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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我在马尾区人民法院见到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审判长吴法官,他告诉我说,这起案件审限在一个半月的基础上,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已延长了一个月,审限在2010年1月7日期满。
但两个半月审限到期后,也不见法院作出判决。我心想,是不是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呢?
审限过后,我多次给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打电话,不但没能找到吴法官,而且连本案书记员也找不到。
今天上午,游精佑的哥哥给我打来电话,他说,昨天福建吴律师去会见了游精佑,从看守所了解到羁押期限又延长了一个月。挂了游精佑哥哥打来的电话,我立即拨打马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电话,还是没能找到本案法官和书记员。
但凭我的判断,案件应是退回检察院侦充侦查了。于是,我给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打了电话,找到了本案代理检察员陈检察官。
陈检察官说,前些天,马尾区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补充一些证据,检察院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陈检察官反复强调,这不是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应法院的要求,检察院才建议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二项规定,只有检察院人员发现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才能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我不明白的是,为何法院会主动要求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为何在一个半月审限届满时,不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而要等到审限再延长一个月,在用尽了两个半月的审限后,才会想到证据不足要补充侦查的问题?
这是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的案件,案情其实很简单,按照《刑事诉讼法》168条规定,最长审限就是一个半月。但法院却把案件复杂化、疑难化,不管本案是否符合条件也适用二个半月审限。在二个半月审限届满时,无法再拖延审限了,就想到由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想尽一切办法拖延审限,马尾区人民法院有滥用职权之嫌。
这起简单的案件,公安机关抓了八个人,调查五十七个证人,连QQ聊天和电子邮件都调取了,整了十七大本证据,我不知检察院还能补充侦查到什么证据?
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了两个半月,在审限无法再延长时,如发现检察院证据不足的问题。那么,马尾区人民法院就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马尾区人民法院现在的做法,很显然是怕担责任,而找借口拖延审限。当然,也有可能是官员们还没有对案件下指示,法院不知该如何来判决,而审限又已经到了,只好找借口去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规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陈检察官表示,如人民法院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但我以为,律师的控告会有用吗?这起案件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难道公检法三家会不知道吗?
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按照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由于退回补充侦查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三款规定,案件的审限将要重新计算,即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开始计算。
这样一来,等到一个月补充侦查期满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限可以是一个半月之久,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话,还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此下来又是两个半月的审限。到时,还要继续玩下去的话,检察院可第二次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再折腾玩一个来回了。
如此玩法律审限的话,真不知要等到何时才会作判决?福清市纪委爆炸案中,对吴华英的弟弟吴昌龙,不知是不是这样的玩法,以至八年了也不见终审判决。
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的不是暴力犯罪,如今已经羁押了半年之久,范燕琼又重病在身,尽管律师多次提出取保候审,却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批准,不会是想把她一直拖死在看守所吧?
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审限和羁押期限,福州司法机关的行径昭然若揭也。
这是凤凰名博丁咚的文章http://blog.ifeng.com/article/2949960.html,写于2009年7月18日,当时媒体报露抓了六个网民(实为八个),涉嫌罪名是诽谤(后改为诬告陷害)。这篇博文在凤凰网得到了推荐,点击量高达三万多。涉案的八人中,如今还有三人在等待马尾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他们的结局实在是太重要了。
“福建六君子案”的结局为什么重要?
