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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辩护词选之三:游精佑篇

北 京 市 旗 鉴 律 师 事 务 所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游精佑诬告陷害案一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被告人游精佑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游精佑诬告陷害案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刚才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已有全面了解。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游精佑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被告人范燕琼撰写的文章,制作视频并发布到互联网上,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了诬告犯罪行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游精佑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理由如下:
    一、游精佑没有捏造事实诬陷本案受害人。
   《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其次,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活动。
    从起诉书可知,本案有三个受害人,即严晓玲的“男友”聂志雄、闽清县公安局林宗颖副局长、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
    起诉书指控的依据是,被告人游精佑在网上看到被告人范燕琼写的文章,在找到林秀英制作录制视频时,福州市公安局就严晓玲死因已召开新闻发布会作了澄清,且被告人游精佑看到了相关报道。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他仍然用被告人范燕琼撰写的文章制作视频并发布互联网,其意图就是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由于视频有很多网民点击,属于情节严重,因而构成了诬告陷害犯罪。
    辩护人认为,按照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首要条件是“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针对本案来说,游精佑并没有“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有关本案受害人的传言,并非游精佑所“捏造”,他也没有指使或授意林秀英“捏造”。
    公诉人认为,游精佑“明知严晓玲真实死因仍然使用范燕琼文章制作了视频”。这里有两个问题:1、由新闻发布会公布的结论是不是不可质疑?众所周知,以往新闻发布会宣布的“真实死因”有很多并不属实,比如云南“躲猫猫”的说法、湖北邓玉娇案“推搡”说辞、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城管部门发布的调查报告等。所以福建警方新闻发布会宣布的死因并不是不可以质疑。不能因为公民对新闻发布会所说的结论质疑了,就认为有“诬告陷害”之企图;2、即使游精佑“明知严晓玲真实死因仍然使用范燕琼文章制作了视频”,只要他没有与范燕琼、林秀英串通,没有指使范燕琼、林秀英故意歪曲严晓玲死因,他的行为就不属于捏造事实,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对严晓玲的死因,公安机关依据以前作的鉴定认定是死于宫外孕,而林秀英根据严晓玲死亡的种种疑点,如严晓玲手上有抓痕、护士说尿液化验中有精子、严晓玲死后聂志雄因害怕逃跑、事发当晚与严晓玲同居一室的还有其他男人、聂志雄是吸毒人员、公安机关说好福州法医来鉴定,后变为闽清法医作鉴定、尸体解剖后子宫随意丢弃、严晓玲死时所穿衣服被焚烧、侦办人员对家属态度冷漠、事过七个月后医院才给了一张疾病诊断证明书代替死亡证明书给家属、严晓玲死亡后面目狰狞。这些迹象,足以使没有多少文化的林秀英产生怀疑。也就是说,林秀英并不是毫无根据地怀疑。
    当公安机关的说法,与林秀英的说法,完全不一致时,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的说法,就是百分之百正确?林秀英的说法,就是纯属造谣?公安机关的说法虽然依据的是鉴定结论,但司法鉴定并不是不会出现偏差。林秀英的说法是根据种种疑点提出,也并不是空穴来风。在贵州瓮安事件中,死者家属不认可当地作的鉴定,而公安机关又不同意送异地再次鉴定,以致谣言四起引起了一起轰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后来,经聘请外地专家鉴定,事件得到了平息。
    林秀英提出由异地法医作鉴定遭到拒绝后,才开始逐级四处上访,要求查明死亡真相。
    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据严晓玲死亡时作的鉴定结论,向社会作了一些澄清。但林秀英、林爱德仍然不认可,且又提出了种种怀疑。
