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于 九月,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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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保全“民诽官”案,重审后减刑半年

昨晚,在网上与《南方都市报》记者聊天时,获知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案,重审后被减了半年刑期。
   记者告诉我,新华社在16日对案件重审结果作了报道。但我在网上搜索了很久,没能找到有网站转载这篇新闻。原来,为了营造六旬大庆的和谐局面,各大网站已不报负面新闻了。
  记者问我,能否针对重审判决写一篇评论?我表示,以前写过太多的“民诽官”案文章,实在是写不出什么新观点了。  
  据媒体报道称,吴保全案重审时,诽谤证据增加了被“诽谤”的官员,即当时的市委书记,现任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云峰的“自诉”材料。法院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中,还增加了吴保全“假冒”记者的说法。
   诽谤犯罪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按“不告不理”原则处理。只有诽谤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司法机关才可以主动介入,作为公诉案件来办理。
  云峰受到吴保全的“诽谤”时,虽然担任了市委书记的职务,但依据法律规定并没有特权,作为一个公民,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司法机关咋能因为他是官员,就将案件改为公诉案呢?这不是在滥用国家公权力吗?
  案件重审时,出现了“自诉”材料,更让人感到稀奇。这是否意味着,一开始云峰就向法院提起了自诉案呢?后来,司法机关审查发现了“除外情形”,而将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侦办了。如果是这样,为何“自诉”材料在原审中没有?
   很明显,自诉材料可能是在重审时补充。难以令人理解的是,既能市委书记提起了“自诉”案,为何还要将案件改为公诉案。难道因为他是地方“一把手”?难道诽谤了市委书记,就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果不是这样,司法机关凭什么动用公权力来侦办自诉案?
   法院认定吴保全“假冒”记者,收了当地农民26万多元代言费。如果真是如此,为何不以“诈骗”抓吴保全?很显然,假冒记者之说不成立。据报道中称,当地农民认为给吴保全的钱,是让他聘用律师维权的费用。当地农民不控告吴保全“诈骗”,司法机关只好使用“诽谤”一招了。
   诽谤犯罪的刑事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原审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法院对吴保全似乎还是蛮“照顾”。对法院的“司法关怀”,吴保全竟然不买账。他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让吴保全看到了无罪判决的希望。
    但他做梦也想不到的是,案件重审后竟然作了重判,由原审的一年刑期增加到了两年。仅从表面上看,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判他两年有期徒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我们要质疑的是,原审和重审的证据相同,重审加重处罚的依据何在呢?难道不是在利用法律的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报复性惩罚吗?是呀,原审“照顾”吴保全了,他不识相也不买账,要让司法机关下不了台,发回重审就重判,看你还敢不老实。
   办理吴保全“诽谤”案的内蒙古公安机关并不“高明”,如果当时也象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网民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案那样,将“诽谤”案改为“诬告陷害”案来侦办,不就规避了“自诉”与“公诉”案的程序之争了吗?(“诽谤”变“诬告陷害”,谁替法律来说话?)
    吴保全再次上诉后,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在证据不变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减了半年的刑期,不知这算不算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内蒙古“王帅案”重审减刑半年(《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可点击标题打开)
对诽谤罪规定进行修改,防止滥用公权控民诽谤(2009-08-02 11:11:40)

吴保全诽谤案重审宣判减刑半年(新华社的报道)
   新华社内蒙古鄂尔多斯9月16日电(记者汤计)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律程序,吴保全网络诽谤案1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处被告人吴保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吴保全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介绍,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吴保全因涉嫌诽谤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批准逮捕。2007年9月6日,吴保全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村民康树林电话聊天时得知,康巴什一些村民对政府征地补偿有意见,吴保全认为有利可图。他当即表示可以在网络上发帖。9月7日,吴保全在异地以“找我吗”为网名,在互联网上发出题为《××,你要杀你的农民姐弟?》的帖子,诽谤当时的市委主要领导。帖子在网上发表后,被国内多家网站转载。之后,吴保全亲自到康巴什村充当农民代言人,先后收取康巴什村民现金29.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保全以图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假冒记者、凭空想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不仅严重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而且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公诉机关出示了四组证据印证了以上事实,被告人吴保全对编造帖子内容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辩称“是为了渲染气氛,制造轰动效应,引起社会关注”。
    法院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保全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一次因发帖侮辱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已明知这种行为属违法行为,仍继续在网上连续多次发表相同内容的帖子,其行为表现证明主观上是故意的;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吴保全采用捏造、歪曲、虚构事实的方法对他人进行诽谤,并在网络上公开散布,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名誉,情节严重。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当地社会秩序。被告人吴保全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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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非常幸运还清醒着

