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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致福建省委孫春蘭書記的第三封信

尊敬的孫春蘭書記:
    您好!
    我曾經於2009年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給您寄去了一封公開信,反映福建三位網民被“誣告陷害”案的情況。未得到您的回复。
    12月18日我和老虎廟專程到福建福州給您寄了第二封信。到現在仍並未見到您的意見回應。
    今天,2010年1月11日,即使按照主審法官說的1月7日才到審限,遊精佑等三位無罪網民也已經超期羈押第四天了。
    孫書記,福建三網民被誣告陷害案,已經成了一個標誌性的案件。這關係到每一個網民是否還能享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
    當年著名的“周老虎”案,網民發帖、質疑最多,陝西林業部門也多次公開澄清說明。事件引起中央領導的關注後,最終證明“周老虎”屬於造假。自始至終沒有網民被抓。
    雲南昆明的“處女賣淫案”,當地警方也做了澄清,網民也錄製了當事人程豔的喊冤視頻,網上帖子無數,也沒有網民被捕。
    去年2月,山東曹縣段磊6次上網虛假舉報曹縣莊寨鎮書記郭峰“大量貪污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親戚朋友強攬工程,長期包養情婦,其子郭某經營KTV並賣毒吸毒、賣淫嫖娼”等。 7月6日,曹縣人民檢察院對段磊涉嫌誹謗罪一案提起公訴。案件引起社會關注後,山東省曹縣公安機關依法對段磊涉嫌誹謗莊寨鎮黨委書記一案撤案,曹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主要負責同志向段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
    今年4月,網絡上出現了一篇《人大代表與公安局長勾結一起倒賣民女》帖文和一個講述事情經過的視頻。事件影響之大,超過曝光嚴曉玲死因的帖文和視頻。經過陝西省公安廳與公安部的聯合調查,認定曝光的問題不屬實,為此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澄清,事件迅速得到了平息。陝西省有關部門,沒有將這起事件擴大化,沒有“上綱上線”進行打壓。這件事很快就銷聲匿跡,沒有在互聯網上發酵。
    今年相類似的案件,還有河南王帥事件、四川鄧永固誹謗案、內蒙古吳保全誹謗案……都沒有網民被追究“誣告陷害”罪。相反卻有多名官員被查處。
    經過半年來央視的關注、國內重要報刊的研討、網上的熱議、學者的論證,估計福建馬尾有關部門也已經認識到他們的錯誤,但是覺得面子上下不來,所以遲遲未予宣判。
    但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福建馬尾有關部門倘能從善如流,全國網民一定會歡呼並且認可。
    言者無罪。因言獲罪不應該成為和諧社會的現象,更不應該成為福建不光彩的標識。
    孫書記,希望您一定在百忙之中過問此案,因為對這個經典案例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將成為這個國家、這個社會對待網絡言論和公民基本權利的範本,對於目前,對於將來,都具有重要的標本意義。
    八閩百姓,期待您的福祉。
    此致
 
                               北京市民 王荔蕻
                                                   2010年1月11日
附:北京市民致福建省委孙春兰书记的第二封信
北航退休教授致福建省委书记的一封信
范燕琼女儿致福建省委书记的一封信
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致福建省委書記的一封信

“因为有不公,才会有为不公而呼号的人” (一个民主党派官员致孙春兰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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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司法机关依法释放福建三网民

(就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一群年轻人发出了自己的呼吁,请求司法机关依法释放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据了解,呼吁信发出仅一天时间,签名支持者就达一百多人。)
                  吁请福州司法机关依法释放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