    据被告人游精佑供述,他对被告人范燕琼文章提到的“轮奸致死”一说有过疑问,对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会说法同样心存疑虑,正因为不敢轻易相信其中任何一种说法,他才会想到以“公民记者”身份为林秀英制作视频,由林秀英“自话自说”,忠实地记录下她的说法,让网民进行分析和判断。
    公诉人在辩论中,强化了这样一个观点,即警方的说法是不容质疑的,在警方作出鉴定结论后,再找林秀英制作视频传播她的说法,就是动机不良,就是想与警方作对,就是想达到诬告陷害他人的目的。
公诉人的观点,不论是从逻辑推理上讲,还是从法律上来看,都是难以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最后被推翻的应该不是一起。2007年3月,广西法官黎朝阳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4月2日上午暴死在看守所,死前身上有伤痕,死因蹊跷。广西自治区公检法成立了调查组,经过对尸体的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自身疾病猝死。随即,桂林市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桂林市政法委领导就黎朝阳死因向媒体作了澄清。但黎朝阳家属不认可鉴定结论,要求将尸体送到异地机构再作鉴定。异地鉴定机构得出了死于“体位受限窒息”而死的结论后,当地司法机关也表示怀疑。两个鉴定结论不一致,死亡真相难以查明。后来,有一个曾与黎朝阳关押在一起的死刑犯,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死刑,他为了立功保命进行检举,黎朝阳的真实死因才得以澄清。这样的案件,还有今年发生的云南“躲猫猫”案,也是因为民众质疑,才得以查清死因真相。
    举这样的案例,就是想说明,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并不是绝对正确,司法机关的鉴定也会出错。公民特别是当事人有权利就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要求异地重新鉴定。那么在本案中,仅仅是就林秀英的质疑进行了传播,就构成诬告陷害犯罪了吗?
    再回到本案争论的焦点,即被告人游精佑是否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查明范燕琼所写的文章,不是游精佑所指使或授意。这个事实也得到了公诉机关认定,因而没有指控游精佑与范燕琼构成了共同犯罪。
    林秀英、林爱德、范燕琼、陈焕辉等同案人的供述,已证实范燕琼的文章是根据林秀英讲述所写。假使文章所谈的问题是虚构,捏造事实的人也不是范燕琼,更不是被告人游精佑。
    本案侦查卷多达十六本,另补充侦查卷一本,公诉人又是按“捆绑批发方式”举证,一些有利于三个被告人的供述和证词,举证时公诉人有意无意地予以回避。辩护人在庭审调查时也指出了这个问题,但毕竟庭审时间有限无法逐份质证。在此,辩护人特别提醒合议庭注意,合议时请一份一份核实证据,特别要认真查看同案人林秀英的供述。在2009年7月15日18时06分至2009年7月15日20时35分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就范燕琼文章中所提的问题,即起诉书指控“捏造”事实的部份,对林秀英进行了一一核实。林秀英均认可是自己所说。
    至今开庭时,林秀英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她一直在法院门外,等着法庭的传唤,要求向法庭说明事件的起因,但没有得到法庭的准允。
    林秀英是本案的关键人物,几个同案人和证人也是重要人物。辩护人曾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被告人刚才也多次要求请这些人出庭,但法庭却以有笔录为由不允许。辩护人尊重法庭的决定,但对此还是要表示异议。因为不让他们出庭,这对被告人是很不利的,也显失公正。希望下次再开庭时,能够让本案所有同案人和证人出庭。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这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辩护人认为,不准许同案人和证人出庭,不让他们与被告人对质,不让他们接受法庭的询问,这样的审案方式,很容易发生错判,请合议庭明察。
     辩护人认为,假设公诉人指控文章捏造了事实,林秀英在视频中“自话自说”有捏造事实内容,也不应该由被告人游精佑来承担“捏造事实”之责。理由已经在上面阐述过了。
    二、被告人游精佑没有诬告陷害本案受害人的主观故意。
以公诉人的观点,被告人游精佑使用了范燕琼文章制作视频,就是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假使这个指控能够成立,也证明不了游精佑找林秀英制作视频有诬告陷害之目的。
    游精佑与本案三个受害人素不相识,也没有亲朋好友与他们有个人恩仇。游精佑绝无要诬告陷害他们的主观故意。
    游精佑为林秀英制作视频,按林秀英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是出于对她本人的同情。林秀英曾听访民们说过,只要把自己问题发上互联网,就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在6月30日2:30——4:30《讯问笔录》上,林秀英说:“早有(发布到互联网上)想法”。当游精佑找到林秀英时,她才会爽快地接受了“采访”,同意录制视频上传互联网。