丁咚 文
据新浪网报道,7月16日,在百度贴吧“魔兽世界”吧,一位匿名网友发表了一篇标题为“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的贴子,内容为空。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截至17日,这个平淡无奇的贴子已经被“顶”到了近7000页,有近20万个回复,点击量超过450万,并且回复和点击还在不断增长中!网络再次创造了只有网络才能创造的神话,贾军鹏瞬间走红,“贾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成为只有这个时代才能出现的奇特的文化现象。反过来也说明,网络变得越来越神奇,越来越“牛逼”,越来越强大,似乎无所不能。
从建行枪杀储户案、陕西周老虎案、北京小贩杀死城管案、上海杨佳案、杭州飙车案、俯卧撑案、躲猫猫案、林嘉祥案、邓玉娇案、石首厨师自杀案、逯军案、小学生“卖淫”案,乃至如今一波三折、依然云遮雾绕的“严晓玲案”。网络一再证明其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以及社会监督的广泛性等优势,网络能够推动一件不起眼的案件成为公共事件,从而引起全民关注,促使事件的公平、公正、公开解决。但事实证明,公共事件的最终结果,相当数量的要么大打折扣,要么一团迷雾,要么不了了之,真正能够同时体现社会公平、法律尊严和人性关怀的当属少数。
警方已经定调的“严晓玲案”最近又爆出新闻。六个网民在死者严晓玲母亲的血泪控诉的感染下,出于义愤和同情,在网上公布了来自母亲的质疑,说出了公众对“严晓玲案”想说的话,却被福州马尾警方以“涉嫌诽谤罪”拘留。这六个网民一时间被网络奉为英雄,网民们为他们取了个“福建六君子”的雅号,一方面体现了网民对他们的敬重,一方面无疑表达了公众的担忧。众所周知,历史上的“戊戌六君子”的下场十分悲惨。
网民们的忧虑不是没有来由的。据称,最近一位被拘的网友郭宝峰在警察局里乘看押人员不注意,通过网络发出求救信,随即被网友转发至各处。这表明,对郭宝峰的拘捕是秘密进行的,以至于其家人和朋友均蒙在鼓里,乃被迫以此等手段向外界求救。16日,有关记者就此向福州马尾区公安局求证时,公安局法制大队一工作人员表示记者无权知道案件情况。被拘网友吴华英的律师林洪楠告诉记者,确有多位网友因在网络上发布或转发“严晓玲案”帖子被拘留,当律师要求与被拘当事人会面时,警方以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
公众无法理解,为何要对所谓“涉嫌诽谤”的网民实施秘密逮捕?谁来逮捕,是公安,还是“私安”?有此必要么?网民们就一个案件表达自己的怀疑,表达一个母亲对女儿惨死的深切的忧伤,为何就成了“诽谤”?究竟诽谤了谁?网民发帖被捕,无疑是个公共案件,为何记者求证此事,却被警方拒绝?警方为什么要拒绝,公众有没有权利知道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为“嫌疑犯”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律师请求与自己的雇主见面,却被警方以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再次拒绝。网民为“严晓玲案”请命,怎么就“涉及国家秘密”了?国家秘密就这等廉价么?以后大街上大家还敢不敢说话了?一说话,就“涉及国家秘密”,岂不是要公众“道路以目”么?即使是“涉嫌国家秘密”,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律师怎么就不能见自己的雇主?不见雇主,又如何为雇主服务?这一连串或隐秘或公开的“牛逼”的言和行使马尾警方成为史上最牛逼的警方,青史留名断断是跑不掉的了。
马尾警方如此“牛逼”,“百毒不侵”,豪气万丈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底气在哪里?底气在于公权的强悍。根由在哪里?根由在于公权与私欲的狼狈为奸,在于整体与局部、集体与个人的颠倒取舍。对于警方已经“盖棺论定”的案子,几个区区小民胆敢怀疑,胆敢向大家说出来,你们把我们如此牛逼的警方置于何地,我们警方是吃素的么?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刀就要指向你们这些刁民!我们就是要断然从源头上解决你们几个人,免得像周老虎案、邓玉娇案那样,被掘地三尺,被追根究底,那我们拼了老命遮着捂着的那些底子岂不是要让你们掀个底朝天?那我们与狼共舞、作奸犯科的那些事情岂不是要显露于大庭广众之下?那我们的上面以及上上面颜面何存?一个已经死了的小老百姓算什么,一死百了;几个上蹿下跳的小老百姓算什么,中国这么多人口,去了几个还能提高人均“GDP”,降低房价……
比起公权的无所不能、无孔不入,所谓的“牛逼”的网络简直是孱弱不堪,无能到了极点。网络能够做到的,无非是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的爱国心、同情心,说说公民该说的话,对弱势群体给予关怀,对社会不公发出呐喊,对人间丑恶示以白眼,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集体力量揭露世间弊病,维护社会公义,彰显公民权利。如此而已。网络很奇怪,既可以造就“贾君鹏”这样的网络红人,也可以让触网者一朝获罪,身陷囹圄。
言者无罪。因言获罪似乎不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现象,我们称之为国民党反动派的做过这样的事,我们称之为腐朽的封建王朝的做过这样的事。我们不能自降一格,把自己等同于那些不入流的货色。我看,马尾警方也就开开玩笑而已,千万别当真,我们且拭拭目,以待之!