16日下午五时三十分,我在河北返回北京的路上,给艾未未发了短信。艾未未回复了三条,他在信中说:“今天,刚取出了导管,缝上了,医生说手术前已垂危,若不做手术,我将没有机会了。现在好转,我会回来和你们一同努力的,放心。”
   “知道了,我想每一天都会有多少人被暴力、被侮辱。我这个不算什么,我非常幸运还清醒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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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在德国治疗成都之伤

 9月13日晚,我给艾未未打了电话,请他为苏州某诗人的诗集写序。艾未未告诉我说,自己正在德国出差,要一个月才回国,如果人家着急要的话,时间可能来不及。我把艾未未的话转告诗人后,诗人说,只要艾老师愿意写,诗集可以推迟出版。
    今晚九时三十分,我接到艾未未助手小徐电话,小徐在电话中说,艾老师自从在成都遭警方暴力后,一个月来都有头痛感觉,今天突然严重起来了,经过德国的医院检查,诊断为“重挫造成的外颅与脑体间大面积出血”,医师要求他立即手术治疗。小徐问我,此事该如何办?我说,一切以身体为重,保存治疗证据,治疗终结后,请中国驻德国大使馆进行认证,这样就可以拿回国内作证据使用。
    挂了小徐的电话,我给艾未未发了短信。艾未未回复称:“我正在医院手术室外,等候手术方案,放心吧!”
    看了他的短信,我又发了一条短信,但没有再收到回复,估计他进入了手术室。
    从成都交涉回来后,艾未未多次提到走法律程序之事。我想,既能向警务督查和信访办投诉了,还是让他们先查处一下,看看他们如何答复。如果没有合理解决,再走法律程序也不迟。我提醒他,走法律程序也可能不会有什么结果。艾未未表示不论是什么结果,都要依法律规定讨个说法。
    警方以例行检查为名,半夜骚扰辩方的证人,诬陷香港的记者藏毒,出手打人还不认账,在他们的眼中还有人权与法律吗?
    艾未未投诉一个月了,成都市公安局至今也没有回复(法定期限是两个月,但调查这起事件,有两天时间就足够了,很显然他们是在拖)。我们原已商量好,等过了六十大庆,警方不主动找我们,我们会主动上门要说法。
    在此,遥祝艾未未平安、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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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是否敢于讲真话取决于制度的设计

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表达权包括表达方法和表达内容两方面的自由。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权利主体具有包括使用媒体等各种方式表示自己的主张,对参与的公共事务进行表态、表决和提出新的相关请求的权利。知情与参与是实现表达的前提,表达则是实质意义上的知情与参与。
    民众没有表达权,就无法对政府进行监督;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一定是通过表态、表决等自由表达主体意志来实现。
    这些年来,强调话语权的论述很多。其实,表达权的含义比话语权更广、更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明文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通俗地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主张,可以寻找、接受、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表达自由是一种信息沟通的自由,它意味着公民具有通过口头、书写、进入互联网、印刷以及其他手段传递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自由。
    在法律意义上,当国家对公民的某项具体自由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该项自由就成为了权利。凡是权利都是由国家提供实施保障的。当权利的实现受到来自法律之外的约束时,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权利的救济。
   表达不仅仅是说话,而是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或者主张。在表达的各种方式中,投票是最自由、最正式、最庄重的,也是最终的表达方式。在多种意见难以统一,而事态的发展又必须作出决断时,表达权的拥有者有权提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达。
     表达权是人作为人而非“会说话的动物”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实现。以往我们还劝导民众“要敢于说真话”,其实,民众是否敢于讲真话取决于制度的设计。
     如果说假话、阿谀奉承者平步青云,说真话、揭露事实真相者受压制,说假话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说真话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无论在形式或者内容层面,表达权所受到的限制只能是法律。
    对执政者而言,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实现,就是要在制度上给说真话的人提供方便的条件和免受追究的保障。执政者对公民承诺“我有听取不同意见的雅量”自然是好事,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为敢于说真话的人提供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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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不是喊出来的