    游精佑在网上看到范燕琼的文章,他对文章中所谈问题也是有疑点,为此才找到林秀英让她“自话自说”。他找到林秀英制作视频时,林秀英坚持说她的女儿严晓玲死于轮奸。对此警方有一个说法,林秀英有一个说法。由于林秀英没有告诉游精佑,她是想捏造事实诬告聂志雄等人,游精佑当然不可能了解林秀英真实目的是要“诬告陷害”。也就是说,既使林秀英是想诬告陷害聂志雄,由于她没有把真实意图告诉游精佑,游精佑录制视频行为同样没有诬告之目的。
    林秀英虽然被列为本案同案人,但公诉机关并没有认定,她在本案是主犯,还是从犯。司法机关也没有对林秀英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比如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以这样说,虽然将林秀英列为了同案人,但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不认定她有诬告陷害犯罪行为。否则,既使林秀英是本案从犯,也应站到今天的法庭上,与其他被告人一同接受审判。
    辩护人认为,从林秀英一年多来向各级机关上访、控告,而并没有被追究诬告陷害之责的事实说明:福建的有关部门也认为林秀英根本没有捏造事实,她也不是无端控告聂志雄。她的状告如果与事实不符,也是属于错告而已。那么,在林秀英的控告行为都不构成犯罪情况下,为何帮助林秀英录制视频将她的说法传播上了互联网,就成了诬告陷害犯罪行为呢?
    辩护人提醒合议庭注意,被告人在为林秀英录制视频之前,并没有指使或授意林秀英按范燕琼所写的文章来讲述,而是由她自己“自话自说”,这有庭审中播放的视频录像为证,还有林秀英、林爱德、李子山等人讯问笔录可证实。
     退一步讲,林秀英在视频中讲述完全是在瞎编,这也是林秀英在捏造事实,而不是游精佑捏造事实。游精佑只是起到传播林秀英不实之词的作用。传播别人不实之词与自己捏造事实,完全是两码事。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尤其要请合议庭特别注意的是,林秀英在视频中只控告了聂志雄的问题,根本没有提及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闽清县检察院涂副检察长。所以,针对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共同犯罪案,只有一个所谓的受害人聂志雄。而对聂志雄的控告,早在严晓玲死亡后,林秀英就四处状告他了。本案案卷中,有林秀英递交给有关部门控告状为证。那么,被告人游精佑对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闽清县检察院涂副检察长的“诬告陷害”也就更无从谈起了。
     三、被告人游精佑录制视频上传互联网行为,没有引起司法机关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或行政追究。
     按照《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因而还影响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国家司法机关对控告问题进行了追查,查证是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而不是错告的话,对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行为,就要启动司法程序追究诬告者的刑事责任。
     [...]

16
十一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被告人范燕琼的庭审陈述

(这是范燕琼在11月11日庭审结束前,所作的最后陈述。)
                        范燕琼的陈述词
    我曾上访十五年(从1985年到2000年),为他人维权近十年,(从2000年至今)。深知访民的悲苦。出于同情和善良,打完自己家的那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后,我就一直关注“访民”这个越来越庞大的弱势群体,并竭尽所能地为他们伸张正义。但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会因此而入狱并被押上刑事审判台,更没有想到的是,会有那么多官员倒在聂志雄这样一个“不法之徒”的裤裆下昏睡不醒。所幸的是他们把我关押进一个正在走向文明的看守所,使几度崩溃的我得到极大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救助,感受到了道德的力量,也让我从中看到正义的光芒!因此我坚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最后我只想说两句话,但在说这两句话之前,我想到另外两句,这两句话对今天的这个法庭特别有意义。一句是我们当今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的;一句是法学家贺卫方教授说的。
    我曾在网络上看到贺卫方教授的一篇演讲稿,标题已经忘了,但他的那句开场白却刻骨铭心,他说:“宪法是一门耻辱的学科”。此后,我在电视上看到温总理答中外记者问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是法治社会。”这句话更加让我刻骨铭心!那么我们究竟是“法治社会”还是“宪法蒙羞”的时代呢?相信今天这个案子的最终结论将会具体地解答出这个问题,所以我不想再做任何辩解,所以我只想说两句话:
    如果这个法庭将我判处无罪,我感谢我们这个时代的文明与进步;感谢所有为此作出不懈努力地社会各界人士;感谢为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出贡献乃至付出生命代价的人。如果这个法庭将我判成有罪,我希望我是这个所谓的“法治社会”最后一名“因言获罪”的公民。谢谢!
