭我的判断,案件应是退回检察院侦充侦查了。于是,我给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打了电话,找到了本案代理检察员陈检察官。
陈检察官说,前些天,马尾区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一些证据,检察院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陈检察官反复强调,这不是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应法院的要求,检察院才建议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规定,只有检察院人员发现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才能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我不明白的是,为何法院会主动要求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为何在一个半月审限届满时,不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而要等到审限再延长一个月,在用尽了两个半月的审限后,才会想到证据不足要补充侦查的问题?
这是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的案件,案情其实很简单,按照《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最长审限就是一个半月。但法院却把案件复杂化、疑难化,不管本案是否符合条件也适用二个半月审限。在二个半月审限届满时,无法再拖延审限了,就想到由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审限,马尾区人民法院有滥用职权之嫌。
这起简单的案件,公安机关抓了八个人,调查五十七个证人,连QQ聊天和电子邮件都调取了,整了十七大本证据,我不知检察院还能补充侦查到什么证据?
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了两个半月,在审限无法再延长时,如发现检察院证据不足的问题。那么,马尾区人民法院就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马尾区人民法院现在的做法,很显然是怕担责任,而找借口拖延审限。当然,也有可能是官员们还没有对案件下指示,法院不知该如何来判决,而审限又已经到了,只好找借口去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规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陈检察官表示,如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但我以为,律师的控告会有用吗?这起案件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难道公检法三家会不知道吗?
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按照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由于退回补充侦查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三款规定,案件的审限将要重新计算,即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开始计算。
这样一来,等到一个月补充侦查期满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限可以是一个半月之久,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话,还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此下来又是两个半月的审限。到时,还要继续玩下去的话,检察院可第二次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再折腾玩一个来回了。
如此玩法律审限的话,真不知要等到何时才会作判决?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对吴华英的弟弟吴昌龙,不知是不是这样的玩法,以至八年了也不见终审判决。
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的不是暴力犯罪,如今已经羁押了半年之久,范燕琼又重病在身,尽管律师多次提出取保候审,却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批准,不会是想把她一直拖死在看守所吧?
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审限和羁押期限,福州司法机关的行径昭然若揭也。
尊敬的孫春蘭書記:
您好!
我曾經於2009年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給您寄去了一封公開信,反映福建三位網民被“誣告陷害”案的情況。未得到您的回复。
12月18日我和老虎廟專程到福建福州給您寄了第二封信。到現在仍並未見到您的意見回應。
今天,2010年1月11日,即使按照主審法官說的1月7日才到審限,遊精佑等三位無罪網民也已經超期羈押第四天了。
孫書記,福建三網民被誣告陷害案,已經成了一個標誌性的案件。這關係到每一個網民是否還能享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
當年著名的“周老虎”案,網民發帖、質疑最多,陝西林業部門也多次公開澄清說明。事件引起中央領導的關注後,最終證明“周老虎”屬於造假。自始至終沒有網民被抓。