致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马尾区人民检察院、马尾区公安局及有关部门:
   2010年1月11日,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位公民被非法超期羁押已进入第四天,特此吁请福州司法机关尊重法律并依法释放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位公民。
    2008年2月10日,福建省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离奇死亡。严母林秀英为弄清女儿死因多方奔走上访一年多,皆未获得一个令其信服的结果。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八位公民,因以代笔发帖、制作视频等方式帮助林秀英在网络上表达对严晓玲死因的质疑,先后于2009年6月26日及其后两周内被马尾警方抓捕。其后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多位公民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获得释放,但范、游、吴三人仍遭羁押。
    2009年11月11日,所谓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院一审开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网民被马尾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起诉。此案本应于2010年1月7日前作出最后答复。但如今最后期限已过,马尾区法院仍未宣判,警方也未释放三人,此举已构成非法超期羁押。法院还于日前拒绝病情严重的范燕琼女士保外就医的申请,同时第三次拒绝范、游、吴三人取保候审的申请。
   我们认为:
   1. 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三人或代笔或制作视频,都只是转述林秀英的观点,既未捏造事实,也未向任何国家机关进行告发(亦不曾有国家机关受理过“告发”),更不存在主观上欲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退一万步讲,纵然范、游、吴三人所撰网帖与所发视频与严案真相有所出入,但其本意是为帮助弱者林秀英,亦未对聂志雄等三人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本案充其量只是范、游、吴三人与聂志雄等之间关于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而已。
    2. 福州司法机关自严案以来,屡屡违背法律程序。关于严晓玲案,闽清警方至今未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马尾警方仅因言论便抓捕多位公民,引起舆论哗然;马尾区法院在一审庭审时更是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在同案人林秀英抵达马尾区法院要求出庭作证、范游吴三被告及律师们要求法庭批准林秀英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将林秀英阻挡在法庭门外。如今,范、游、吴案既未宣判,福州司法机关非法超期羁押三位公民,已经严重地践踏了刑事诉讼法。
   3. 范燕琼女士身体状况严重恶化,11月庭审时已不能站立行走,靠轮椅才勉强出庭,12月一直在挂瓶,感冒、呕吐,左肾绞痛。且范有疾病史,据福建省立医院病历记载,范曾因多发性动脉炎、肾性高血压等在福建省立医院动过手术。辩护律师、范燕琼的女儿、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先后为其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未果。法院早就应该变更对范燕琼的强制措施,予以保外就医。现案件已严重超审限、超期羁押,我们担心被告人范燕琼出现不测,造成难以弥补后果。
    我们要求:
    1. 福州警方应立即释放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等三位公民,并对此前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的多位公民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
    2. 范燕琼女士的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福州司法机关须保证其生命安全及健康。相关责任人须为造成范燕琼女士病情恶化负法律责任。
我们提出此呼吁,是希望福州的司法机关能够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此案。同时也请求有关部门从人道主义出发,让此案有一个圆满的结果,让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人能尽早与家人团聚,让病重的范燕琼女士尽早就医并恢复健康。
   此致。切盼。
                             2010年1月11日
                            本呼吁书联署人:
                               林静怡  福州  学生
                               郭宝锋  厦门  翻译
                               陈堃  厦门  公民
                               邱靖  厦门  自由职业者
                               康康  厦门   自由职业者
                               马军  福州   教师
                               杨铁男  黑龙江  大学生
                               功彬  南京   学生
                               姜进酒  长春  学生
                               王叔乔  深圳  学生
截止2010年1月11日22:30,第1天共有116人签名 http://fjwangmin.72pines.com/archives/38
签名请按格式:姓名、居住地、身份(建议用真实姓名)
签名邮箱:FujianFY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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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月美敲诈勒索滕州法院五十万元案提起上诉