                                                     陈述人:范燕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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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游精佑,为我们自己,呼唤一个朗朗的乾坤

为游精佑,为我们自己,呼唤一个朗朗的乾坤
                                       作者:黑  沨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0c2f520100g1k7.html
    10月18日的林希翎北京追思会,被停电被停水,被层层阻挠。在黑暗中顽强举行的追思会图片下,我配以了“沉沉黑暗之外,毕竟是朗朗乾坤。只要有窗,就会有光明透进来”的句子。
然而,当刘晓原律师告诉我,他所代理的游精佑一案由诽谤罪改为诬告陷害罪被起诉并已移交法院,不日就要开庭审理的时候,对自己的这段文字,我不禁发出了强烈质疑:
沉沉的黑暗之外,真的是朗朗乾坤吗?我们真的拥有着一个光明正大的朗朗乾坤吗?
窗,所谓的窗,又在哪里?除了我们用自己的意志、信念、信仰、善良所顽强开启的心灵之窗,在现实中,我们拥有着能透进灿烂阳光明媚月光、能流通自由新鲜空气的窗子吗?
至少,对于即将以诬告陷害罪受审的游精佑他们来说,如今他们日夜面对的是森冷的铁窗。铁窗外,没有朗朗的乾坤。
关于游精佑其人,我一开始所知不多。关于严晓玲案,我也只了解些大致皮毛。说实在的,从邓玉娇到严晓玲,从俯卧撑到躲猫猫,从刮痧到做恶梦,从被失踪被失语到跨省追捕,这个世界的荒诞和黑暗,已足以让我们不忍卒睹、不忍卒听了。
从刘晓原律师的博客里,我了解到他是一个桥梁工程师。再稍稍百度一下,铺天盖地的都是来自一个个网络论坛、社区的“求救!为了西南交大的兄弟游精佑”心急如焚的呐喊声。  
众说纷纭里一个不同凡响的游精佑,让我的心灵被深深震撼了。
在一个“小宝异尘”的博客里,他被称为“好人游精佑”。
在另一些帖子里,游精佑被称为“一个傻得不能再傻的书呆子”;“一个以为我们必须为公理和正义呐喊的堂吉诃德”;“一个不问结果,只管去做,只管推着石头上山的‘梦游症患者’”!
网友们所记录的游精佑,即使有时只是寥寥二三事,却也是足以震撼人心的二三事:
每月把工资的一部分存起来,以备有不幸的人来求助;
为赴地震灾区的志愿者提供差旅费;
在医院里遇到的素昧平生的受伤民工,慷慨解囊、仗义募捐;
关心访民、热心维权,就算因此下放、减薪都在所不辞……
游精佑是富翁吗?不是。他只是一个科技工作者。一个桥梁工程师。即使衣食无忧,游精佑也并非富裕到必须释财以解脱金钱负担的程度。
铁肩担道义。
一篇篇文章读下去,回荡在我心灵里的只有这五个字。一篇篇文章读下去,我的眼眶在不断地湿润。
一个已经充斥了、习惯了背信弃义的社会,一个越来越不知道道义为何物的社会,这个傻到极致、好到极致的书生,是什么铸就了他的铁肩,让他如此瘦弱而如此硬朗的“铁肩”来担当这太过沉甸甸的“道”和“义”?