中国是口号大国,在文革期间,口号喊得震天响。改革开放后,口号虽然少了,但在举行大型会议或活动时,仍然会启用口号来营造“和谐”气氛。
   六十年大庆来了,如此隆重的庆典活动,怎么可能没有口号呢?
   据媒体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口号。50句口号中,“和谐”一词出现了五次,凸显出时代的主题。
   这5句口号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社会矛盾积累太多了,“和谐”就显得格外重要,但和谐是喊不出来的。要营造出“和谐”环境,不仅要重视民众的疾苦,还要坚持依法治国,坚守公平与正义。靠强权压制社会矛盾,既使能打造出“和谐”环境,也只是表面的、一时的“和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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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4万元买断“上访权”,再敢去上访申诉就逮捕

 

                   
 

                  
                  2009-09-11 | 老妇上访申诉八年后,法院报了“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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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慈禧庆六旬大寿典,花费国库银五百多万两

慈禧对户部上书“请停工程”批示
 “今日令吾不欢者,吾亦将令彼终生不欢”
     1894年,清朝的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60岁大寿。为了举办盛大的庆寿典礼,早在光绪18年(1892),光绪帝就颁下了谕旨,计划拨出3000万两白银,提前两年的时间作准备。慈禧太后的60大寿,成为清政府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
    随后,一切为庆典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大张旗鼓地进行着:油饰庆典场所,添置庆典所穿的服饰,令江西烧造绘有“万寿无疆”字样和各种吉庆图案的餐饮具。全国各地贡献的圣寿礼品以九为基数,九九为最多,寿礼囊括人间稀罕之物。  
     为显示“圣寿”的隆重豪华,慈禧还下令设计《万寿点景画稿》,计划从西华门到颐和园的数十里路上用彩绸搭建六十多处彩棚、戏台、牌楼、经坛和各种楼阁等点景工程(后因甲午战争爆发,点景工程未实现)。现存于故宫的慈禧六十万寿六十段点景画稿真实地再现了慈禧大搞庆寿活动的情景。
     举国兴办如此规模宏大、豪华铺张的“六旬庆典”,巨大的开支犹如压在光绪帝身上的一座大山。就在筹备庆典的同时,战局开始恶化,为应付军费开支,户部刚刚向国外银行借贷。
    前方战事吃紧,军费开支屡屡告急,而慈禧却为自己的生日庆典大肆挥霍,朝中部分官员产生不满情绪,他们纷纷上书,呼吁停止庆典工程,将祝寿费移作军费。
    慈禧闻之大怒,训斥众臣:“十几年里我何尝睡过囫囵觉,这才换得个同治中兴!这不是为的江山社稷又是为了什么?就说这万寿庆典吧,知道的人说我该享享福了,不知道的骂我穷奢极欲!谁个知道?我这也是为了江山社稷的一片苦心!”
     “寻常百姓家的老太太六十大寿,办得风光热闹,左邻右舍就会说这老太太好福气有面子,这户人家在那一带就做得起人!百姓如此,国家更是如此!如果连我的生日都办寒碜了,不但我的面子,朝廷的面子也没地方搁!又怎么个体现我中国河清海晏国泰民安?这样一来,不但洋人瞧不起,连老百姓也瞧不起!洋人瞧不起你他就欺负你,老百姓瞧不起你他就不服你,这样就会出事儿,祖宗的基业就会毁于一旦!这些道理你们是真不懂假不懂还是不想懂?我看你们是不想懂!也就是说你们做儿子的孝心做臣子的忠心都让野猫子叼去吃了!那好,今儿我也把话撂在这里了,谁让我这个生日过得不舒服,我让他一辈子不舒服。”
    后来,由于清军接连失利,黄海之战北洋水师严重受挫,金州、大连相继陷落,旅顺万分危急,慈禧不得不停办颐和园受贺事宜,在紫禁城内的宁寿宫度过了六十岁生日。但仍奢华已极,九月二十五日全国各地开始呈进万寿贡物,十月初一庆典正式开始,十七日结束,其中唱戏三天,前后将近一个月,共用银五百四十一万六千一百七十九两。当时户部给前线的战争筹款却只有二百五十万两,不足庆典一半。史家叹道,如果当时没有慈禧六旬庆典,全国上下全力对日作战,战争结局或许全然不同。
    慈禧的六旬庆典,让人想到了很多。
    当年花巨资做大寿,按照慈禧的话说,那不是为了自己,而是顾及朝廷面子。太后的面子,就是大清的面子。为了“脸面”的风光,全国上下准备近两年时间,搞了一个月的庆典,花费国库540多万两白银。
    慈禧要做六旬大庆典,正是巴结她的千载难逢好机会,一些官员像发了疯似的,想尽法子去捞钱,以便给送上一份厚礼,博取太后的欢心。但也有不识相的官员,竟然敢冒杀头危险上书,反对大肆挥霍搞庆典,真是难能可贵呀!
    清政府原计划花三千万两白银为慈禧太后做寿,如果不是因为战局吃紧,如果不是因为有官员站出来反对,慈禧的六旬大寿庆典规模一定会搞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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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陈水扁无期徒刑,谈些什么看法好呢?