2010年1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就潘月美敲诈勒索滕州市人民法院五十万元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潘月美要求腾州市人民法院赔偿五十万元构成了敲诈勒索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274条、第23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潘月美不服一审判决,今天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面是由辩护律师代写的上诉状。这起案件很荒谬,值得媒体去关注。
  (附博文: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上访申诉要赔偿,咋就成了敲诈勒索法院?;法院和政府,咋成了老太太敲诈的对象?)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潘月美,女,194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滕州市北辛办事处赵王河小区31号楼401室。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台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2009)台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2009)台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本案基本事实和起因
     上诉人潘月美对滕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滕州法院)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作出的被告人刁继龙、王政、刁鹏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两案不服,一直申诉和上访。2004年7月15日和2005年7月18日,滕州法院分别向上诉人下发(2004)滕刑监字第29号《驳回通知书》、(2005)滕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上诉人申诉刁继龙、王政、刁鹏两件刑事案件驳回。2007年10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2007)鲁刑监字第5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上诉人的申诉予以驳回。此后,上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上诉人申诉期间,滕州法院多次派人到济南和北京将上诉人截住并接回。为了阻止上诉人上访和申诉,2008年7月25日,滕州法院甚至将上诉人关在陶然大酒店并派人24小时轮流看守了十几天。
     2008年9月18日上午,滕州法院副院长马勇主动给上诉人打电话,说吴修国院长要给上诉人解决问题,让上诉人来法院一趟。上诉人到滕州法院见到吴院长后,吴院长告诉上诉人“你的案子我让院里组织专门工作小组给你解决,给你听证”(侦查卷宗第51页,对吴修国的询问笔录)。2008年9月25日,按照吴院长的安排,专门小组成员刘永、孟浩对上诉人的要求进行调查,上诉人提出三点要求:第一,依法纠正滕州法院违法办案行为;第二,要求查清三个虚假鉴定,依法严惩;第三,要求对其儿子王兵的伤残伤情,以及其老伴王次龙的死亡,全部家庭财产被砸查清事实,进行精神及经济赔偿50万元。2008年9月27日上午,滕州法院专门小组刘继秋、颜伟、段修军、刘永、孟浩对上诉人上访一案进行调查,刘永问上诉人“你认为法院应该赔偿给你多少钱”,上诉人回答要求赔偿50万元,并明确了50万元包括其老伴因和被告人刁继龙、王政、刁鹏的刑事案件导致死亡后其无依无靠,儿子下岗且两眼睛也瞎了,儿子是重伤却定成了轻伤法院只判给5万元,家里财产全部被砸只给了5000多元赔偿,这样太不合法、不合理。法院愿意赔偿50万元就不再上访了(滕州法院调查笔录,侦查卷宗第76—77页)。
     此后,上诉人和滕州法院之间没有再直接进行交往。时隔半年,2009年3月20日,滕州法院突然到滕州市公安局以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进行报案,同年3月27日,滕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0日滕州市公安局对上诉人刑事拘留,7月24日滕州市检察院对上诉人批准逮捕。
     二、滕州法院在明知已无权对上诉人申诉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以给上诉人解决问题的名义对上诉人进行调查,并以调查形成的证据来指控上诉人构成犯罪,是以“钓鱼”的“合法”的手段阻止上诉人申诉,上诉人既是受骗者又是受害者。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上诉人在省高院的申诉于2007年10月19日被驳回后只能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且早在2005年7月18日,滕州法院对上诉人的申诉予以驳回后,对上诉人的申诉案件已经没有管辖权和处理权。但滕州法院在明知自己无权处理的情况下,以给上诉人解决问题的名义,主动要求上诉到其处进行所谓的调查。调查刚一开始,就直接要求上诉人说出法院应该赔偿多少钱,这使不明事理的上诉人善良地以为滕州法院真的要对自己的行为向其进行国家赔偿,就直接说“法院愿意给我50万元,我就不再上访了”(滕州法院调查笔录,侦查卷宗第77页)。上诉人主观认为,如果滕州法院承认错误赔偿向其50万元,说明她申诉的家破人亡案件已经解决,当然不用去上访申诉了。虽然上诉人提出了要求,但此后半年的时间内,上诉人和滕州法院没有再进行直接接触,滕州法院对上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上诉人则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双方的工作并没有因为上诉人向滕州法院提出要求而受到任何影响。
     但令人非常不解和迷惑和是,半年后滕州法院突然以上诉人涉嫌敲诈勒索进行报案,证据则是其违法作出的对上诉人的调查材料。一审判决也以滕州法院作出的调查笔录和滕州法院工作人员李洪举、马勇、刘永等人的证言来认定上诉人有罪。这种只有受害人(滕州法院)提供的证据(况且证据取得不合法)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直接以孤证定案的方式,明显不当并且严重违法,依法应予纠正。
     三、上诉人的上诉申诉是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不可能使滕州法院产生恐惧心理,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更是明确赋予了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
     因此,上诉人的上访和申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维权的一种手段,并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并且,权益受侵害一方,完全可以向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求,况且本案还是滕州法院主动向上诉人提出要给上诉人解决问题,更主动询问上诉人要求法院赔偿多少钱。如果滕州法院不接受上诉人的要求,直接拒绝就可以了。不能说让上诉人提出要求,滕州法院不认可,维权行为就成为犯罪行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诉人一开始向滕州法院要求对她和刁继龙、王政、刁鹏的刑事案件重新审理,该翻案的翻案(侦查卷宗第32页,对李洪举的询问笔录),并没有要求赔偿。只是在后来滕州法院要求上诉人说出赔偿数额时,上诉人才说出要求赔偿50万元。这充分说明上诉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要得到多少钱或者多少利益,而是为了纠正原刁继龙、王政、刁鹏案的违法行为。
     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或要挟方法是否立即使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精神上受到强制,心理上造成恐惧,以及这种精神上所受的强制是否达到不可抗拒的程度,应以所有者、保管者是否因为威胁或要挟而丧失其自由意思为标准,也即根据被害人对所受威胁、要挟在主观上的反映、感受为标准。本案中,上诉人向滕州法院提出赔偿其50万元,就不再上访,否则就到北京上访,恰恰说明上诉人是合法的维权。因为滕州法院向上诉人作调查时上诉人的申诉已被省高院驳回,上诉人唯一的救济途径也只能去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了。上诉人的合法要求根本不可能使滕州法院主观上产生恐惧心理,客观上不可能不可抗拒。况且,上诉人的申诉已经滕州法院、枣庄中院和省高院三级复查均予以驳回,说明了滕州法院原裁判的正确性。既然原裁判正确,被告人的上访就更不可能使滕州法院产生恐惧心理,更不可能向被告人交付任何财物,否则滕州法院当时就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可能时隔半年再去报案。没有给赔偿款说明问题没有解决,当然就只能上访或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维权措施和手段。上诉人作为一个年近70岁的老太太,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向法院强索财物。
     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能是刑法应该惩罚的对象,不能认定是犯罪行为。
     四、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决直接认定上访构成犯罪的裁判结果,将使我国的信访和申诉制度陷入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客观上讲,上诉人自2002年以来一直对原刁继龙、王政、刁鹏案进行上访申诉,还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的。在2008年9月18日滕州法院吴修国院长主动找到上诉人并明确表示要给上诉人解决问题之前,上诉人从来没有要求滕州法院进行赔偿,赔偿要求是在滕州法院的授意下才提出来的。如果上诉人打算给滕州法院要钱,早就应当直接提出来,为何还要等到6年之后?上诉人的正当维权手段不可能给滕州法院及至社会造成危害,更不会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上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滕州法院判决的刑事、民事甚至行政案件,上访申诉的大有人在,滕州法院是否都会为此产生恐惧心理呢?上诉人相信无论滕州法院的裁判对错,其都不会为此而恐惧。但可怕的是,虽然至今只有上诉人被滕州法院报案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对滕州法院提出赔偿要求,滕州法院将会以对上诉人判处有罪的一审判决为根据。报案—抓人—判刑,全国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也有可能纷纷效仿滕州法院,对提出要求的上访人采取和上诉人同样的措施和手段,则这种处理方式,将会使国家的信访制度和信访秩序陷入混乱之中,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定。迫切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及时纠正这种错误的价值取向和导向,以保障我国正常的信访制度。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有罪推定。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潘月美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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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法院不同意对三网民取保候审