为死得如此蹊跷、如此悲惨的严晓玲讨要一个真相、讨要一个公道,为苦苦上访一年而无果的严晓玲母亲制作一个纯粹纪实的视频,对游精佑而言,也不过是理所当然地再担一次道义。然而,在一个不知道义为何物的社会,在一个不知公民权为何物的国度,这一次的勇于担当对他而言、对他的家庭来说却无疑是一次浩劫、一次灾难。
6月23日新浪、网易、天涯社区、凤凰、中华网等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出现《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帖文,次日福建警方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如此迅捷的查案效率,当然创造了纪录也创造了神话;
6月26日网帖代笔人范燕琼被公安人员“带走”。7月1日至16日先后有吴华英、陈焕辉夫妇、游精佑、郭宝峰等网友,同样以诽谤罪被拘留。目前,仅陈焕辉夫人被释放。这也刷新了中国网络因言获罪人数之多的纪录;
7月15日被刑拘网友的代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申请被拒绝,理由是此案涉及“国家秘密”。这些小人物中,究竟是谁使此案触及到了“国家秘密”?惨死的弱女严晓玲?网帖代笔人范燕琼?为此制作了视频的桥梁工程师游精佑?吴华英、陈焕辉夫妇、郭宝峰等其他草民?就他们卑微的身份而言,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所可能触及的是哪一桩“国家秘密”?由此,福建警方再创下一项“国家纪录”;
由诽谤案,到涉密案,到诬告陷害案,案件性质不断变脸,“受害人”不断变脸,其变幻之莫测、手段之高明,同样创下全国之最。
创下如此多的全国之最,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样的“受害人”,才能具备如此能量,让公权力被如此滥用,从而“使法律成了儿戏,使罪名成了魔术师帽子里的兔子”,使国家公器,沦为官员泄私愤的工具?
是聂志雄?聂的丽歌夜总会?是林、卢警官?涂检察官?
谁有这样的能量?为什么会具备这么大的能量?其背后的支撑是什么?对民众、对社会、对国家的危险性又如何?答案其实不言而喻。
再说游精佑。
桥梁工程师游精佑当然是个真正的好人。真正的傻人。若非这样的好人,若非这样的傻人,又怎会每每在面对人间不平、面对同胞危难挺身仗义?也正因为有这样的好人、傻人在一次次挺身仗义,在这个对公平和正义已经麻木的世界里,不至于让我们发出“连一个义人也没有”的绝望感喟。
假如这样的义人也被关进了森冷的黑暗大牢,那么,同时被关进大牢的,就连同了这个社会的道义和公理。那么,当现在这么个世界上已经仅存无几的好人、傻人,也需要我们挺身仗义一次的时候,我们有什么颜面畏缩、继续做个冷漠的看客呢?
也许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也许黑暗和混沌里本没有窗,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启动自己的公民力量去推窗、开窗,光明才会一点点透进来。
那么,游精佑所担当的已经太多、太沉重,让我们都来担当一次吧。让我们都来推窗、开窗,让属于游精佑的光明透进来,让属于我们自己的光明透进来。让光明和正义战胜黑暗与邪恶。
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拥有一个朗朗的乾坤。
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面临司法审判(2009-10-15 20:53:56)
记者无权进入看守所采访“诬告陷害”官员的网民(2009-09-04 10:36:19)
为何批准记者到看守所采访涉嫌“诬告陷害”的网民?(2009-09-03 14:03:03)
严晓玲案: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了谁?