昨天下午,台北地方法院对陈水扁案作出了宣判,陈水扁一家人全部获刑,扁与妻子被处以无期徒刑。
    当晚,有境外媒体打来电话让我谈一下看法。我极少拒绝媒体采访,但这次又例外了。我向记者解释,对陈水扁案的审判,依据的是台湾法律。而我只懂大陆法律,故无法对扁案加以评论。
   “台湾之子”、“民主斗士”陈水扁,自当上“民选总统”后,由于权力和金钱欲的膨胀,走向了贪腐之路,最后被送上审判台。陈水扁案也成了全中国关注的焦点。
     好在台湾有新闻自由,对一个“前总统”的审判,民众可从铺天盖地的报道中了解案情。台湾司法也是独立的,当局干涉不了案件侦办。当然,司法也保护陈水扁合法的权利,他的律师还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透明的状态下,案件走完了初审程序。
    由陈水扁贪腐案,使我想起了大陆高官贪腐案,如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等案件。
    大陆对高官贪腐案的审判,媒体是难以全面介入,很多报道只能采用新华社通稿。案件虽然也是公开审判,但民众难以去旁听。如陈良宇案,旁听者都是司法人员。连一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合议庭人员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撰写。
   对贪污受贿官员审判,案件如属于公开审理,本应让更多的人去旁听,以达到教育之目的。然而,现实的做法恰恰是相反,只要是涉及到高官的案件,基本上是处于保密状态,似有“秘密”侦办之意,这到底是为什么呢?难道是担心贪污受贿细节曝光,让更加的民众知晓吗?
   大陆高官贪腐案,一般都是异地侦办,美其名是“以防地方权力干涉”。从一个侧面说明上级已对下级不信任,这也是司法不独立带来的隐患。可是,对普通民众涉及到公权力的案件,基本上不搞什么异地侦办。如杨佳案、邓玉娇案等等,都是十分放心地交给了本地司法机关办理。更加离奇的案件还有,山东省潘月美敲诈勒索、诈骗法院一案,“受害人”是滕州市人民法院,审判也由腾州市人民法院。象这类案件,又不信任外地的司法机关来办理了。
   有人认为,大陆对腐败高官的查处以及审判,法律只是一个程序问题,法律不能完全左右案件,这话似乎有一定道理。
   看看已经查处的贪官案件吧,有哪一个贪官不是由纪检委先查处,然后再移交给检察机关侦办?
   大陆对贪官案的判决,总是以“宽大为怀”。在《刑法》有死刑规定情形下,那怕是贪污受贿几亿元,仍然还可保一条命,进入秦城监狱里去“养老”。而对普通案件的审判,似有越判越重的趋势,特别是涉及公权力的案件,如诽谤、诬告陷害官员案,都会被“依法”予以严惩。
   台湾司法机关办理陈水扁案,给了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对高官贪腐案件的查处,同样要做到公开与透明。
附:由台湾陈水扁案所想到的(2008-12-13 10:33:30)
这些大贪官是否被“轻判”?(2009-03-22 08:52:00)
为何如此轻判贪官?(2008-05-07 18:20:35)
陈良宇获刑十八年,是轻还是重?(2008-04-12 11:11:22)
陈良宇的判决书,为何还要到最高法院撰写?(2008-04-09 14: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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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上访申诉八年后,法院报了“敲诈勒索”案