今天上午,我接到游精佑妻子来电,她问我是否收到马尾区法院的判决书?她的一问,我还有些摸不着头脑了。法院没有开庭宣判,怎么就把判决书寄给律师了呢?我说,没有收到什么判决书。她告诉我,这是范燕琼女儿说的,法院寄来了判决书。她还说,范的女儿是听福建姜律师说的。于是,我拨打了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电话,但没有找到本案法官和书记员。我再给姜律师去了电话,姜律师说,邮局送来了特快专递,当时自己在外面办事,所里的律师没有代收。因是马尾区法院寄来的,估计是诬告陷害案的判决书。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案件宣判都要公开进行,我上次到马尾区法院见到吴法官时,他也表示会开庭进行宣判。我心想法院寄的很可能不是判决书,也许是不同意取保候审告知书或开庭通知书。中午时分,姜律师回到律师事务所与邮局取得联系,邮局派人再次送来了快件。姜律师拆开一看,原来是不同意取保候审告知书
  案件早已超过规定的审限,对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羁押也已超期,法院竟然不顾法律规定,不同意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令人无法理解!再者,范燕琼身患重病,不同意取保候审,太没有人道主义了。
  在侦查阶段,我们两次申请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存在社会危险性为由没有同意。这次在审判阶段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法院没有具体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和原因。
   

 附:向马尾区法院申请变更三网民的强制措施

04

邢鲲“自缢”事件,难道要最高检介入?