雲南昆明的“處女賣淫案”,當地警方也做了澄清,網民也錄製了當事人程豔的喊冤視頻,網上帖子無數,也沒有網民被捕。
去年2月,山東曹縣段磊6次上網虛假舉報曹縣莊寨鎮書記郭峰“大量貪污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親戚朋友強攬工程,長期包養情婦,其子郭某經營KTV並賣毒吸毒、賣淫嫖娼”等。 7月6日,曹縣人民檢察院對段磊涉嫌誹謗罪一案提起公訴。案件引起社會關注後,山東省曹縣公安機關依法對段磊涉嫌誹謗莊寨鎮黨委書記一案撤案,曹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主要負責同志向段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
今年4月,網絡上出現了一篇《人大代表與公安局長勾結一起倒賣民女》帖文和一個講述事情經過的視頻。事件影響之大,超過曝光嚴曉玲死因的帖文和視頻。經過陝西省公安廳與公安部的聯合調查,認定曝光的問題不屬實,為此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澄清,事件迅速得到了平息。陝西省有關部門,沒有將這起事件擴大化,沒有“上綱上線”進行打壓。這件事很快就銷聲匿跡,沒有在互聯網上發酵。
今年相類似的案件,還有河南王帥事件、四川鄧永固誹謗案、內蒙古吳保全誹謗案……都沒有網民被追究“誣告陷害”罪。相反卻有多名官員被查處。
經過半年來央視的關注、國內重要報刊的研討、網上的熱議、學者的論證,估計福建馬尾有關部門也已經認識到他們的錯誤,但是覺得面子上下不來,所以遲遲未予宣判。
但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福建馬尾有關部門倘能從善如流,全國網民一定會歡呼並且認可。
言者無罪。因言獲罪不應該成為和諧社會的現象,更不應該成為福建不光彩的標識。
孫書記,希望您一定在百忙之中過問此案,因為對這個經典案例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將成為這個國家、這個社會對待網絡言論和公民基本權利的範本,對於目前,對於將來,都具有重要的標本意義。
八閩百姓,期待您的福祉。
此致
北京市民 王荔蕻
2010年1月11日
“因为有不公,才会有为不公而呼号的人” (一个民主党派官员致孙春兰的信)
(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一群年轻人发出了自己的呼吁,请求司法机关依法释放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据了解,呼吁信发出仅一天时间,签名支持者就达一百多人。)
吁请福州司法机关依法释放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
致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尾区公安局及有关部门:
2010年1月11日,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位公民被非法超期羁押已进入第四天,特此吁请福州司法机关尊重法律并依法释放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位公民。
2008年2月10日,福建省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离奇死亡。严母林秀英为弄清女儿死因多方奔走上访一年多,皆未获得一个令其信服的结果。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八位公民,因以代笔发帖、制作视频等方式帮助林秀英在网络上表达对严晓玲死因的质疑,先后于2009年6月26日及其后两周内被马尾警方抓捕。其后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多位公民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获得释放,但范、游、吴三人仍遭羁押。
2009年11月11日,所谓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院一审开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网民被马尾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起诉。此案本应于2010年1月7日前作出最后答复。但如今最后期限已过,马尾区法院仍未宣判,警方也未释放三人,此举已构成非法超期羁押。法院还于日前拒绝病情严重的范燕琼女士保外就医的申请,同时第三次拒绝范、游、吴三人取保候审的申请。
我们认为:
1. 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三人或代笔或制作视频,都只是转述林秀英的观点,既未捏造事实,也未向任何国家机关进行告发(亦不曾有国家机关受理过“告发”),更不存在主观上欲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退一万步讲,纵然范、游、吴三人所撰网帖与所发视频与严案真相有所出入,但其本意是为帮助弱者林秀英,亦未对聂志雄等三人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本案充其量只是范、游、吴三人与聂志雄等之间关于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而已。