 2009年7月11日,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年已67岁的潘月美予以刑事拘留。事过半个月后,即在2009年7月25日,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滕州市公安局以潘月美“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为由予以逮捕。所涉嫌的罪名,有如变戏法般又多了一个。
  从潘月美儿子王兵所寄的材料,我获知了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
  2001年1月28日,潘月美的女儿因婚事纠纷,遭男方纠集一帮人报复。潘月美儿子身上被砍了六刀,丈夫受惊吓致脑溢血死亡,家中财产被砸坏,还被抢走一万元。
   此后,潘月美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不出警,法院审判中存在违法之处为由,开始到市、省、中央进行上访。
   多年的上访,有关部门想到了用钱来“息访罢诉”。2006年2月15日,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与潘月美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次性支付潘月美“特困救助金”14万元,潘月美领取救助金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到各级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上访,息访罢诉。
给付“特困救助金”理由是,潘月美家庭困难,生活无着落,出于照顾与同情。
   潘月美接受“特困救助金”后,继续就滕州市人民法院审判中的问题,向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7年10月30日,潘月美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通知书,随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2008年8月,在奥运会期间,滕州市人民法院新任院长找到潘月美,要求她别再去上访了,表示愿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
     2009年2月27日,潘月美去了济南市询问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来省高院调阅案卷之事,被当地人员截访带回。随后,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潘月美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虽然报了案,但当时并没有抓潘月美。有好心人提醒老太太,如果再去上访肯定会抓你。
    2009年3月5日,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以潘月美“无缘无故”违约为由,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14万元“特困救助”款。
   王兵告诉我,潘月美被公安机关抓获,本地律师都不愿办理这起案件,家属只好到济南市聘请了律师。
   潘月美敲诈勒索和诈骗案,定于9月16日在滕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由滕州市人民法院报案,受害对象也是滕州市人民法院,审判法院还是滕州市人民法院,这太离了吧?
    潘美月一案,当地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回避。潘月美投诉举报过滕州市公安局和人民法院,如果由“受害方”办理“侵害人”的案件,还能做到理性、公平、公正吗?
   王兵说,这次只寄了几份材料过来,家中还有很多与案件相关材料。
   希望有媒体关注一下潘月美的离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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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温总理在每年教师节都要看望师生所想到的

据媒体报道,自担任共和国总理以来,每到教师节,温家宝都要抽出时间看望教师和学生。今年秋季新学期伊始,第25个教师节又即将到来。几天前,温总理在安排一周工作时,专门留出一天时间到一所中学听课,并和教师们座谈。他要亲身感受当前中学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
    在每年的教师节前,温总理都会抽出时间看望师生,这体现了国家领导人对教育的重视和对师生的关怀。
    由此,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中国是访民大国,为切身利益而上访的民众很多,他们的呼声也很强烈。可以去问一下访民,就可知道领导们极少主动到他们当中听取意见。
    各级政府都有信访机构,还建立了领导接待日制度,大小官员也会坐等访民上门反映问题,但主动到访民群体中去听取意见的少。据了解,国家部委同样有信访机构,但部委领导在信访室“坐堂门诊”之事,好象从来也没有过,更不用说国务院了。
   国家部委或国务院领导,在百忙工作中,如能抽出专门时间,那怕是每年一次,到信访部门或深入访民当中,听取访民的意见,聆听他们的呼声。由“截访”变成“迎访”,将“上访”改为“下访”。如果持之以恒地坚持下,一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这样的亲民举措,一定能得到民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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