邢鲲用纸币开手铐,用鞋带“自缢”身亡后,昆明市警检方召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由于警检方没有公开全部录像,家属对邢鲲的“自缢”事件心存疑虑。为了引起上级领导和机关的重视,在2009年底和2010年初,邢鲲父亲邢才芳向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情况反映书。昨天,我还收到了邢才芳发来的邮件,他对邢鲲“自缢”事件提出了十七点质疑意见。
  李荞明“躲猫猫”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后才查明真相。那么邢鲲“自缢”事件,难道也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吗?
   附:邢才芳写的刑鲲“自缢”事件情况
                                邢鲲“自缢”事件情况
    我是云南省、昆明市邢鲲“自缢”事件死者的父亲,对于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邢鲲死于“自缢”的结论,我和亲属表示严重质疑和不满。 
    一、事件经过 
    2009年12月12日下午4点左右。三名警察突然来到我家,让我带上户口册跟他们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大观派出所。在派出所,昆明五华公安分局党委杨副书记跟我聊了半个多小时的题外话,在我的追问下,杨副书记才告知我,邢鲲在小南派出所自杀身亡,尸体已送到殡仪馆。此时我的家人及亲属相继到达大观派出所,质问为什么不早通知我们?杨副书记以邢鲲未提供信息找不到家属为由。更气愤的是;五华公安分局法制办赵主任对我们家属十分不耐烦,我们两次和五华分局党委杨副书记的谈话被打断,他拉着杨副书记说:别理他们我们走吧。随即我要求见到死者,对此,警方百般阻挠,甚至不惜使用暴力(60多名特警围攻我一家老小12人长达2小时,12人其中有8人年龄50岁以上,-有2人40岁有2人23岁)。在我们的坚持下,13日凌晨4时许,我们终于见到了死者遗体,打开包尸袋,我们看到的是一个面目全非,遍体鳞伤的尸体。在我们为搞清死者伤痕及死亡真相对尸体拍照时,再次遭到五华分局张副政委带领的60多名特警的围攻,对我们进行搜身、抢夺手机和相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小时后才得以离开。天亮后我们再次返回殡仪馆,想把尸体再整理一下,在准备留下死者遗照的时候,又一次被警方暴力阻止。2009年12月14日下午16点30分,我们按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该院。进会议室前遭到了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人为的搜身后,方进入会议室。谁能想到我们一家竟会突遭这种无妄之灾! 
    二、主要疑点 
    在事发后的一个星期内,我们亲属目睹了一系列的非正常现象:昆明警方及检方不断用各种办法对我们进行敷衍,两次新闻发布会不予通知,亲属提出的各项了解真相的要求均被拒绝,警方、检方拒绝提供尸体解剖检验报告。特别令人气愤的是邢鲲死亡后,调查工作才一开始就草率作出结论说是“自缢”身亡,而第二次发布会上各种说法破绽百出,疑点重重。我们提出如下质疑: 
    1、警方称12日清晨7时许发现邢鲲死亡,为何下午4点才来找家属,具体死亡时间到底是几时? 
    2、警方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称,邢鲲被关进候问室是12日凌晨4时许,但第二次新闻发布会所播放的监控录像片段,显示出在11日晚上7时29分。警方的说法和录像显示的时间,为何会相差8个多小时? 
    3、警方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称,邢鲲被抓进派出所时体检身体状况良好身上没有外伤,警察也没有对他刑讯逼供。但邢鲲“自缢”后,为何背部会有外伤和深深的勒痕?为何面部两侧有外伤及耳朵呈紫色?为何膝盖臀部均有外伤?为什么警方、检方都把这些外伤说成是“尸斑”? 
    4、为何警方、检方公布的录像始终都是一个背影,而没有瞬间的正面境头,每到关键时刻总是“盲点”、“死角”、“模糊的背影”? 
    5、亲属从报刊上看到警方、检方提供的照片,邢鲲入所体检时是短发,而候问室录像“邢鲲”背影头发较长,所穿衣服也不相同,录像中的人是死者本人吗? 
    6、为何只展示剪辑过的画面,而不公布死者邢鲲进入小南门派出所直至死亡的全程监控录像? 
    7、警方公布的“12.12”邢鲲“自缢”事件新闻通稿称:其亲友祝先生也在现场,一起和派出所的民警进行了劝导后,并见证了邢鲲供述实施盗窃的经过,直至邢鲲被投入候问室后才离开派出所。他是如何被允许陪其左右的,死者所有亲属均不认识祝姓此人。为何不让此人与家属对质? 
    8、家属一直要求警方及检方提供邢鲲从被抓到死亡的相关审讯笔录、录音、监控录像资料验看,为何一直拒绝? 
   9、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警方为何急于和家属谈“你们有什么要求”,想掩盖什么? 
   10、警方、检方说邢鲲“夹带”、“携带”纸币和鞋带进入候问室,他如何能躲过多次检查?或者难道他是之前就作好自杀准备了吗? 
   11、邢鲲“自缢”动机是什么? 
   12、纸币能轻松打开警用手铐吗?他当时带的是什么样的手铐?没有防拨和反锁定位功能吗? 
   13、邢鲲的双手是反铐在背后,他是如何把双手从背后绕到身前的? 
   14、5.11ATAC低帮特警战术靴、1.72米长、空降绳鞋带,这双鞋是不是死者本人所穿?(死者亲属根据警方网上提供的鞋型图片,走访了昆明市多家户外店,警方提供的鞋型属5.11ATAC低帮特警战术靴,鞋带长度不超过1.3米。警方、检方公布的1.72米长度的鞋带是不是订做的?)而警方、检方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梁泓副处长为何称:死者“自缢”身亡的鞋带是黑色高帮旅游鞋的鞋带?黑色高帮旅游鞋的鞋带为何又变成空降绳鞋带?死者亲属至今未见到死者进小南门派出所直至死亡所穿鞋袜。 
   15、按照常理,警方在发现邢鲲死后,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对尸体所躺的位置,手铐、纸币、鞋带丢弃的地方,进行了拍照取证,这些情况是否应公开?
   16、警方、检方与6家媒体模拟演示能说明什么?
  演示的手铐是邢鲲带的手铐吗?警方、检方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邢鲲是用黑色高帮旅游鞋鞋带“自缢”,为什么又变成5.11空降伞绳鞋带?等等。以上模拟演示有第三方鉴证吗?
    17、一元钱纸币如能打开手铐,湖南、茶陵县警方为何还要求助于当地消防吗? 
我们始终相信党和政府,相信相关部门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不会隐瞒真相,但邢鲲死得蹊跷,之后的经历更让人瞠目结舌,太多的疑点、太多的破绽,让我们家属产生了深深的疑惑,为什么云南总是出现离奇的非正常死亡?这是不是又一场“躲猫猫”? 
   三、我们的要求 
   1、查看死者从茭菱派出所到小南门派出所审讯至死亡的全部录音、监控录像及笔录,查看小南门派出所死者死亡现场。 
   2、发还死者的全部遗物。 
   3、与警方所称“死者亲友”祝俊见面。 
   4、对事发经办案件人员、值班人员进行隔离审查。 
   5、由省外权威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昆明“自缢”事件死者邢鲲父亲:邢才芳 
                                                            2010年1月3日 

