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于 十二月, 2009
今天上午八时三十分许,我与游精佑的大哥一起去了马尾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办公室门外等了约十分钟,负责审理网民诬告陷害案的审判长吴法官来上班了。
我问吴法官,至今未判是否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了?他答道没有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我说,这起案件最长审限是1个半月,如今两个多月还未宣判,你们已经超审限了。吴法官解释道,法院并没有超过最长审限,因为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延长了一个月审限。我说,这可是一起简单的案件,再延长一个月审限没有法律依据呀?我拿出了随身携带的《刑事办案手册》,吴法官接过书找到《刑事诉讼法》,他指着第168条规定说,一审公诉案件最长审限是1个半月,但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他的意思是说,该案最长审限原本是1个半月,但只要符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后,案件最长审限应是2个半月。
听了吴法官的解释,我马上翻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该条规定可再延长1个月的四种情形是,(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我指着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问吴法官,这起诬告陷害案符合四种情形中的哪一种?他不作解释,只说没有超审限。
这起由两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的诬告陷害案,发生在交通十分发达的福州市、也不是什么集团作案、更不属于流窜作案、涉及面不广、取证也不困难,案情简单并不复杂,怎么可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和126条规定适用2个半月的审限呢?真不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限问题上是如何把关的?
但是与吴华英弟弟爆炸案的审限相比,这起诬告陷害案审限算不上什么问题了。吴华英弟弟案件上诉三年多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呢!
据我所知,在司法实践中,哪怕是一件普通简单的案件,在办案期限上往往按复杂疑难案件处理,以此找理由来延长办案期限。
我问吴法官,按看守所的规定,三个被告人的一审羁押期限应在12月7日届满。吴法官说,已经延长了一个月审限,羁押期限要下个月7日才届满。如此看来,在2010年1月7日前,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就该作宣判了。
附:网民诬告陷害案超审限,马尾区法院对此没回应…
12月27日晚上九时许,我从北京国际机场出发飞往福建,当晚十一时三十分到达晋江机场。在石狮市的酒店住下后已是晚上十二时。
这次去石狮市是因为李祥谋一案。今年3月4日晚,李祥谋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为由刑拘。
李祥谋是福远渔628号船的船东,他将船的经营权出租给了福建远洋集团公司,该公司经国家农业部批准派出船只到印尼捕捞作业,福远渔628号就是其中的一艘。
2008年1月21日,李祥谋交出了628号船的管理权回国。2008年2月3日,福远渔628船在印尼海域捕捞作业时沉船,造成十五名船员遇难,其中有十二名是中国船员。
沉船事件发生后,李祥谋带着家属们四处上访讨说法。2009年3月初,李祥谋组织遇难者家属一百人出外旅游,有关部门认为他们是去北京上访。于是,就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为由将他刑拘。
死了十五个人,那可是一件大事。但这起沉船事件,是不是责任事故,在公安机关抓获李祥谋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没有对事故性质作出认定。随后,警方只好撤销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遂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来刑拘。可是警方的证据还是不充分,但他们发现船员中有几人没有海员证,找了一些人的口供等材料,又将李祥谋涉嫌的罪名改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李祥谋时,认定他涉嫌“阻止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检察院给李祥谋告知书中是这样写的,给家属逮捕通知书上也是这样写的。李祥谋说“难道阻止他人偷越国边境也构成犯罪了吗?”
检察院的差错,是不是太离谱了呢?
李祥谋以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终于迫使有关部门重视了沉船事故,某些官员因此而丢了官职,但遇难者家属的赔偿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办理出国捕捞手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查处。
李祥谋是一个很执着的人,他说并不担心司法机关“找法治人”,为了能彻底查清出国捕捞和沉船事故中的一些问题,那怕是被判无期徒刑也在所不惜。
李祥谋一案,到底会如何判决,只能拭目以待了,但我希望媒体能关注这起沉船事故,十二个同胞的生命不能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消失。只要去深查出国捕捞中的问题,很可能会有惊人的发现。
28日上午,我在石狮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授权委托书,同时还复印了案件材料。法院给我的起诉书副本,只有一页纸,写得特别简单。下午,我到了泉州市看守所会见了李祥谋。
福建三网民诬告陷害案,开庭一个半月多了,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在会见李祥谋的第二天,即29日上午,我从石狮转道去福州。
到福州已是下午一时许,吃完中饭后,随即去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在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时,负责接待工作的女警察态度特别不好。记得上次会见时,也是遇上她。她要我出示律师事务所与游精佑家属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原件。我说,只带来了复印件,原件在协议签订时按规定交给律师事务所保管,不允许律师将协议原件私自带出。但她态度强硬地说,没有带代理协议的原件不能会见。她还问我,委托书的样式是不是自己打印?我向她解释,要看原件是没有依据的,委托书样式是由律师协会统一制作。
她不挑委托书的毛病了,转而要我找看守所领导反映没有带协议原件问题。我找到了看守所值班副所长,副所长态度倒是很好,他给女警察打了电话,说办理律师会见是不需要看代理协议。待我回去再次办理会见时,女警察的口气还是很蛮横,我忍无可忍与她吵了起来。吵了几句后,她的态度才没有那么凶。
游精佑精神状况还可以,他所担心的是案件会悬而未决一直拖下去。如今,案件开庭近50天了,早已超过法定的最长审限,一直不作判决,也不知法院在等待什么?