 为“诬告陷害”官员的网民申请保外就医(2009-08-31 15:43:33)
律师建议无罪开释福建网民(2009-08-24 14:30:36)
游精佑被逮捕,罪名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2009-08-02 16:43:44)
“严晓玲案”发帖网友被捕 被控“诬告陷害”罪(2009-08-03 06:42:24)
“诽谤”变“诬告陷害”,谁替法律来说话?(2009-08-05 10:59:26)
   网友传女子遭轮奸致死被拘续:律师要求撤案(2009-07-30 06:03:42)
段磊诽谤案撤案公检法道歉,福建公安机关也应从中反思(2009-07-25 07:43:06)
对诽谤罪规定进行修改,防止滥用公权控民诽谤(2009-08-02 11:11:40)
严晓玲之死引发的“诬告陷害”案,不涉密了(2009-08-03 15:36:34)
网友寄明信片 呼唤严晓玲案被拘者回家吃饭(2009-07-28 05:13:51)
网民涉嫌诽谤官员案,为何被列入国家秘密?(2009-07-22 13:03:28)
能否再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严晓玲之死引发的诽谤案?(2009-07-20 09:23:34)
将诽谤案列为涉密案侦办,阻止律师会见手段太高明(2009-07-18 16:11:26)
允许家属聘律师,不让律师去会见(2009-07-16 07:42:26)
公安太强势,律师很无奈(2009-07-16 11:55:56)
申请会见被抓福建网民,诽谤案竟当作涉密案侦办(2009-07-10 16:11:51)
在严晓玲案中,桥梁专家诽谤了谁?(2009-07-06 21:25:03)
 维权者悲惨命运,见证法治的艰难(2009-07-02 21:58:59)
 福建严晓玲案波澜再起 警方称记者无权知案情(2009-07-17 08: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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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因短信被罚五百元,不服处罚申请复议被受理

8月中旬,谭作人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艳萍将开庭消息用短信通知了一个遇难孩子的家长。
8月12日凌晨,成都警方搜查了艾未未等人的房间,还带走了四个志愿者。刘艳萍被带到派出所后,被限制自由45个小时。公安机关以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作出罚款五百元的治安处罚。刘艳萍交了罚款,公安机关才允许其离开。对艾未未和刘艳萍在成都市的遭遇,我曾经写过博文予以披露。(一条短信500元,还被监控45小时)
刘艳萍不服警方治安处罚决定,依法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现在她的复议申请已受理,但能否得到公正的处理,我们将拭目以待,希望媒体予以关注。
(刘艳萍简介:福建省人,1974年生,1993-2000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0-2005在某银行工作。2008年获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学位。2009年4月开始参加艾未未“5.12公民调查”行动。)
附刘艳萍的博文——《有了新希望:我的行政复议被受理了》http://blog.sina.com.cn/s/blog_5b4558100100fh1y.html
8月12日-14日,我去成都旁听谭案,被成都西安路派出所半夜三点从宾馆带走,关了两天,罚了500元,该处罚的理由是我发短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回北京后,我惊魂未定,好久才缓过神来,说实话,我真的这辈子都不想和西安路派出所警察再见了!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恢复,10月9日我向成都金牛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送达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的田锐先生接收了我的书面申请。我提出的复议事实是:“谭作人案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该消息是公开的事实,不属于“谣言”;本人将该公开的信息发送给朋友,又如何谈得上“扰乱公共秩序”?因此,本人的行为并未构成“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西安路派出所对本人的处罚不当。本人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我认为,如果对我的“短信”处罚成立,至少说明公民以下两项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西安路派出所称“挡获”了本人给某位遇难学生家长所发的短信,请问,警方是基于何种理由对私人之间短信进行监控?对遇难学生家长的监控有何法律依据?非法监控获得的“证据”是否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是否能作为半夜3点对我住处进行搜查和带走我的依据?
2、公民通过私人短信与朋友传递信息、交流情感的权利,即表达自己看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认识有些朋友、家长长期关注遇难孩子,因此我将谭案开庭消息通过短信发给这些朋友。除谭案开庭时间与地点外,在一条被“截获”的短信提到“调查豆腐渣而入狱,天理难容”,警方认为我带有个人情绪,煽动家长。那么,私人之间的短信是否可以带有个人情感和看法??带情绪是否就是煽动???是否看法不符合警方或官方的观点即为“谣言”?