2. 福州司法机关自严案以来,屡屡违背法律程序。关于严晓玲案,闽清警方至今未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马尾警方仅因言论便抓捕多位公民,引起舆论哗然;马尾区法院在一审庭审时更是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在同案人林秀英抵达马尾区法院要求出庭作证、范游吴三被告及律师们要求法庭批准林秀英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将林秀英阻挡在法庭门外。如今,范、游、吴案既未宣判,福州司法机关非法超期羁押三位公民,已经严重地践踏了刑事诉讼法。
3. 范燕琼女士身体状况严重恶化,11月庭审时已不能站立行走,靠轮椅才勉强出庭,12月一直在挂瓶,感冒、呕吐,左肾绞痛。且范有疾病史,据福建省立医院病历记载,范曾因多发性动脉炎、肾性高血压等在福建省立医院动过手术。辩护律师、范燕琼的女儿、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先后为其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未果。法院早就应该变更对范燕琼的强制措施,予以保外就医。现案件已严重超审限、超期羁押,我们担心被告人范燕琼出现不测,造成难以弥补后果。
我们要求:
1. 福州警方应立即释放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位公民,并对此前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的多位公民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
2. 范燕琼女士的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福州司法机关须保证其生命安全及健康。相关责任人须为造成范燕琼女士病情恶化负法律责任。
我们提出此呼吁,是希望福州的司法机关能够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此案。同时也请求有关部门从人道主义出发,让此案有一个圆满的结果,让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人能尽早与家人团聚,让病重的范燕琼女士尽早就医并恢复健康。
此致。切盼。
2010年1月11日
本呼吁书联署人:
林静怡 福州 学生
郭宝锋 厦门 翻译
陈堃 厦门 公民
邱靖 厦门 自由职业者
康康 厦门 自由职业者
马军 福州 教师
杨铁男 黑龙江 大学生
功彬 南京 学生
姜进酒 长春 学生
王叔乔 深圳 学生
截止2010年1月11日22:30,第1天共有116人签名 http://fjwangmin.72pines.com/archives/38
签名请按格式:姓名、居住地、身份(建议用真实姓名)
签名邮箱:FujianFYW@gmail.com
2010年1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就潘月美敲诈勒索滕州市人民法院五十万元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潘月美要求腾州市人民法院赔偿五十万元构成了敲诈勒索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274条、第23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潘月美不服一审判决,今天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面是由辩护律师代写的上诉状。这起案件很荒谬,值得媒体去关注。
(附博文: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上访申诉要赔偿,咋就成了敲诈勒索法院?;法院和政府,咋成了老太太敲诈的对象?)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潘月美,女,194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滕州市北辛办事处赵王河小区31号楼401室。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台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2009)台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2009)台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本案基本事实和起因
上诉人潘月美对滕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滕州法院)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作出的被告人刁继龙、王政、刁鹏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两案不服,一直申诉和上访。2004年7月15日和2005年7月18日,滕州法院分别向上诉人下发(2004)滕刑监字第29号《驳回通知书》、(2005)滕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上诉人申诉刁继龙、王政、刁鹏两件刑事案件驳回。2007年10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2007)鲁刑监字第5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上诉人的申诉予以驳回。此后,上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上诉人申诉期间,滕州法院多次派人到济南和北京将上诉人截住并接回。为了阻止上诉人上访和申诉,2008年7月25日,滕州法院甚至将上诉人关在陶然大酒店并派人24小时轮流看守了十几天。