我是下午二时十分到达看守所,范燕琼的辩护人姜律师随后也赶到。林洪楠律师被司法局停业了,这次他没有来会见。他在被停业的前一天,即本月22日,去过看守所会见吴华英。
范燕琼身体状况很不好,病情变得更加严重。她的脸色比11月11日开庭时更加难看。这两天又患了感冒,每天还需打吊针。姜律师办理会见时,她正在看守所里打吊针,一直等到下午四时打完吊针,看守人员才把她背到会见室。
范燕琼说,自己现在还是不能走路,晚上有时需要吸氧气,左肾还有绞病。考虑她身体原因,看守所为她申请过保外就医,但没有得到上级机关批准。看守所对她还是很照顾,从十一月底开始让她吃干部餐。由于身体不好,精神状况很差,她说根本吃不下去。
我们离开看守所时,我与看守所警官说,律师两次申请取保候审上面也不同意,如范燕琼身体出问题死在了看守所,这个“黑锅”就要看守所来背了。警官苦笑了几下,默不作声。
范燕琼身体有重病,仅从司法人道主义考虑,也得让她取保候审吧?她的诬告陷害案,不是暴力犯罪案。对一个重病在身的人取保候审了,难道还有社会危险性吗?
鉴于一审严重超期限,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属于超期羁押,我们将第三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关于提请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的
公民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就在备受瞩目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超过审限迟迟不作宣判之时,该案被告人吴华英(福清纪委爆炸案申诉人)的辩护律师林洪楠遭到福州市司法局责令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年逾7旬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林洪楠在多年的执业活动中恪守执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其接办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州警匪枪案、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等一系列全国大案要案中切实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但是,由于林洪楠律师坚守正义和良知的底线、仗义执言,为此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开庭前五天,正在会见被告人吴华英时在看守所接到福州市司法局突然送来的《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对林洪楠律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莫须有”的理由是林洪楠律师在2002年担任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注: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开审理案件)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上被披露。
我们认为,该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是对林洪楠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侵犯,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相违背。
一、该行政处罚严重缺乏事实证据
福州市司法局所指的林洪楠律师泄漏的文件是《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该份《会议纪要》作为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案件材料装订在福清市公安局侦查卷中,经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并经法庭上公示和质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是一起公开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该份《会议纪要》是案件卷宗材料并不属于保密法意义的国家秘密。此外,林洪楠律师是该案六名被告人的十名辩护律师之一,所有律师在福州市中院依法阅卷中均能复制到该份文件。福州市司法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系林洪楠律师外传,也无法排除公检法内部人员自行外传。
二、即便所谓证据成立,该行政处罚早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时效
福州市司法局于2009年11月6日送达《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并于11月20日召开听证会。但该听证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在听证会前将证据和处罚建议书向申请人公示,鉴定人福州市国家保密局也没有派员出席,证人陈科斌、吴华英、陈伟等没有到会,当事人没有机会对鉴定人、证人质证,没有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多名律师要求旁听被拒之门外,没有事先告知当事人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同时,还违反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2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之规定,《决定书》没有在听证后15日内送达当事人。
另一方面,林洪楠律师阅卷复印《会议纪要》之时是2002年,2004年11月福州市刑警支队曾就此事对林洪楠等三名律师进行过传唤,林洪楠律师对情况进行了说明,之后刑警支队也并未作出结论和处理。据此可知,此案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
综上,我们认为: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律师权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福州市司法局在既无实体证据,又违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对林洪楠律师做出了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是非常不妥当的,理应予以撤消。
林洪楠律师以70高龄之躯,践行法治,声张正义,不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嘉奖,反而遭到报复性执法被停止执业一年,确实令我们感到寒心,也让我们对执业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担忧。