同时,对这个经典案例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将成为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对待网络言论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本,对于目前,对于将来,都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附:从贾君鹏到郭宝峰——“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
郭宝峰被网友从看守所“喊”回了家
网友寄明信片 呼唤严晓玲案被拘者回家吃饭
“诽谤”变“诬告陷害”,谁替法律来说话?
因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6日上午兴化市民张云来到兴化市政府“反映问题”,门卫见“事情不大”,拒绝让其入内,双方发生争执,后来传达室数个门卫一拥而上,将张云摁倒在地殴打,造成其左手等部位受伤。事发后,兴化市政府非常重视,回应这起意外事情。8日上午,该市信访局领导代表兴化市政府,向受委屈的市民张云道歉,并对当事门卫(保安)进行了教育。(《扬子晚报》报道:江苏兴化市政府门卫殴打上访市民称”政府只管大事,不管小事”)
政府门卫以反映问题属于小事,而政府只管大事为由,阻拦访民张云进市政府,发生争执就一拥而上将人摁倒在地殴打。人民政府的门卫为何敢如此嚣张?是谁给了门卫审查问题大小的权力?
我们官员经常说“群众生活无小事”,但真遇上反映小事的民众,往往会用各种理由拖着不管。这起政府门卫打人事件,从表面上来看是由门卫引起,责任在于门卫。但我想,门卫阻拦民众进市政府,审查民众反映什么问题,市政府办公室一定是作过相关规定。市政府在大院内设门卫,本是为了政府大院的安全,是不能将审查问题大小权力赋予给门卫。
如果反映大问题才能进市政府,而反映小问题就不能进去,这等于是在变相鼓动民众把小问题闹成大事件。因为事闹大了才会引起政府的重视,才会引起官员们的关注。我想,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引发,与官员平时不重视民众反映的小问题很有关系。小事不想管,大事管不了。连民众切身利益都不愿管的官员,还能指望他们来管什么大事呢?
门卫阻拦殴打了访民,如果只是一般的伤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打人者进行治安拘留,市政府应赔偿伤者医疗费用。而兴化市人民政府向访民道个歉,教育一下门卫就算完事了,市政府如此轻描淡写地处理打人事件,下次再遇到访民来反映小问题,门卫拦截不成时还会动手打人,有市政府在做后盾,门卫还怕什么呢?
设想一下,不是人民政府的门卫殴打了访民,而是访民把人民政府的门卫摁倒在地给打了,这起打人事件还能大事化小吗?还能用道歉教育来了结吗?我想,给访民一个治安拘留就算是手下留情了,搞不好还会以妨碍公务来治罪呢?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因为帮助死去女儿的林秀英,仅仅是写了文章制作了视频,替林秀英向社会呐喊了几声,就被控以涉嫌诽谤犯罪,诽谤成不了再控诬告陷害犯罪。每每想起案件的起因,我就感到十分地困惑,总感到有只无形的手在左右案件。
从夏到秋再到冬,三网民被羁押半年了。如今,一审审限也早已超过了,按照国家法律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规定,就该放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但马尾区人民法院视法律而不顾,仍然在拖着不作宣判,也不变更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视法律如儿戏,叫民众怎么办?面对强大司法机关,律师除了控告举报,又能做些什么?我总在想,民众违法了,司法机关可用公权来追究。司法机关有法不依了,又到底由谁来管?是不是也该去追究呢?
我们的司法机关,总是指责媒体负面报道损害了司法权威,根本不去想一想,司法权威的丧失是在自身。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这就是在自毁司法权威呀!
这起案件一开始抓了八人,还将案件定为涉密不让律师会见,涉嫌罪名变来变去,有关部门迫使林洪楠律师停业了,审限再三延长后,无法找借口延长了,仍然不作宣判。设问一下,到底是谁在背后干涉?