13号早上田锐先生给我打电话通知已受理申请,并传真来了受理通知书。按法律规定,接受复议的部门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金牛区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就给我回复,并且受理了复议申请。我觉得他们的态度还是很认真的,效率也比较高,这也给了我一丝希望。
在此我把这事情的全部过程公开,希望能得到公开、公平、透明的处理。《行政复议法》规定,金牛区政府应在30天之内做出答复,非常期待金牛区政府能有纠正自身错误的气度和勇气!

23

“厚待”赖昌星前妻曾明娜为哪般?

8月23日浙江在线新闻网以《赖昌星前妻归国始末:政府提供套房安家厦门》为题,报道了曾明娜从加拿大回国的生活情况。报道中还提到,政府不仅为其提供了套房,还将她的弟弟从监狱释放,以此对其放弃在加拿大难民资格“回报”。
  看了这个新闻报道,有如鱼刺在喉不吐不快。
  报道中提到,曾明娜是赖昌星的得力帮手,在远华集团大规模走私犯罪活动中,她亲自掌握财权,曾是中国公安机关通缉的要犯。
   曾明娜与赖昌星在中国时,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是两人长期在一起同居生活,按照1994年2月起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他们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远华集团走私案发后,赖昌星与曾明娜逃往了国外,后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手续。暂且不论中国法律是否承认他们离婚是否有效,既使他们办理的离婚是合法,并不意味着曾明娜与远华集团走私案就无关了,除非公安机关认定她为“要犯”是错了。否则,曾明娜仍然要受到中国法律的追究。
    一个曾被通缉的要犯,与主犯逃到了加拿大,在与主犯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放弃了难民资格而回到国内。在回国前与政府“讨价还价”,要求放出其被判刑的弟弟。我真不知,曾明娜的底气来自何方?我也不无明白,有关部门为何会如此厚待一个要犯?
    自赖昌星“赖”在加拿大后,为了能顺利地将他缉拿归案,2007年2月13日,中央纪委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说,不会判处赖昌星的死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不判赖昌星死刑的承诺。但从最近的报道中可知,赖昌星仍然“死不悔悟”不想回国,他利用法律程序打了十年的持久战。
    赖昌星能“赖”在加拿大十年之久,除了他穷尽了法律程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加拿大认为中国有酷刑。你看,赖昌星一逃到国外就阔起来了。国内的罪犯能“享受”酷刑,为何赖昌星就不能享受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如此看来,加拿大真是多管闲事也。
   远华集团走私案中,有人已被执行了死刑,如果赖昌星回来后,不判他的死刑,不知死者会不会喊冤?在国内被抓获了,就得判死刑,逃到国外再被遣送回来可免死。我想,这等于是鼓励贪官外逃保命,外逃成了贪官的“保命符”。
    外逃贪官被缉拿回国后,不判死刑的已经有先例。如原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利用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共计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7980元的住房一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胡星为逃避中国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人民法院却以胡星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星得以轻判,从判决书中看是因其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但我以为,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按照国际的惯例,被引渡回国罪犯也是不判死刑。2006年4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了中国和西班牙的引渡条约、中国和巴西的引渡条约。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由于有引渡条约规定,还有国际惯例要遵守,对外逃被缉拿回国的人是不判死刑。那么,对那些没有出逃或者来不及出逃就落网的人,是不是也应当一视同仁不判死刑呢?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假使出逃就能保命,外逃贪官会越来越多。
   犯罪分子外逃后,引渡他们回国其实很难。中国外逃贪官很多,如何防范他们外逃才是重点问题。
   赖昌星前妻——一个被公安机关通缉的要犯,回国后能得到如此宽大处理,其实是把法律案件政治化了。
    大走私集团的要犯都能如此厚待,请问福建省司法机关能否善待一下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呢?不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他们“诬告陷害”官员行为,都无非法与赖氏走私犯罪的行为相比。
  附:赖昌星前妻归国始末:政府提供套房安家厦门
      承诺赖昌星不死,那么对已处死的“同案犯”是否“司法不公”?(2007-03-14 15:17:44)
     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后,是否也要承诺不判高山死刑?(2007-03-04 10:16:19)
      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这是对法律的蔑视
     为何不判胡星的死刑?(2007-08-09 07: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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