鉴于此,我们特向司法部、全国律协提出建议,请求履行保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法定职责,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林洪楠律师停业处罚案进行复查。
建议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金光鸿律师
2009年12月28日
中国“息讼”传统背后的统治术
作者:十年砍柴
《南方都市报》2009.12.20
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12/20/content_7316338.htm
中国古代的讼师,从事的职业和现代的律师差不多,都是吃法律饭的。但二者不能等同,至少从社会地位来看,今日律师界虽然有种种问题,但总体说来,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凭智力吃饭不但获得社会认可,还被多数人艳羡。——前几年的律考、这些年的司法考试,要通过何其难也。
但讼师不一样,尽管也是靠帮人打官司为生,但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评价中,多是负面的。讼师几乎等于讼棍,被称为“珥笔之民”,被形容为:教唆兴讼、包揽词讼、操弄刀笔、串通衙门、诈骗诈财。
因此,讼师这个职业几乎带有原罪,哪怕某个讼师真的是替弱者伸张正义,也要被官府打压。最有名的一个故事是被编成戏曲广为演唱的《四进士》,戏曲虽是虚构,但其历史背景却很真实:
明朝嘉靖年间,严嵩专权。四位新科进士毛朋、田伦、顾读、刘题(俗称同年)外放为官。四人结拜兄弟,约定赴任后不贪赃枉法。可不久田伦的姐姐在婆家为争产害死小叔,并将弟媳杨素贞赶出家门。杨氏四处上访鸣冤,在一个小树林碰到了化装成算命先生的八府巡按毛朋,毛同情弱女子,给她写了一张状子让她去信阳知州顾读那儿告状。杨氏夜宿某旅店,旅店的老板宋士杰做过刑房书吏,他同样同情杨氏,看过她的状子后,帮她分析案情,出主意。恰巧田伦因为自己姐姐涉案,写了一封信外加300两银子让两个长随去送给审案的顾读,也宿在这个店中——在商业发达的今天,此种巧合概率极低,杨氏只能住便宜的招待所,而政府首长派出的工作人员肯定住星级饭店。宋老板听到两个衙役嘀咕田老爷给年兄顾老爷送礼的事,趁人外出将信拆开,照抄了一份,连银票的号码都记下了。后来官司开庭,顾老爷偏袒田老爷的姐姐,被赶出衙门的杨氏碰到来此地巡查的毛朋,拦驾告状,巡按老爷重审此案,庭上宋士杰作证,青天大老爷毛朋主持公道,杨氏冤案昭雪,顾读、田伦罢官。可毛青天一定要处罚宋士杰,理由是他教唆人打官司。幸亏老讼师宋士杰也不是等闲之辈,他知道杨氏的状子出自微服私访的毛老爷之手,说我不是教唆诉讼的人,那个在小树林给杨氏写状子的算命先生才是唆讼之人。毛老爷一看再审下去就把自己绕进去了,所以赦免了宋士杰。
这个故事中的八府巡按毛朋,尽管最后不得已饶了宋士杰,但我认为按当时他的逻辑,不会认为自己替民女写状纸等同于讼师教人打官司。作为八府巡按,这样做是为民做主,是清官的本分。而草民这样做,就是僭越,是教唆人做不听话的刁民。
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来做,其性质迥异。讼师在官府控制之外教唆老百姓争个人的权利,这是历代讼师最大的“罪过”。
据说讼师的祖师爷是春秋时代郑国的邓析,此人辩才举国无敌。《吕氏春秋》记载他一个经典故事:一条河涨水淹死人,尸体被人打捞起来,以此要挟死者家属出高价(颇似前不久湖北荆州的大学生救人牺牲一幕)。邓析对前来求教的家属说:一分钱也别多出,捞尸人除了能把尸体卖给你家,别人谁愿意出钱买?等着他着急吧。随后他又对来求教的捞尸者说,打捞费一分也别降价,除了能从你手里之外,家属到别处没法赎回遗体。
与邓析同时代的郑国相国子产是个改革家,他铸刑书——即出台成文法,是个创举。当时晋国的叔向写信批评他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意思是说,现在你向庶民公布了成文法,小老百姓就可以依据法律和当官的争执,再就不忌惮老爷们了。一旦老百姓知道如何去争自己的利益,那么礼法就会被废弃。
史载子产最后受不了邓析这样的人拿他出台的法律来对付官府,最后找个理由将邓析杀掉了。——邓析的命运是中国历代讼师的命运缩影,依法治国的子产更近似叶公好龙。
叔向所要维护的“礼”,就是等级制,是下属对上司、草民对官府的绝对服从。而一旦有了对任何人都一样的成文法,那么草民和下属就可能依照法律和上司讲道理,这样下去如何管教呀?
因此“息讼”一直是中国传统主流道德所主张的,孔子亦是如此。这种“息讼”表面上看来是要维持一种和平稳定的秩序,但实质上就是要打压底层人自我维权的意识,而让底层人盼望圣君清官,相信皇恩普照四海。在家族内部亦是如此,理想状态是将个人权利意识泯灭或是淡化,个人的权利几乎无条件让渡给家长、族长。否则家族内部的小年轻都给长辈讲人权,那还不是反天了?如此,在家国同构的社会里,讼师是一个讨人厌的角色,因为主流话语权操纵在出仕的士大夫手中,而许多草民跟着起哄,谴责讼师的丑恶。
历代统治者,不遗余力打击讼师的原因是:统治者不承认权力与权利之间有冲突,权力意识完全取代了权利意识。因此,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的说理工作不需要专业人士来承担,这样也难以产生为解决种种社会矛盾提供平台的精湛的法律程序。讼师自然就成了“过街老鼠”。似乎只有打击了讼师,没人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那么鸣冤的人只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官府,不但官府权威得到巩固,而天下也会呈现一派太平景象。
但这种打压讼师的后果是灾难性的。首先导致讼师群体的逆淘汰制,官府的打压和社会道德的普遍谴责,一方面使德才兼备的士人不屑于或不敢去当讼师,而当讼师的多是不得已为了糊口的书吏,如此使整个群体职业操守普遍低下,良性的职业共同体伦理难以形成,更增加了老百姓请讼师打官司的成本。而对多数老百姓来说,一旦没有正当的救济渠道,只有忍受,忍受不了便是造反,从顺民变成暴民,天下板荡,血流漂杵。
附:中国律师鼻祖——邓析之死
“干掉”律师 难道也是推动法治
关于提请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的公民建议书…
2009年12月,发生了两起令中国律师感到震惊的事件。一起是重庆打黑引发的“律师造假门”事件,另一起是与福建网民诬告案不无关系的“律师停业门”事件。前一起事件,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广为世人所关注,当然也引来骂声一片。后一起事件,却鲜为人知,由于是维权律师遭打压,媒体记者对我说,“律师停业门”事件难以报道,原因是会有压力。
有网友戏称,有背景能赚大钱的律师被抓了,无背景为正义的律师也被处罚了,这世道真的是太怪了。
早年,林洪楠曾在西藏支过边,担任过行署副专员,他当年推荐的干部,后来更是官居要位。支边回到福建后,他先后在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司法局任职。十多年前,他提前退出官场去做了律师。一个曾经任过要职的官员,退出官场进入了律师界,且不要说他有专业特长,单凭他的资历和人脉关系,办大案赚大钱捞名誉,哪不过是小菜一碟。但是,被朋友们称为“老顽童”的林洪楠,却破了我们律师界的“潜规则”,竟然连本地的重大敏感案件也敢去介入。为了帮助弱势群体的维权,最后连自己也被沦为弱势律师,遭到了报复性执法的打压。坏律师要打压,好律师也要打压,我们的执法机关,难道好坏不分了吗?