 
   

03

血友病人的悲惨遭遇,让人心寒!

有一批血友病人使用原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的“八因子”感染上了艾滋病,为了讨说法要赔偿,这些年来,他们奔波于上海、北京等地,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后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的法院找出种种理由不予受案,有的受理了也给驳回。
    前不久,他们又来到北京,向卫生部、信访局等部门投诉。不但没有讨到说法,警方还与他们起了冲突。我无法明白的是,为何给一个说法和赔偿就会那么艰难?
    上海会没有钱吗?肯定不是。那么为何不敢正视这批血友病人问题呢?也许有人又会反驳了,研究所是否有责任还不确定,凭什么给他们进行赔偿呀?是的,在没有确定责任前,谈赔偿是有些早了。但是,总得让人民的法院受理案件,让双方拿出证据来说话吧?血友病人说自己有证据,但人民的法院却不受理,人民只能找人民的政府了。本属于法院管的事,法院又不管,人民也只能找人民的政府。司法为民、执政为民,这样的口号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体现在行动上。
    在新浪上看到血友病人与警方起冲突的视频,让我感到气愤,让我感到悲伤。上海在欢天喜地迎世博了,是否记得还有一批处境悲惨的血友病人呢?
    附:北京:血友病人请愿纪实 (新浪视频)
    患者感染艾滋病,索赔八百万被驳回
    血友患者感染艾滋病,维权八年难讨一个说法

03

2009年疑犯的十大死法

 在过去的2009年,疑犯死法之多,令人眼花缭乱。有玩游戏死的,有洗澡死的,有做梦死的,有发烧死的,有上厕所昏死的,有撞墙死的,有绝食死的,有用鞋带上吊死的,但更多的带有普遍性的死法,还是“猝死”。
   