附:福建"诬告陷害案"后面的上级影子
媒体报道称,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了逾万起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处分各类官员上万人,其中副部级高官十五人。他们是: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涉嫌受贿2009年1月22日被逮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2009年3月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福建省委原秘书长陈少勇2009年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朱志刚2009年6月因严重违纪被”双开”
·天津市原市委常委皮黔生2009年6月被“双开”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2009年8月被“双开”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2009年4月被免职接受调查;
·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2009年4月被免职接受调查;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2009年1月被”双规”年底又被”双开”
·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2009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副主席李堂堂2009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2009年10月接受组织调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2009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康日新2009年8月接受组织调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张春江2009年12月因接受组织调查
中国的机构多,官员就多。官员多了,权力又得不到有效监督,腐败自然多。一年就查处了十五名副部级贪官,真不知是现在查处力度大了,还是现在的贪官越来越多了?
记得在2007年8月19日,新华网以《中共十六大以来查处十余名省部级贪官》为题,报道了十六大以来,深挖并严惩被称为党内“大毒瘤”的各级腐败分子,特别是坚决清除了16名省部级贪官的新闻(包括副部级在内)。当时,我在评论文章中写道“五年时间清除了16名副省级以上大贪官,不可谓不多,也是历届最多的一次。”。出乎预料的是,本届又要创记录了。
因此,2009年的反腐成绩,仅从查处案件的数量和被查处官员级别来看,战果还是十分喜人,力度也蛮大。
但我在想一个问题,虽然反腐力度越来越大了,也判了很多腐败者,还杀了一些贪官,为何腐败反而越来越多呢?难道我们的官员不怕坐牢,不怕杀头吗?腐败之风越演越烈,贪污受贿金额越来越多,问题到底是出在什么地方?
是反腐机构不多吗?我看不是。除了原有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外,前两年又增设了预防腐败局,反腐机构不可谓不多吧?是没有加强对官员廉政教育吗?我看也不是。多年来我们始终要求官员要勤政为民,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学好邓小平理论,要牢记三个代表,要学习科学发展观,这类政治教育不可谓不多也。
受过良好廉政教育的官员,之所以容易成为腐败分子,问题是出在官员制度设计上,官员不是真正的民选,民众难以监督官员,只靠内部体系来监督,效果和作用还会大吗?
在现行体制之下,官员是靠上级任命,真正民选的几乎没有。对腐败官员的查处,必须先经过纪检监察机关,那怕一开始就发现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还得先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最后才会移送给检察机关立案侦办。有人说,从某些方面来看,纪检监察的查处,有可能还会成为一道保护。是的,有些官员经过纪检监察查处后,案件就不移送检察院了。依照法律规定,官员也是公民,他们有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应直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经过法院的判决,纪检监察才据此进行党纪处理。但现实中的问题正好是相反,先搞一个自身的监督,最后才由法律监督。不过,话又说回来,在当今监督体系之下,就是先由检察院直接侦办,还是难以解决问题,因为没有从源头上解决腐败,由哪个部门先查处只是程序了。
每到了年底,纪检监察部门会以查处多少腐败官员来衡量反腐工作,以为查处案件和官员越多成绩就越大,腐败就会越来越少。但我以为,看反腐工作成绩,不能只看办了多少起案件,查处了多少个贪官,这只是一个方面,更主要的是要看铲除了多少滋生腐败的土壤。腐败官员好比是地里的韭菜,如不能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既使把地面上的韭菜全给割了,埋在地底下的根还会长出新芽。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附:增设预防腐败局,能管住腐败吗?
谈反腐成绩,不能只看到清除了多少贪官
据河南的媒体报道,上任不久的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为了体验失业民众求职之艰难,1月7日,他冒着严寒到了焦作市人才市场微服应聘,想不到的是,招聘公司嫌他年龄大了而拒聘(既使同意聘他,他也不干的哦!)。http://npc.people.com.cn/GB/10727299.html
省委书记微服去应聘,有人认为是做表面文章。但我以为,如今很少看到官员微服私访了,既便是做样子也不错,不能太苛求。
卢展工书记曾长期在福建省任职,福建是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失业者没有河南省多。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经济又相对落后,民众就业比较难。由卢展工书记微服应聘,让我想到了官员微服上访的问题。
河南省人口比福建省多,访民数量也比福建省多,据说在全国是排第一位。访民之所以上访,是因为遭遇不公不平。上访不容易呀,比找工作还要难。除了要看人家脸色,还会遭到暴力截访,甚至被拘留、被劳教。一句话,上访太难了!