有人说,如果林洪楠律师不介入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人家也绝不会再拿出五年前“泄密”来说事。何况当年就没有证据证明是他泄密了,且公安机关也没有作出结论,司法局又怎么认定是他所为呢?林洪楠律师在七十岁高龄之时,还遭到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他很可能创造了中国律师史上的之最,即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中年龄最大的律师。
( 下面的文章转自http://yfwq.blog.sohu.com/140630016.html,原文有图片和视频,作者张洪峰)
“干掉”律师 难道也是推动法治进程?
张 洪 峰
新闻背景:因在网上发布了福建“严晓玲案”的帖子和视频,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一案又有新进展,记者获悉,原本担任被告人吴华英辩护律师的林洪楠律师,11月5日到看守所会见被告网民时接到通知,因其五年前在执业活动中有泄密行为,“被停止执业一年”。
刘晓原律师也有为福建案担任辩护律师,这人基本就代理些“亏本”赚吆喝的案子,但鉴于其是京城律师,福建方面鞭长莫及,他也还安然无恙,与同为京城律师的李庄比起来,刘晓原就算声称有再硬的后台,想在福建案的当事人那里吆喝个什么百万律师费是几乎不可能的任务,所以也不能说他是“黑律师”予以打击。
林洪楠律师,年逾古稀却精神矍铄,深入了解他的资料,让我肃然起敬,我觉得我有义务在文中向大家介绍他:
林洪楠,自称老顽童。1962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援藏。在西藏山南地区公安处,从事军事法庭和国家安全保卫工作。在酝酿自治区革委会领导干部时,经他推荐的央宗(女),后来成为中央候补委员;经他推荐的巴桑(女)后来成为中央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经他推荐的次仁拉姆成了自治区革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副主任,她们后来都成了中外名人、著名的历史人物。1981年内返福建,其先后任福州市公安局预审处、法制处副处长、司法局律管处处长。在任司法局律管处处长期间,创建福州市律师援助中心(全省第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建省消费者法律支持中心,并在福州市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随着律师制度健全和改制。1996年初,辞去政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创建福建天钧、法炜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建省警察学会会员,曾任福建省八届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作为证券律师,参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配股工作。
有着如此深厚“背景”的林洪楠律师,没有利用自身的关系在证劵领域“赚大钱”,为家庭为子女创造财富,却好打抱不平搞法律援助,林律师说,“当事人找上门,我们不能拒绝,让无罪者免受冤屈,让受冤屈者洗雪冤情,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坚守法治底线的他,福建案中直言颇多,下场比较惨,受到了停业一年的处罚,对于一个执业律师而言,此相当于“被干掉”,至少在这个案子中是出局了,林律师应是中国律师界,被停业处罚的最大年龄律师。
问题出在“被干掉”的原因,一起荒唐的网民诬告案,延续了荒唐的本质,处罚林洪楠律师的原因竟是五年前的旧事,当时都未定案,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他泄密,现在却拿出来“严格执法”,让我想起了一句名言“此地无银三百两”,送给福建司法机构比较合适。
中国的法治进程,得益于无数公民的维权意思觉醒,得益于法治精神的普及,执法机构则更应该谨小慎微,而处理林洪楠律师的是一个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追究时效为两年,现在五年过去了,旧事重提可以,但旧事再处罚,就属违法行政,也有渎职怠政之嫌,如此“重大”的违法行为,之前司法的这帮人都故意放任吗?或者如果林律师不办这起案件,这五年前的事情根本无人记起?
福建的这起案件,本来很简单,中国每天都在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强奸”“杀人”案,家属质疑也很正常,网民关注更是常态,网上的海量信息很快就会被淹没,如果没有后来的福建警方抓捕八个帮助当事人发帖、发视频帮家属讲述“冤情”的网民一事,我相信此案早已被网友“忘记”。而福建方面唯恐网友“忘记”,开足马力抓捕网民,导致事态升级,对此我认为福建方面管网络舆情的智库专家有严重的过错。有些事情一出手,就无法收手,所以只能继续错下去,而对林洪楠担任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吴华英辩护律师的行为又实在是找不出瑕疵,就拿出陈年旧事来“干掉”他,掩耳般的工作模式,以为“干掉”了律师,就可以为所欲为,就是“严格执法”,把公众都当傻子了还是怎么?