2008年9月18日上午,滕州法院副院长马勇主动给上诉人打电话,说吴修国院长要给上诉人解决问题,让上诉人来法院一趟。上诉人到滕州法院见到吴院长后,吴院长告诉上诉人“你的案子我让院里组织专门工作小组给你解决,给你听证”(侦查卷宗第51页,对吴修国的询问笔录)。2008年9月25日,按照吴院长的安排,专门小组成员刘永、孟浩对上诉人的要求进行调查,上诉人提出三点要求:第一,依法纠正滕州法院违法办案行为;第二,要求查清三个虚假鉴定,依法严惩;第三,要求对其儿子王兵的伤残伤情,以及其老伴王次龙的死亡,全部家庭财产被砸查清事实,进行精神及经济赔偿50万元。2008年9月27日上午,滕州法院专门小组刘继秋、颜伟、段修军、刘永、孟浩对上诉人上访一案进行调查,刘永问上诉人“你认为法院应该赔偿给你多少钱”,上诉人回答要求赔偿50万元,并明确了50万元包括其老伴因和被告人刁继龙、王政、刁鹏的刑事案件导致死亡后其无依无靠,儿子下岗且两眼睛也瞎了,儿子是重伤却定成了轻伤法院只判给5万元,家里财产全部被砸只给了5000多元赔偿,这样太不合法、不合理。法院愿意赔偿50万元就不再上访了(滕州法院调查笔录,侦查卷宗第76—77页)。
此后,上诉人和滕州法院之间没有再直接进行交往。时隔半年,2009年3月20日,滕州法院突然到滕州市公安局以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进行报案,同年3月27日,滕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0日滕州市公安局对上诉人刑事拘留,7月24日滕州市检察院对上诉人批准逮捕。
二、滕州法院在明知已无权对上诉人申诉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以给上诉人解决问题的名义对上诉人进行调查,并以调查形成的证据来指控上诉人构成犯罪,是以“钓鱼”的“合法”的手段阻止上诉人申诉,上诉人既是受骗者又是受害者。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上诉人在省高院的申诉于2007年10月19日被驳回后只能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且早在2005年7月18日,滕州法院对上诉人的申诉予以驳回后,对上诉人的申诉案件已经没有管辖权和处理权。但滕州法院在明知自己无权处理的情况下,以给上诉人解决问题的名义,主动要求上诉到其处进行所谓的调查。调查刚一开始,就直接要求上诉人说出法院应该赔偿多少钱,这使不明事理的上诉人善良地以为滕州法院真的要对自己的行为向其进行国家赔偿,就直接说“法院愿意给我50万元,我就不再上访了”(滕州法院调查笔录,侦查卷宗第77页)。上诉人主观认为,如果滕州法院承认错误赔偿向其50万元,说明她申诉的家破人亡案件已经解决,当然不用去上访申诉了。虽然上诉人提出了要求,但此后半年的时间内,上诉人和滕州法院没有再进行直接接触,滕州法院对上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上诉人则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双方的工作并没有因为上诉人向滕州法院提出要求而受到任何影响。
但令人非常不解和迷惑和是,半年后滕州法院突然以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进行报案,证据则是其违法作出的对上诉人的调查材料。一审判决也以滕州法院作出的调查笔录和滕州法院工作人员李洪举、马勇、刘永等人的证言来认定上诉人有罪。这种只有受害人(滕州法院)提供的证据(况且证据取得不合法)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直接以孤证定案的方式,明显不当并且严重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三、上诉人的上诉申诉是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不可能使滕州法院产生恐惧心理,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更是明确赋予了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
因此,上诉人的上访和申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维权的一种手段,并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并且,权益受侵害一方,完全可以向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求,况且本案还是滕州法院主动向上诉人提出要给上诉人解决问题,更主动询问上诉人要求法院赔偿多少钱。如果滕州法院不接受上诉人的要求,直接拒绝就可以了。不能说让上诉人提出要求,滕州法院不认可,维权行为就成为犯罪行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诉人一开始向滕州法院要求对她和刁继龙、王政、刁鹏的刑事案件重新审理,该翻案的翻案(侦查卷宗第32页,对李洪举的询问笔录),并没有要求赔偿。只是在后来滕州法院要求上诉人说出赔偿数额时,上诉人才说出要求赔偿50万元。这充分说明上诉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要得到多少钱或者多少利益,而是为了纠正原刁继龙、王政、刁鹏案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或要挟方法是否立即使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精神上受到强制,心理上造成恐惧,以及这种精神上所受的强制是否达到不可抗拒的程度,应以所有者、保管者是否因为威胁或要挟而丧失其自由意思为标准,也即根据被害人对所受威胁、要挟在主观上的反映、感受为标准。本案中,上诉人向滕州法院提出赔偿其50万元,就不再上访,否则就到北京上访,恰恰说明上诉人是合法的维权。