    1、“坠楼死”:2009年1月11日凌晨4时36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刘集镇实验小学校长黄书生从刘集镇派出所三楼坠下,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铜山县公安局宣布黄书生系跳楼自杀,经铜山县检察院聘请的江苏省检察院法医鉴定,黄书生系高空坠落致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在观看了警方提供的录像资料后,认为黄书生是被刑讯逼供殴打致死,然后被警方抛尸,制造了跳楼自杀的假象。(http://www.xsnet.cn/news/sh/2009/4/13/863029.shtml)
    2、“躲猫猫死”:2009年2月12日,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凌晨6时57分不治身亡。对李荞明的死因,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介入后,才查清是被牢头狱霸虐待致死。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a0x.html
    3、“洗澡死”:2009年3月3日,罗静波因涉嫌非法买卖、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被儋州警方刑拘后,羁押于儋州第一看守所。同监仓的嫌犯叫罗静波脱衣服洗澡,因当天天气比较冷,57岁的罗静波怕冷,不肯脱衣洗澡,结果遭到同监仓其他嫌犯的殴打,抢救无效死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kzo.html
    4、“满身伤痕猝死”:2009年2月10日凌晨,一个名叫彭莉娜的女高中生在丹凤县城丹江边上被杀害,经丹凤县公安机关侦查,徐梗荣有重大犯罪嫌疑。2月28日晚11时,丹凤县公安机关传唤徐梗荣。3月1日早7时许,徐梗荣向警方供述了作案经过。当天,徐梗荣被刑事拘留。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急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审讯人员立即将徐送往丹凤县医院抢救,11时,徐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位目睹了尸检全过程的死者亲属事后如此描述:徐梗荣两个手腕上有清晰的环状伤痕,皮都翻了出来,两只手掌肿得像馒头,鼻腔里全是血,头顶外表皮完好。法医将徐梗荣的头皮揭开,发现很多面积为1.5厘米×1.5厘米的淤血点,头盖骨内的脑子出现水肿。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lpl.html
   5、“做噩梦死”:2009年1月22日,李文彦涉嫌盗窃电缆被九江市水上公安机关抓获。3月27日凌晨1时53分,该监室的两名值班嫌犯突然按响报警器,向管教干部反映:李文彦做恶梦,口中在不停地喊“又来了,又来了……”,他们想叫醒李文彦,但李没有反应。2时5分许,3名监教干部进入监室摸李文彦的脉搏,发现跳动微弱,遂在2时20分许,组织人员用担架将李文彦从监室抬出,送往离看守所最近的九江市庐山区人民医院。2时40分许,该院医生宣布李文彦经抢救无效死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sux.html
   6、“厕所昏死”:2009年5月3日,正在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突然死亡。据警方介绍:“5月3日晚上11点,犯罪嫌疑人在民警的看护下去了卫生间,在民警向递送手纸时嫌疑人突然猝死,经过旗公安局的法医和达拉特旗人民医院的抢救,嫌疑人于3日晚上11时30分确认死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dcq6.html
    34岁的邓永洪,因盗窃轿车被捕,在福建省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半年。2009年4月25日,邓永洪在监室厕所内小便时突然昏倒,经过17天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怀疑死者生前曾经遭过殴打。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dfcq.html
    2008年8月2日,大冶警方在武汉将涉嫌网络合同诈骗的叶欢抓获。2009年12月2日,叶欢死亡。警方向家属介绍,12月2日傍晚6时03分,叶欢在看守所上厕所时突然昏倒,民警立即用警车将他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叶欢于傍晚6时50分许死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g51a.html
  7、“撞墙死”:2009年6月29日,河北省定兴县北南蔡乡中蔡村41岁的农民张庆被乡派出所的面包车带走,半小时后,张庆的家人见到他满脸是血地躺在和派出所同在一院的乡政府大院,已经身亡。该县政法委做出初步调查结果称,张庆系撞墙死亡,家属对这一说法感到无法理解。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dz1o.html
   8、“发烧死”:2009年7月1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43岁的村民王树坤的准女婿开车与他人发生小碰撞,双方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引发了一场斗殴。随后,王树坤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19天后死亡。警方通报称,8月6日晚10点左右,王树坤突然身体不适,出现发烧、四肢无力等症状,被送往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救治。7日晚上11点20分,在救治当中王树坤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医生及时组织抢救,到了8日凌晨零点30分,王树坤经过抢救无效死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ekga.html
   9、“绝食死”:2009年9月17日上午,30岁男子祁长江在北京海淀区看守所中绝食49天后,治疗无效死亡。此前的7月26日,祁长江因在中关村附近倒卖3本假发票被抓,后被关押在海淀看守所。海淀警方称,被关押后,他一直绝食,民警多次劝说未果,将其送到医院治疗。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ff12.html
   10、“鞋带上吊死”:2009年12月11日,邢鲲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抓获。12日上午,警方发现邢鲲在候问室内自缢身亡。随后,昆明警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邢鲲用纸币打开了手铐,然后用鞋带自缢身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gck9.html
 
 附:犯罪嫌疑人“猝死”事件(61)
    第十一种死法——殴打致死:广东“躲猫猫”查清,犯人系被殴打致死;