有人写信给福建的书记,奢望此事因清官而转机,我认为写信本就是一种过时的意识,虽然写信人属万般无奈,虽然现实里偶有一封信能中“六合彩”,但这都不是推动法治进程的良好方式。有关部门并不完全依照法律”出牌”,案件有”法外权力”干扰时,他们也只能求助于清官了。
我想告诉福建司法机关,公权力在握,当可呼风唤雨,可翻手云雨,但中国的法治进程是在轰隆隆的前行,螳臂岂能真的挡车,历史无数次的告诉我们,以史为镜,回看当年那些因为污损了一张印有伟人相片报纸的人就被判《反革命》的事情,你们是不是也和我们一样深感可笑呢?为了未来的你们不被后人耻笑,你们也要收手,更应该警觉的是法治的错案追究也难以放过你们。“干掉”律师,不是推动法治进程的方式,而是重回愚昧之路,你们就是中国法治进程道路上的障碍物,不过进程中多了点颠簸而已。
俗话说“旁观者清”,我在围观之时感言,游先生等人的遭遇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牺牲,也是法治进程所必然付出的代价,这种牺牲是会被记入史册的,将来的法学教科书上一定会为你们洗刷冤屈,你们值得我们每个人为之伤心,也为之尊敬。
为什么从邢鲲死亡时至今日,我们对邢鲲的死亡真相提出诸多的疑问。警方、检方没有做真正的回答。邢鲲尸体检剖结论结果,死者亲属没有得到,要求检方尸检结果原件不给,给一份复印件也行,检方回答:不可能。最后死者亲属要求复印件不行,能不能手抄一份,检方回答:不可能。就连我们要求查看死者邢鲲;进入派出所直至死亡的全部录音、监控录像及笔录和死亡现场都遭到拒绝。难道邢鲲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死去吗?难道警方、检方就视人的生命如“粪土”吗?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吗?
死者父亲:邢才芳
2009年12月26日
12月21日,我电子信箱中收到一封信,信的正文是“您好,请您在百忙的情况下帮我这个忙,将此信用邮寄的方式发出,我实在是无力亲身出去,因为我全身瘫痪,,,,,!谢谢您,衷心!”
看了信的正文内容,我有些摸不着头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但我注意到了信中还有附件,标题是“安乐死立法呼吁稿”。我点击打开附件,才知是一个名叫李燕的女士请人整理的“安乐死”立法建议稿。建议稿后还附上了包括李燕在内的十六位身患不治之症者的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收信后,我给李燕回了信,并提出把建议稿发表在我博客,有可能会涉及隐私权的问题。
12月26日,我收到了李燕的回信,她在信中说,“他们是我的安乐死呼吁立法的盟友,我的呼吁也是他们的想法,您可以将这篇稿放入您的博客,也可以发给媒体,不过能否请他们帮忙也将此高(稿)代劳寄发往人大和政协,谢谢,宁夏李燕。”
李燕到底是何许人呢?我在网上搜索了她的名字,才知在2007年3月的“两会”期间,很多媒体就“安乐死”之事采访过她。当时,她将建议稿发给了央视主持人柴静。柴静在博客中披露此事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两会”召开时,全国政协委员田世宜在提案中也呼吁过实行“安乐死”。我看到媒体对李燕的呼吁和田委员提案的报道后,写过一篇《人有选择结束生命权利的方式——一个沉重的话题》博文。
想不到事情过去近三年时间了,这位“全身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坚强女士,还在致力于呼吁“安乐死”的立法。为了推动“安乐死”立法工作,她通过网络联系到十五个身患绝症者一起来共同呼吁,以此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现应李燕的要求,将她的建议稿予以转发(因篇幅太长,重复内容作了删节),考虑到隐私权问题,我略上了建议稿中所附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媒体要对他们采访,我可以提供联系方式。
呼吁国家为“安乐死”立法
看到这个字眼,有许多人感到很奇怪,好好的怎么会想到“死”?殊不知,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她)们整日饱受着病痛的折磨,拖累着自己的亲人,看着自己无法控制的身体,面对医生那无奈且爱莫能助的目光,于是,选择了一个生命的终结——安乐死。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这100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也只能‘含痛死去’。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悄悄地选择安乐死而结束生命的,参与者一般是亲人和可信赖的医生。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这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人们需要安乐死。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众所周知,安乐死是各国人民关心且争议较多的问题,有的国家如荷兰已正式立法,我国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也有人民代表提出了有关安乐死立法议案,但由于事关重大复杂而未有立法。关于安乐死的争论由来已久,虽然目前全世界仅有荷兰等极少数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然而安乐死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顺利实行,不仅取决于是否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同时还会受到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态度,治疗无望病人对安乐死的认识及态度。有人调查401名医学生与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认知与接受程度。结果显示赞成安乐死的占90.77%,其中医务人员为94.59%。国外学者报道至少1/3的癌症晚期患者赞成安乐死,很多晚期癌症患者因不堪忍受疼痛和一些躯体症状而赞同安乐死或有医生协助的自杀。然而,由于中国的伦理观念和保护性医疗制,很多癌症病人临终时还不知道自己已患绝症,这影响了他们对自己余生的安排。
2003年6月26日的《南方周末》上,我们又见到这样的一篇报道——《我想体面地死去》,文章的主人公王明成身患胃癌、心脏病、乙肝、哮喘、心力衰竭,他已骨瘦如柴、倾家荡产,绝无生机又求死不能。王明成在病魔摧残煎熬、竭力日夜忍受的情况下向医生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说自己疾病无法治愈,“花费巨大、痛苦巨大、生不如死”,请求以“安乐死”结束生命。尽管其主治医生认为“安乐死是人道的”,可因为没有立法,医院表示不可能答应王明成的要求。那么安乐死为什么没有立法?谁在阻止就安乐死立法?以什么理由在阻止其合法化呢?