因为滕州法院向上诉人作调查时上诉人的申诉已被省高院驳回,上诉人唯一的救济途径也只能去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了。上诉人的合法要求根本不可能使滕州法院主观上产生恐惧心理,客观上不可能不可抗拒。况且,上诉人的申诉已经滕州法院、枣庄中院和省高院三级复查均予以驳回,说明了滕州法院原裁判的正确性。既然原裁判正确,被告人的上访就更不可能使滕州法院产生恐惧心理,更不可能向被告人交付任何财物,否则滕州法院当时就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可能时隔半年再去报案。没有给赔偿款说明问题没有解决,当然就只能上访或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维权措施和手段。上诉人作为一个年近70岁的老太太,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向法院强索财物。
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能是刑法应该惩罚的对象,不能认定是犯罪行为。
四、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决直接认定上访构成犯罪的裁判结果,将使我国的信访和申诉制度陷入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客观上讲,上诉人自2002年以来一直对原刁继龙、王政、刁鹏案进行上访申诉,还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的。在2008年9月18日滕州法院吴修国院长主动找到上诉人并明确表示要给上诉人解决问题之前,上诉人从来没有要求滕州法院进行赔偿,赔偿要求是在滕州法院的授意下才提出来的。如果上诉人打算给滕州法院要钱,早就应当直接提出来,为何还要等到6年之后?上诉人的正当维权手段不可能给滕州法院及至社会造成危害,更不会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上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滕州法院判决的刑事、民事甚至行政案件,上访申诉的大有人在,滕州法院是否都会为此产生恐惧心理呢?上诉人相信无论滕州法院的裁判对错,其都不会为此而恐惧。但可怕的是,虽然至今只有上诉人被滕州法院报案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对滕州法院提出赔偿要求,滕州法院将会以对上诉人判处有罪的一审判决为根据。报案—抓人—判刑,全国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也有可能纷纷效仿滕州法院,对提出要求的上访人采取和上诉人同样的措施和手段,则这种处理方式,将会使国家的信访制度和信访秩序陷入混乱之中,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定。迫切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及时纠正这种错误的价值取向和导向,以保障我国正常的信访制度。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有罪推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潘月美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这是凤凰名博丁咚的文章http://blog.ifeng.com/article/2949960.html,写于2009年7月18日,当时媒体报露抓了六个网民(实为八个),涉嫌罪名是诽谤(后改为诬告陷害)。这篇博文在凤凰网得到了推荐,点击量高达三万多。涉案的八人中,如今还有三人在等待马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他们的结局实在是太重要了。
“福建六君子案”的结局为什么重要?
丁咚 文
据新浪网报道,7月16日,在百度贴吧“魔兽世界”吧,一位匿名网友发表了一篇标题为“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贴子,内容为空。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截至17日,这个平淡无奇的贴子已经被“顶”到了近7000页,有近20万个回复,点击量超过450万,并且回复和点击还在不断增长中!网络再次创造了只有网络才能创造的神话,贾军鹏瞬间走红,“贾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成为只有这个时代才能出现的奇特的文化现象。反过来也说明,网络变得越来越神奇,越来越“牛逼”,越来越强大,似乎无所不能。
从建行枪杀储户案、陕西周老虎案、北京小贩杀死城管案、上海杨佳案、杭州飙车案、俯卧撑案、躲猫猫案、林嘉祥案、邓玉娇案、石首厨师自杀案、逯军案、小学生“卖淫”案,乃至如今一波三折、依然云遮雾绕的“严晓玲案”。网络一再证明其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以及社会监督的广泛性等优势,网络能够推动一件不起眼的案件成为公共事件,从而引起全民关注,促使事件的公平、公正、公开解决。但事实证明,公共事件的最终结果,相当数量的要么大打折扣,要么一团迷雾,要么不了了之,真正能够同时体现社会公平、法律尊严和人性关怀的当属少数。
警方已经定调的“严晓玲案”最近又爆出新闻。六个网民在死者严晓玲母亲的血泪控诉的感染下,出于义愤和同情,在网上公布了来自母亲的质疑,说出了公众对“严晓玲案”想说的话,却被福州马尾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留。这六个网民一时间被网络奉为英雄,网民们为他们取了个“福建六君子”的雅号,一方面体现了网民对他们的敬重,一方面无疑表达了公众的担忧。众所周知,历史上的“戊戌六君子”的下场十分悲惨。