“球蛋白夺6命”追踪:刑讯逼供致死两警察获刑

01

范燕琼女儿致福建省委书记的一封信

尊敬的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女士:
    您好!
    我是福建网友“诬告陷害案”中其中一个被告范燕琼的女儿林静怡。
    今天是2010年的元旦,首先祝您,元旦快乐!同时,也祝您能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多让福建百姓安定幸福的成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值此之际,我学习了《六项规定》: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以及审务公开的相关内容。我认为,这与妈妈这起“诬陷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中,马尾公安局于09年6月26日在连江将我的妈妈范燕琼“带走”。此后,我连续多次到马尾公安局要求拿取“拘留通知书”,未果。被告知,“有碍侦查,暂不予通知家属”。对于妈妈犯了什么罪,马尾公安局的回答是“案件在调查中,不能告知”。妈妈被抓捕27天后,马尾公安局才同意寄出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着“诽谤罪”。8月初,我收到了逮捕通知书,罪名突然变成“诬告陷害罪”。并且没有向家属做出任何解释。
    期间,又“涉及了国家机密”,不允许律师会见我的妈妈。妈妈被抓捕一个月后,才排除了“涉密”,准予律师会见。至今我也没想明白这起“诬陷案”怎么就“涉了密”。
    我翻阅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我对于马尾公安局的做法极为不理解。这与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要求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等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是完全相悖的。特别是,罪名的更来换去,“涉密”的“无疾而终”,将神圣、庄严的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上。
    在“诬陷案”的庭审当天,有上百名关心本案的网民,老百姓到马尾法院,要求旁听,却无一不被拒之门外。案件的主要人物和关键证人林秀英在法院门口苦等十多个小时,最终也未能出庭。而近百个旁听席上除了三个被告的六个家属外,凭我对多次到马尾公安局的记忆,其他几乎都是便衣。我不知道这次开庭是不是又涉及了哪个“国家秘密”,所以要“秘密进行”。这种不公开审理,剥夺公众与媒体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做法,更是与《六项规定》的指导——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背道而驰。
    另外,我从刘晓原律师那了解到,“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是在10月15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这样计算一下审限,应在11月30日期满。”可是,前天却被告知,已经延长了一个月审限,羁押期限要下个月7日才届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可再延长一个月的情形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刘晓原律师问这起“诬陷案”属于以上哪种情况,办案人员并没有作出解释。《六项规定》要求的“庭审公开”中指出,“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我的妈妈他们三个被告就这样不明就理的被延长一个月的审限,这使我很是纳闷。
    更何况,我的妈妈身体每况愈下,之前我和律师多次提出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都未被批准。原因是,我的妈妈“具有社会危害性”(昨天,律师会见后,再一次为病重的妈妈提出保外)。我不明白,一个双腿瘫痪数月,有时需要吸氧来维持呼吸畅通,又由于感冒,一直挂瓶,还呕吐,肾绞痛的病人到底具有怎样的社会危害性?!
    也许您体会不到我在给您写这封信的时候是怎样泪流满面,心如刀绞,又是怎样的无可奈何。但是,我仍然要给您写这封信。我希望在新的一年,妈妈能够平安的走出二看,及时到医院就诊。因为我相信,您能够以您的政治智慧、执政魄力,对这起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加以监督,还我妈妈和游叔叔、吴阿姨的清白,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
  此致
敬礼
                                              福建师范大学: 林静怡
                                                        2010年1月1日

01

祝各位博友新年快乐!

    祝各位博友新年快乐,万事如意!感谢你们一年来对我的支持和鼓励!
   在此,我还要将自己的祝福,遥寄给失去人身自由的——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纪斯尊、李祥谋——,祝愿他们新年平安,早日与家人团聚!

29
十二

关于提请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的公民建议书

关于提请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的
                                     公民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就在备受瞩目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超过审限迟迟不作宣判之时,该案被告人吴华英(福清纪委爆炸案申诉人)的辩护律师林洪楠遭到福州市司法局责令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年逾7旬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林洪楠在多年的执业活动中恪守执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其接办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州警匪枪案、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等一系列全国大案要案中切实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但是,由于林洪楠律师坚守正义和良知的底线、仗义执言,为此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开庭前五天,正在会见被告人吴华英时在看守所接到福州市司法局突然送来的《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对林洪楠律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莫须有”的理由是林洪楠律师在2002年担任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注: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开审理案件)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上被披露。
    我们认为,该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是对林洪楠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侵犯,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相违背。
    一、该行政处罚严重缺乏事实证据
    福州市司法局所指的林洪楠律师泄漏的文件是《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该份《会议纪要》作为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案件材料装订在福清市公安局侦查卷中,经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并经法庭上公示和质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是一起公开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该份《会议纪要》是案件卷宗材料并不属于保密法意义的国家秘密。此外,林洪楠律师是该案六名被告人的十名辩护律师之一,所有律师在福州市中院依法阅卷中均能复制到该份文件。福州市司法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系林洪楠律师外传,也无法排除公检法内部人员自行外传。
   二、即便所谓证据成立,该行政处罚早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时效
   福州市司法局于2009年11月6日送达《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并于11月20日召开听证会。但该听证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在听证会前将证据和处罚建议书向申请人公示,鉴定人福州市国家保密局也没有派员出席,证人陈科斌、吴华英、陈伟等没有到会,当事人没有机会对鉴定人、证人质证,没有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多名律师要求旁听被拒之门外,没有事先告知当事人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同时,还违反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2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之规定,《决定书》没有在听证后15日内送达当事人。
    另一方面,林洪楠律师阅卷复印《会议纪要》之时是2002年,2004年11月福州市刑警支队曾就此事对林洪楠等三名律师进行过传唤,林洪楠律师对情况进行了说明,之后刑警支队也并未作出结论和处理。据此可知,此案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
    综上,我们认为: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律师权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福州市司法局在既无实体证据,又违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对林洪楠律师做出了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是非常不妥当的,理应予以撤消。
   林洪楠律师以70高龄之躯,践行法治,声张正义,不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嘉奖,反而遭到报复性执法被停止执业一年,确实令我们感到寒心,也让我们对执业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担忧。
鉴于此,我们特向司法部、全国律协提出建议,请求履行保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法定职责,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林洪楠律师停业处罚案进行复查。
                                      
                                     建议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金光鸿律师
                                                            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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