我们可以注意到有这样一个现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要求安乐死)占到30%以上。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面对如此强烈的呼声,国家为何迟迟不肯对安乐死立法呢?对安乐死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主要由以下观点:
1.安乐死从实行(即立法和执法)的角度看,困难很多。这可真叫逻辑混乱。一事之应不应该实行,并不取决于其实行是否有困难,而是要取决于其实行是否正当。倘不正当,实行已失前提,还谈什么困不困难?倘其正当,那正是要克服困难的理由(以及正是表明法律专家并不白吃饭的时候),否则倒是默允或纵容了不正当。这样看,无论“安乐死”应不应该实行,都与困难无关。
2.认为实施安乐死会是医生和病人轻易放弃生命,不利于对疾病的研制攻克,有碍于医学进步。这种观点说白了,就是让医生拿活人当作试验品来搞科研,少了这种珍贵的材料,再到哪里找去?病人肉体的挣扎与精神的折磨统统都是无足轻重的,他们的躯体对医学技术的价值才更具吸引力。表面堂而皇之,实际上不值一驳。
3.认为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执行安乐死有违职业道德。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可在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看着病人呼天叫地痛苦挣扎昼夜饱受煎熬形容憔悴生不如死,看着病人家属目睹亲人惨象心如刀割家徒四壁债台高筑生计无望,自己不闻不问,这也是医生的天职吗?据“三九健康网”在网上做的调查显示,关于“你认为用安乐死来解除病人痛苦是否有违医生的职业道德?”的问题,截至03年7月7日,有884人投票表达自己的观点,其中78.96%的人认为不违反职业道德,14.4%的人认为有违反,另有6.9%“说不清”。对比是十分悬殊的。
4. 安乐死容易让病人家属逃避对病人应尽的义务。这是立法者考虑的问题,而不应该拿来作为是否应该立法的质疑点。况且若家属真的负债累累生计艰难,持此意见者想让危者苟延喘息,还要让健康者有生路可寻吗?其实,陪病患走完人生最后的一程,已经不再只是病患家属的职责。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是一个大家庭,生命是那么神圣,即使年老、病重也不容忽视,我们应当重视提出安乐死者的呼吁,社会整体不应当让病患家属独自承担医疗和照顾的责任。尊重生命不是个人的力量能够达成的神圣使命,健全的社会医疗保健、福利制度之建立和实施,是解决安乐死问题的一大因素。
5. 在所有观点中,以伦理道德之名义来反对的,应该是最为主流的了。而其观点却又含含糊糊,毫无逻辑。大抵最为明确的说法是上帝给了人一生的权利,人没有死的权利。这是谁的伦理呢?对这种观点的解释看多之后,便会明显地发现是基督教的伦理。基督教真可谓神通广大无孔不入!(尽管本人对其精神有诸多钦佩之处,但在此并不妨碍对这一问题的批判)影响到中国的一些所谓专家学者之后,便能操纵所有中国人的生死。中国传统中一个气贯长虹的说法是:“士可杀不可辱”。可外来的和尚一念经,所有救治无望的病人只能躺在病榻经受病魔的凌辱。这样的时候,你既看不到人的尊严,也看不到人的哀怨,当然也就看不出任何一点人道;好像只是一次刑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被病魔百般戏弄,失尽了尊严和自由,而另一些他的同类呢,要么冷漠地视而不见,要么爱莫能助,惟暗自祈祷着自己的归程万勿这般残忍。这是对所有人的一次侮辱,其辱不在死,人人都是要死的;其辱在于,历来自尊的人类在死亡面前竟是如此地慌张和无所作为。刑罚所以比死更可怕,就在于人眼睁睁地丧失了把握命运的能力。
我想,创造刑罚的人一定是深谙这一点的。可我们为什么要让那必来的“归去”成为刑罚呢?为什么不能让它成为人生之旅的光明磊落的结束,坦然而且心怀敬意地送走我们所爱的人呢?伦理道德是属于意识范畴的,对它的信奉是有一个文化背景和信仰范围的,我们不应该对外来的所有一切敬若神明。
还有一些所谓“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笼而统之: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除此不多一言。仔细想想,话里有这样一层意思:今天不是时候,明天可能是。同样是生命的悲痛与存亡,大概三五百年之内我国文化传统也并不会轻而易举改头换面,为什么今天“非其时”,而明天就是了呢?冒昧猜测一下,这类专家是看到国际上只有荷兰一家“冒天下之大不韪”为安乐死立了法。而列强尚在争执之中,故我等暂且按兵不动,等形成国际大气候,我国再奉行“拿来主义”,大旗一挥,加入潮流,不会有任何风险。至于现在病人要求安乐死,嘿嘿,先忍着吧!几个专家这样想也只是他们自己的昏聩,若他们的作用影响到让一个国家的决策没有独立思考的意识,不顾民意的呼声,一味跟随西方亦步亦趋,则罪在当诛了。以上种种,只是在表明自己及对安乐死的一种看法:当一个病人已无望治愈,并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时,勉强延长的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的痛苦煎熬。既然与死神的抗争已毫无意义,既然生命的美好已无法珍惜,与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磨难,不如遵从死神的召唤,主动结束生命,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和面对死亡的凛然。“安乐死”并不是要取消人之生的权利,而是要解除那残酷的刑罚。人类有权利拒绝痛苦,尤其有权利拒绝绝望的痛苦,这权利不容任何人假冒为善地去侵犯.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
至于“安乐死”有史以来,从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
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