网民们的忧虑不是没有来由的。据称,最近一位被拘的网友郭宝峰在警察局里乘看押人员不注意,通过网络发出求救信,随即被网友转发至各处。这表明,对郭宝峰的拘捕是秘密进行的,以至于其家人和朋友均蒙在鼓里,乃被迫以此等手段向外界求救。16日,有关记者就此向福州马尾区公安局求证时,公安局法制大队一工作人员表示记者无权知道案件情况。被拘网友吴华英的律师林洪楠告诉记者,确有多位网友因在网络上发布或转发“严晓玲案”帖子被拘留,当律师要求与被拘当事人会面时,警方以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公众无法理解,为何要对所谓“涉嫌诽谤”的网民实施秘密逮捕?谁来逮捕,是公安,还是“私安”?有此必要么?网民们就一个案件表达自己的怀疑,表达一个母亲对女儿惨死的深切的忧伤,为何就成了“诽谤”?究竟诽谤了谁?网民发帖被捕,无疑是个公共案件,为何记者求证此事,却被警方拒绝?警方为什么要拒绝,公众有没有权利知道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为“嫌疑犯”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律师请求与自己的雇主见面,却被警方以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再次拒绝。网民为“严晓玲案”请命,怎么就“涉及国家秘密”了?国家秘密就这等廉价么?以后大街上大家还敢不敢说话了?一说话,就“涉及国家秘密”,岂不是要公众“道路以目”么?即使是“涉嫌国家秘密”,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律师怎么就不能见自己的雇主?不见雇主,又如何为雇主服务?这一连串或隐秘或公开的“牛逼”的言和行使马尾警方成为史上最牛逼的警方,青史留名断断是跑不掉的了。
马尾警方如此“牛逼”,“百毒不侵”,豪气万丈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底气在哪里?底气在于公权的强悍。根由在哪里?根由在于公权与私欲的狼狈为奸,在于整体与局部、集体与个人的颠倒取舍。对于警方已经“盖棺论定”的案子,几个区区小民胆敢怀疑,胆敢向大家说出来,你们把我们如此牛逼的警方置于何地,我们警方是吃素的么?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刀就要指向你们这些刁民!我们就是要断然从源头上解决你们几个人,免得像周老虎案、邓玉娇案那样,被掘地三尺,被追根究底,那我们拼了老命遮着捂着的那些底子岂不是要让你们掀个底朝天?那我们与狼共舞、作奸犯科的那些事情岂不是要显露于大庭广众之下?那我们的上面以及上上面颜面何存?一个已经死了的小老百姓算什么,一死百了;几个上蹿下跳的小老百姓算什么,中国这么多人口,去了几个还能提高人均“GDP”,降低房价……
比起公权的无所不能、无孔不入,所谓的“牛逼”的网络简直是孱弱不堪,无能到了极点。网络能够做到的,无非是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的爱国心、同情心,说说公民该说的话,对弱势群体给予关怀,对社会不公发出呐喊,对人间丑恶示以白眼,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集体力量揭露世间弊病,维护社会公义,彰显公民权利。如此而已。网络很奇怪,既可以造就“贾君鹏”这样的网络红人,也可以让触网者一朝获罪,身陷囹圄。
言者无罪。因言获罪似乎不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现象,我们称之为国民党反动派的做过这样的事,我们称之为腐朽的封建王朝的做过这样的事。我们不能自降一格,把自己等同于那些不入流的货色。我看,马尾警方也就开开玩笑而已,千万别当真,我们且拭拭目,以待之!
同时,对这个经典案例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将成为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对待网络言论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本,对于目前,对于将来,都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因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6日上午兴化市民张云来到兴化市政府“反映问题”,门卫见“事情不大”,拒绝让其入内,双方发生争执,后来传达室数个门卫一拥而上,将张云摁倒在地殴打,造成其左手等部位受伤。事发后,兴化市政府非常重视,回应这起意外事情。8日上午,该市信访局领导代表兴化市政府,向受委屈的市民张云道歉,并对当事门卫(保安)进行了教育。(《扬子晚报》报道:江苏兴化市政府门卫殴打上访市民称”政府只管大事,不管小事”)
政府门卫以反映问题属于小事,而政府只管大事为由,阻拦访民张云进市政府,发生争执就一拥而上将人摁倒在地殴打。人民政府的门卫为何敢如此嚣张?是谁给了门卫审查问题大小的权力?
我们官员经常说“群众生活无小事”,但真遇上反映小事的民众,往往会用各种理由拖着不管。这起政府门卫打人事件,从表面上来看是由门卫引起,责任在于门卫。但我想,门卫阻拦民众进市政府,审查民众反映什么问题,市政府办公室一定是作过相关规定。市政府在大院内设门卫,本是为了政府大院的安全,是不能将审查问题大小权力赋予给门卫。
如果反映大问题才能进市政府,而反映小问题就不能进去,这等于是在变相鼓动民众把小问题闹成大事件。因为事闹大了才会引起政府的重视,才会引起官员们的关注。我想,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引发,与官员平时不重视民众反映的小问题很有关系。小事不想管,大事管不了。连民众切身利益都不愿管的官员,还能指望他们来管什么大事呢?