访民是一个特殊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上访之难,没有做过访民的人是难以想象。一个地方上访的人多,说明问题也多。问题得不到解决,上访的人就更多。上访越难,上访的人反而越多。对访民使用高压手段,矛盾只会越积越多。要解开上访的难题,关键还在于官员。
不知卢展工书记在福建是否微服做过访民?如果没有的话,就在访民大省做一回吧,就象体验求职难一样,体验民众上访难问题。
2009年12月30日上午,我在马尾区人民法院见到了刑事审判庭吴法官,他是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案审判长。我向他反映了一审超审限的问题,他表示法院没有超审限,因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了一个月审限。
暂且不论本案适用二个半月审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按看守所羁押期限的规定来看吧,三被告人一审羁押期限在2010年1月7日就到期了。这是吴法官当面向我说的,据我们律师了解,三被告人一审羁押期限本应在2009年12月7日到期,但因法院申请了延长审限一个月,羁押期限相应延长到2010年1月7日。
羁押期限届满时,如对案件不作宣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就必须立即释放被告人,如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须继续审理,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给办案机关一个台阶,我们在2009年底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想不到的是,还是被马尾区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也不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具体理由。
网民诬告陷害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不要说媒体在盯着,亿万网民也在看着呢!千万别再玩什么花招了。要知道,司法权威是靠公平公正执法才能树立起来的。
附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或者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并应当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凡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四、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进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及的适用法律问题,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2、网民诬告陷害案超审限了吗?
向马尾区法院申请变更三网民的强制措施
马尾法院不同意对三网民取保候审
前些天,我接到贵州省贵阳市一个电话,来电人叫朱英,她向我陈述了儿子被公安抓捕后死亡事件。 由于长途电话中一时难以说清楚,我建议她把相关材料发到我的邮箱。收到她发来的材料后,我在网络上也作了搜索,看看是否有媒体作过报道。经过一般搜索后,我找到了2009年11月5日《贵阳都市报》刊发的《公安局内疑犯坠楼身亡,警方称系畏罪自杀》报道。
报道中提到,2009年7月,六枝特区公安局相继接到群众举报称,城区有一犯罪团伙,长期寻衅滋事、聚赌抽头、放高利贷……。警方通过摸排调查后,确认这是一个以王文为首,以龚发、徐文、黄华龙、张宇、杜虎虎、陆超、郑雄、张宇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10月20日晚,警方制定了周密的抓捕计划,并果断出击,将王文、龚发、徐文、黄华龙等4人先后抓获,并拘押在六枝特区公安局培训基地。10月21日夜,黄华龙借上厕所之机,猛然冲上三楼走廊,越过栏杆跳下,头部着地,当场死亡。之后,专案组民警顶住压力,加大对该案的侦查力度,并于10月27日、30日将其他团伙成员郑雄、张宇、杜虎虎、陆超抓捕归案。http://fl.cqnews.net/fzblh/jqht_fzblh/200911/t20091105_3747320.htm
黄华龙死后,他母亲朱英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书中讲述了事件的经过。
朱英在控告书中说,死者黄华龙,男,生于1988年10月,土家族,中专文化。2009年10月20日深夜,自称是六枝特区公安局六七个人突然闯进家中,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和告知家人情况下,将黄华龙抓走关进六技特区培训基地(拘留所)进行讯问并关押。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介绍,次日下午2点10分许,黄在双手被反绑头扣黑塑料袋被协警员牵着的情况下,在上厕所过程中,挣脱监管人员,跑上三楼跳下,坠楼身亡。事件发生后,在公安机关已清理现场将死者送往殡仪馆后,六枝特区检察院到达现场。检察机关未对现场进行勘查。2009年10月29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了有特区政法委、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领导及受害人亲属参加的对黄华龙坠楼身亡情况的第一次家属见面会。