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呼吁外,有些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原某部行政司司长、现任中国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陈番教授和现任民政部社会福利与进步研究所所长的杂文作家孙士杰二人,除了在各种媒体上撰文支持安乐死外,还准备发起成立纯民间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这些安乐死的倡导者认为,病人(尤其是老年病人)患了不治之症,身上插满了管子,忍受着极大的痛苦,而生存的希望又很渺茫,他们需要家人陪伴,这既影响了家人的工作,也给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严重降低了全家人的生活质量。他们还认为,把有限的公费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而中国很多贫困地区却缺医少药,常有年轻人或儿童因小病得不到良好治疗而死亡或残疾,这无疑是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合理的表现,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老年病人已经病入膏盲,纵扁鹊在世也无力回天,那么,如果其本人或家属提出安乐死,就应该让他们没有痛苦地、安详满足地回归大自然,从而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节省下来用在有治愈希望的病人身上。
1996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的 “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他们在会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一些代表认为就此产法已迫在眉睫。
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生前很赞成安乐死。199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97 年1月22日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了讨论会的录音。节目播出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加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
1992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划上句号。1991年5月17日,河北省(应为陕西)汉中市人民法院对蒲连升、王明成安乐死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王的母亲)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而仅诉人则认为,蒲、王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依法提起抗诉。1992年6 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 7月3日立案,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
日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本人系无法忍受病痛而死,与旁人一概无关,口说无凭,立此有照。”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前不久,武汉市有位医生突然发现自己患了癌症,并且已是晚期,在剧痛难忍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安乐死”。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非常注重道德的国家,长期以来对人的生命非常尊重,因此,倡导安乐死的人们试图把安乐死与尊重生命统一起来。作家孙士杰说:….(安乐死)与我们尊老敬老、尊重人的价值的观念区别并不太大,这只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在病人身患不治之症的情况下,让他能够平静地死去,这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也不是不尊重人的价值,而恰恰是对待死亡的一种科学的、明确的态度。”生命伦理学家张琚说:“安乐死每天或者说几乎每时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着,目前这种事可以做,但不可以说。”张先生指的是消极安乐死,即放弃给绝症病人治疗,让其尽早结束痛苦,离开人世。这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有很多。
上海某大医院调查统计了3年中危重病人的死亡情况发现在内、外、妇科563位死亡病人中,有28%是因为不愿意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其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而死亡的。在一些大城市进行的有关调查显示,采取消极安乐死手段死亡的人数约占死亡总人数的20%左右。这种形式的安乐死已是医界的常规手段,并没遭到反对。
至此,“安乐死”这个词,对于医学界的各位大人们,该懂得它对目前仍在痛苦和死亡边缘挣扎的人们来说是多么重要了吧?作为一个肌无力患者,我再一次携全体同我一样祈盼“安乐死”早日立法的病友们,向所有理解和支持我们的人发出呐喊:呼吁国家为“安乐死”立法!
李燕、潘毅、 韩岩岩、邓文、程斌、隋炳财、韩戌、游建保、王伟、岳海霞、陈学海、邱伟坚、赵宾磊、汤文辉、李勇、徐运鑫、
(李燕搜集数据,快乐我男人整理)
附: 女孩生活无法自理请人大代表递交安乐死议案 http://news.qq.com/a/20070313/000027.htm
人有选择结束生命方式的权利——一个沉重的话题… 2007-03-13 14:20
“安乐死”在美国
(这是范燕琼女儿写的文章。她新年最大的愿望,就是盼望狱中的母亲能早日回家。)
祝狱中的妈妈,新年健康!
林静怡
每逢佳节倍思亲。再过几天就是元旦了。不知道看守所里有没有过这个节,妈妈在里面能喝到一碗热汤吗?
前几天冬至,那天也是我的生日。今年和舍友一起吃汤圆,就想起以前我在家的时候,妈妈总是不忘给我煮汤圆,您总是说,吃了汤圆,一家平安团圆。汤圆是甜的,可我吃着怎么觉得泛着酸味呢?冬至,我的生日,您的母难日。感谢您千辛万苦把我带到这个世界,我知道妈妈有高血压,一个肾萎缩,生下我并不容易。记得地理老师告诉过我,冬至过后,黑夜会越来越短,白昼开始逐渐变长,这是自然规律。那么妈妈的案子也能驱散黑夜的阴霾,逐渐明朗吗?