门卫阻拦殴打了访民,如果只是一般的伤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打人者进行治安拘留,市政府应赔偿伤者医疗费用。而兴化市人民政府向访民道个歉,教育一下门卫就算完事了,市政府如此轻描淡写地处理打人事件,下次再遇到访民来反映小问题,门卫拦截不成时还会动手打人,有市政府在做后盾,门卫还怕什么呢?
设想一下,不是人民政府的门卫殴打了访民,而是访民把人民政府的门卫摁倒在地给打了,这起打人事件还能大事化小吗?还能用道歉教育来了结吗?我想,给访民一个治安拘留就算是手下留情了,搞不好还会以妨碍公务来治罪呢?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因为帮助死去女儿的林秀英,仅仅是写了文章制作了视频,替林秀英向社会呐喊了几声,就被控以涉嫌诽谤犯罪,诽谤成不了再控诬告陷害犯罪。每每想起案件的起因,我就感到十分地困惑,总感到有只无形的手在左右案件。
从夏到秋再到冬,三网民被羁押半年了。如今,一审审限也早已超过了,按照国家法律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规定,就该放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但马尾区人民法院视法律而不顾,仍然在拖着不作宣判,也不变更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视法律如儿戏,叫民众怎么办?面对强大司法机关,律师除了控告举报,又能做些什么?我总在想,民众违法了,司法机关可用公权来追究。司法机关有法不依了,又到底由谁来管?是不是也该去追究呢?
我们的司法机关,总是指责媒体负面报道损害了司法权威,根本不去想一想,司法权威的丧失是在自身。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这就是在自毁司法权威呀!
这起案件一开始抓了八人,还将案件定为涉密不让律师会见,涉嫌罪名变来变去,有关部门迫使林洪楠律师停业了,审限再三延长后,无法找借口延长了,仍然不作宣判。设问一下,到底是谁在背后干涉?
媒体报道称,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了逾万起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处分各类官员上万人,其中副部级高官十五人。他们是: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涉嫌受贿2009年1月22日被逮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2009年3月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福建省委原秘书长陈少勇2009年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朱志刚2009年6月因严重违纪被”双开”
·天津市原市委常委皮黔生2009年6月被“双开”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2009年8月被“双开”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2009年4月被免职接受调查;
·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2009年4月被免职接受调查;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2009年1月被”双规”年底又被”双开”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2009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2009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2009年10月接受组织调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2009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康日新2009年8月接受组织调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张春江2009年12月因接受组织调查
中国的机构多,官员就多。官员多了,权力又得不到有效监督,腐败自然多。一年就查处了十五名副部级贪官,真不知是现在查处力度大了,还是现在的贪官越来越多了?
记得在2007年8月19日,新华网以《中共十六大以来查处十余名省部级贪官》为题,报道了十六大以来,深挖并严惩被称为党内“大毒瘤”的各级腐败分子,特别是坚决清除了16名省部级贪官的新闻(包括副部级在内)。当时,我在评论文章中写道“五年时间清除了16名副省级以上大贪官,不可谓不多,也是历届最多的一次。”。出乎预料的是,本届又要创记录了。
因此,2009年的反腐成绩,仅从查处案件的数量和被查处官员级别来看,战果还是十分喜人,力度也蛮大。
但我在想一个问题,虽然反腐力度越来越大了,也判了很多腐败者,还杀了一些贪官,为何腐败反而越来越多呢?难道我们的官员不怕坐牢,不怕杀头吗?腐败之风越演越烈,贪污受贿金额越来越多,问题到底是出在什么地方?