检察院刘检察长,在检察机关未立案调查和尸体检验结论未做出情况下,首先对事件性质做出结论,宣布“黄华龙系高坠致颅脑损伤珠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系自杀身亡,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无刑讯逼供行为。”我们在场家属当即对此结论提出来质疑,与会其他领导明确表示,此案疑点甚多,认定黄华龙自杀没有充分的依据,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调查。2009年11月1日,检察机关作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黄华龙坠楼身亡情况的通报》,结论与第一次通报会上完全一致。
朱英不认可黄华龙系畏罪自杀说法,她最主要的疑点在于:头罩黑塑料袋,双手反绑的黄华龙怎能在短短的1、2分钟内挣脱协警的控制冲上三楼爬上90公分高、25公分宽的护栏然后跳楼自杀。
这些年来,疑犯在羁押场所“自杀”事件,发生过多起了。在这类“自杀”事件中,最可怕是曾经发生在广东化州和河南周口的两起疑犯被自杀事件。他们把疑犯打死后,还伪造了自杀现场。
黄华龙“自杀”事件,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和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有过报道,是自杀还是被自杀,相信网民们自有判断。
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贵州疑犯自杀事件调查》http://v.blog.sohu.com/u/vw/3947306
附:派出所怎么就成了“鬼门关”? (2008-12-17 10:07:00)
据媒体报道称,公安部提出,将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加强网上管控,将网警力量向县级公安机关延伸,将网上巡控触角向QQ群、微博客等管理薄弱空间延伸,提高网上发现、侦查、控制和处置能力,严防形成隐蔽性犯罪组织。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10-01/680180.html
QQ群微博是即时通讯工具,又是公民言论平台。通讯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除非发现有犯罪迹象,否则,公权力是不能介入进行监控。
真不知网上管控会是如何进行,如果对所有人的QQ群微博,对没有任何犯罪迹象的QQ群微博也要进行监控的话,那是太恐怖了。为了查处极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不顾及绝大多数人的言论和通讯自由权,这是有违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
1月5日《中国法院网》报道称,2009年8月中旬,一个十九岁的河北青年张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刘各长村西侧田地里顺手找来一块砖头,打算用砖猛击自己头部而自杀。无奈,砖头砸在头上疼痛难忍,张某自杀未遂。此时,张某突然看到被害人冯某在附近摘花椒,于是便产生了杀害冯某从而达到自己被判刑能有饭吃的念头,遂持砖头向冯某头部猛击十余下。后来,张某因看冯某头部流血而害怕停手,并陪同冯某去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冯某头部多处受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报道中还提到,他是因为没有饭吃而选择了自杀,在自杀未成时,突然想到坐牢有免费饭吃就起了杀人之心。(中国法院网报道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1/05/389279.shtml)
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我相信这会是真实的。但我想,或许这个年轻人精神上出了问题,或许是没有劳动能力无法解决吃饭问题。不论如何说,因为无饭吃而选择自杀和杀人,确实令人感到十分地惊讶,这样的事还是第一次听说。
这又让我想起了另一个十九岁农村青年李伟的悲惨遭遇,李伟患有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因无钱治病,他也选择了故意犯罪,期望入狱免费治疗。第一次抢劫,他被判7年徒刑,可令他大失所望的是,法院只判他监外执行。几个月后,他因持枪再次抢劫,被加刑11年,法院考虑强制将他收监,李大伟入狱的“梦想”终于有望成真。为求免费治病而去犯罪坐牢,还有河南省确山县农民张伟,他曾因敲诈勒索,被广州萝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河南确山人张伟,2008年7月4日出狱后,租住在萝岗区东区严田村某出租屋。2008年9月,他因身患疾病,在广州萝岗无故滋事,目的竟是想重回监狱“享受免费医疗”。
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就会让我想起公款吃喝的问题。据官方公布的数字,2009年度仅公车消费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还不包括公款吃喝费。如果不建立完善的社保制度,不解决好贫困群体的温饱和就医问题,这样的悲剧永远无法避免。为了吃饭和治病,去自杀去犯罪,这绝不是个人的不幸,而是社会的悲剧。
附:为求免费治疗,选择犯罪坐牢——几则悲剧,几多心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