从今年五月份到现在十二月底,托开庭的福,我除了在11月11号开庭那天见了妈妈一次以外,就再也没有见过面。现在一想起妈妈,眼前就浮现出妈妈躺在轮椅上,气息奄奄,吸着氧气的样子。
从6月26日到现在,妈妈身陷囹圄整整半年之久。这半年对于我来就,比半个世纪还要长。我不知道妈妈在里面是怎样度过每一天的。喝口水,上个厕所,洗衣服裤子,这样在一个正常人看来多么需要频繁且轻而易举的事,对双腿瘫痪,不能行走的妈妈来说,是怎样一个巨大工程?我不知道。我甚至不敢想,妈妈的腿,今后如果有机会治疗的话,还会恢复吗?妈妈还能站起来吗?每每想到这些,我就心如刀绞。
但让我感到欣慰的是,有很多妈妈曾经帮助的访民,或是我不认识但关注这个案子的好心网民给我带来慰问、关心和帮助。妈妈曾经对我说,我现在无偿帮助的那些访民,都是蒙冤受屈的冤民,他们没有钱,也没有权,我们不去帮助他们,他们该找谁呢?我们无私的帮助他们,以后我们家有什么事,也会有人来帮助我们,大家都在做善事。
确实。特别是我在律师那看到那张写满名字,摁满红手印的请愿书时,不禁泪流满面。它虽然只是张薄薄的纸,但却有着沉甸甸的分量,它在告诉我,我的妈妈是个为民请愿的英雄!甚至有外省的网民挂电话给我,说,你的妈妈是个好人,一定会平安出来的。有什么需要就告诉我,我会尽量帮助你的。我想,正义的力量就是这样源源不断的传递下去的吧。
前段时间,我让姨妈给妈妈送去了冬天用的帽子,手套。之前也去送过,可是二看里的工作人员怎么也不让寄帽子,我知道妈妈在里面头发都快掉光了,特别怕冷,不戴帽子怎么御寒?幸好这次遇上好心的狱警,总算把帽子寄进去了,妈妈,您收到了吗?对了,还寄了大棉袄,大棉裤。其实上个月就想寄了,我总怕妈妈的身子撑不住。姨妈却说,傻瓜,这么早寄什么寄?你以为你妈要在里面过大年啊?我听了也觉得有道理。说不定妈妈再过几天就出来了。于是就这么盼着等着,然后看着希望继续落空。
当今年春节同学们都回家过年团圆的时候,我还不知道能不能见着妈妈一面。因为在判决下来前,是不能申请会见的。可是,超过判决期限将近一个月,妈妈的案子还是杳无音信。想妈妈的时候,只能看着照片和录像,那时妈妈健健康康的样子,妈妈忙碌写作的样子。
新年,我只有一个愿望:希望妈妈能早日回家,健健康康的回家!
附:真相30分:福建网友发贴喊冤遭跨区抓捕调查
(点评:湖南省茶陵县警方给犯罪嫌疑人戴的手铐,竟然要用液压剪等工具才能打开,他们的手铐太坚固了吧?这样的好手铐,其实也很“害人”哦!还是云南省昆明市警方的手铐好使,犯罪嫌疑人花一分多钟时间,自己用纸币就可捅开,既省时又省力,也不用劳驾武警战士。看了这个新闻后,大家是否还会相信纸币能开“反锁定位”手铐的神话呢?)
消防人员动用液压剪、绝缘剪、锯片等工具,花了10多分钟才把嫌疑人手上的这副手铐打开。
http://news.sohu.com/20091225/n269200347.shtml
潇湘晨报株洲讯昆明市盗窃嫌疑人邢鲲近日在该市小南派出所身亡,警方召开新闻通报会称,邢鲲是用纸币捅开了手铐,然后用鞋带自缢身亡的。此事引起了网友广泛质疑。同样是被警察戴上了手铐,12月23日,茶陵县一名嫌疑人却无比郁闷,因为警察用了几个小时也没能把这副手铐打开,最后消防人员用了液压剪、绝缘剪、锯片等,花了10多分钟才解决这个难题。
12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茶陵县公安局两位民警带着一名30多岁的男子来到茶陵县消防大队请求帮助。原来,这名男子是一名嫌疑人,警察将他抓获后,用手铐将他的左手腕牢牢铐住,到后来,民警用钥匙以及其他方法试图打开手铐,但花了几个小时都无法打开,只好将这名嫌疑人带到消防队,请求消防人员帮助解决问题。
获悉民警的来意后,消防人员着手开手铐,但发现这副手铐铐得比较紧,如果采取切割机等救援工具直接切割,很容易对嫌疑人造成伤害。于是,消防人员决定先利用液压剪对手铐固定,然后用绝缘剪、锯片在嫌疑人手上的锁环进行处理。通过10多分钟的努力,消防人员终于成功把手铐打开。
对于此事,有市民笑称这名嫌疑人比昆明盗窃嫌疑人邢鲲郁闷多了,“人民币还是‘坚挺’的,手铐捅不开,何不有请人民币?”。
文、图/记者王兴夏 通讯员仲盈蓉 何昌君
帮人发贴喊冤,福建八位网民遭遇跨区抓捕,追究事情起源,竟追究出一起富有争议的命案,网民质疑警方处理结果不当,网络发贴寻真相,最终导致三网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开庭受审,如此发贴是对是错?请看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网址链接:http://cd.qq.com/a/20091224/00328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