是反腐机构不多吗?我看不是。除了原有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外,前两年又增设了预防腐败局,反腐机构不可谓不多吧?是没有加强对官员廉政教育吗?我看也不是。多年来我们始终要求官员要勤政为民,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学好邓小平理论,要牢记三个代表,要学习科学发展观,这类政治教育不可谓不多也。
受过良好廉政教育的官员,之所以容易成为腐败分子,问题是出在官员制度设计上,官员不是真正的民选,民众难以监督官员,只靠内部体系来监督,效果和作用还会大吗?
在现行体制之下,官员是靠上级任命,真正民选的几乎没有。对腐败官员的查处,必须先经过纪检监察机关,那怕一开始就发现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还得先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最后才会移送给检察机关立案侦办。有人说,从某些方面来看,纪检监察的查处,有可能还会成为一道保护。是的,有些官员经过纪检监察查处后,案件就不移送检察院了。依照法律规定,官员也是公民,他们有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应直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经过法院的判决,纪检监察才据此进行党纪处理。但现实中的问题正好是相反,先搞一个自身的监督,最后才由法律监督。不过,话又说回来,在当今监督体系之下,就是先由检察院直接侦办,还是难以解决问题,因为没有从源头上解决腐败,由哪个部门先查处只是程序了。
每到了年底,纪检监察部门会以查处多少腐败官员来衡量反腐工作,以为查处案件和官员越多成绩就越大,腐败就会越来越少。但我以为,看反腐工作成绩,不能只看办了多少起案件,查处了多少个贪官,这只是一个方面,更主要的是要看铲除了多少滋生腐败的土壤。腐败官员好比是地里的韭菜,如不能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既使把地面上的韭菜全给割了,埋在地底下的根还会长出新芽。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增设预防腐败局,能管住腐败吗?
谈反腐成绩,不能只看到清除了多少贪官
据河南的媒体报道,上任不久的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为了体验失业民众求职之艰难,1月7日,他冒着严寒到了焦作市人才市场微服应聘,想不到的是,招聘公司嫌他年龄大了而拒聘(既使同意聘他,他也不干的哦!)。http://npc.people.com.cn/GB/10727299.html
省委书记微服去应聘,有人认为是做表面文章。但我以为,如今很少看到官员微服私访了,既便是做样子也不错,不能太苛求。
卢展工书记曾长期在福建省任职,福建是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失业者没有河南省多。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经济又相对落后,民众就业比较难。由卢展工书记微服应聘,让我想到了官员微服上访的问题。
河南省人口比福建省多,访民数量也比福建省多,据说在全国是排第一位。访民之所以上访,是因为遭遇不公不平。上访不容易呀,比找工作还要难。除了要看人家脸色,还会遭到暴力截访,甚至被拘留、被劳教。一句话,上访太难了!
访民是一个特殊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上访之难,没有做过访民的人是难以想象。一个地方上访的人多,说明问题也多。问题得不到解决,上访的人就更多。上访越难,上访的人反而越多。对访民使用高压手段,矛盾只会越积越多。要解开上访的难题,关键还在于官员。
不知卢展工书记在福建是否微服做过访民?如果没有的话,就在访民大省做一回吧,就象体验求职难一样,体验民众上访难问题。
2009年12月30日上午,我在马尾区人民法院见到了刑事审判庭吴法官,他是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审判长。我向他反映了一审超审限的问题,他表示法院没有超审限,因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了一个月审限。
暂且不论本案适用二个半月审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按看守所羁押期限的规定来看吧,三被告人一审羁押期限在2010年1月7日就到期了。这是吴法官当面向我说的,据我们律师了解,三被告人一审羁押期限本应在2009年12月7日到期,但因法院申请了延长审限一个月,羁押期限相应延长到2010年1月7日。
羁押期限届满时,如对案件不作宣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就必须立即释放被告人,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须继续审理,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给办案机关一个台阶,我们在2009年底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想不到的是,还是被马尾区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也不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具体理由。
网民诬告陷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不要说媒体在盯着,亿万网民也在看着呢!千万别再玩什么花招了。要知道,司法权威是靠公平公正执法才能树立起来的。
附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或者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并应当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凡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四、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进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及的适用法律问题,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