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疑犯戴着头罩绑着双手跳楼“自杀”——奇!

前些天,我接到贵州省贵阳市一个电话,来电人叫朱英,她向我陈述了儿子被公安抓捕后死亡事件。 由于长途电话中一时难以说清楚,我建议她把相关材料发到我的邮箱。收到她发来的材料后,我在网络上也作了搜索,看看是否有媒体作过报道。经过一般搜索后,我找到了2009年11月5日《贵阳都市报》刊发的《公安局内疑犯坠楼身亡,警方称系畏罪自杀》报道。

   报道中提到,2009年7月,六枝特区公安局相继接到群众举报称,城区有一犯罪团伙,长期寻衅滋事、聚赌抽头、放高利贷……。警方通过摸排调查后,确认这是一个以王文为首,以龚发、徐文、黄华龙、张宇、杜虎虎、陆超、郑雄、张宇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10月20日晚,警方制定了周密的抓捕计划,并果断出击,将王文、龚发、徐文、黄华龙等4人先后抓获,并拘押在六枝特区公安局培训基地。10月21日夜,黄华龙借上厕所之机,猛然冲上三楼走廊,越过栏杆跳下,头部着地,当场死亡。之后,专案组民警顶住压力,加大对该案的侦查力度,并于10月27日、30日将其他团伙成员郑雄、张宇、杜虎虎、陆超抓捕归案。http://fl.cqnews.net/fzblh/jqht_fzblh/200911/t20091105_3747320.htm

    黄华龙死后,他母亲朱英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书中讲述了事件的经过。

    朱英在控告书中说,死者黄华龙,男,生于1988年10月,土家族,中专文化。2009年10月20日深夜,自称是六枝特区公安局六七个人突然闯进家中,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和告知家人情况下,将黄华龙抓走关进六技特区培训基地(拘留所)进行讯问并关押。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介绍,次日下午2点10分许,黄在双手被反绑头扣黑塑料袋被协警员牵着的情况下,在上厕所过程中,挣脱监管人员,跑上三楼跳下,坠楼身亡。事件发生后,在公安机关已清理现场将死者送往殡仪馆后,六枝特区检察院到达现场。检察机关未对现场进行勘查。2009年10月29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了有特区政法委、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领导及受害人亲属参加的对黄华龙坠楼身亡情况的第一次家属见面会。检察院刘检察长,在检察机关未立案调查和尸体检验结论未做出情况下,首先对事件性质做出结论,宣布“黄华龙系高坠致颅脑损伤珠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系自杀身亡,公安机关在审讯过程中无刑讯逼供行为。”我们在场家属当即对此结论提出来质疑,与会其他领导明确表示,此案疑点甚多,认定黄华龙自杀没有充分的依据,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调查。2009年11月1日,检察机关作出《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黄华龙坠楼身亡情况的通报》,结论与第一次通报会上完全一致。

   朱英不认可黄华龙系畏罪自杀说法,她最主要的疑点在于:头罩黑塑料袋,双手反绑的黄华龙怎能在短短的1、2分钟内挣脱协警的控制冲上三楼爬上90公分高、25公分宽的护栏然后跳楼自杀。

   这些年来,疑犯在羁押场所“自杀”事件,发生过多起了。在这类“自杀”事件中,最可怕是曾经发生在广东化州和河南周口的两起疑犯被自杀事件。他们把疑犯打死后,还伪造了自杀现场。

   黄华龙“自杀”事件,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和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有过报道,是自杀还是被自杀,相信网民们自有判断。

   成都电视台《真相30分:贵州疑犯自杀事件调查》http://v.blog.sohu.com/u/vw/3947306

 附:派出所怎么就成了“鬼门关”? (2008-12-17 10:07:00)

06

马尾法院不同意对三网民取保候审

今天上午,我接到游精佑妻子来电,她问我是否收到马尾区法院的判决书?她的一问,我还有些摸不着头脑了。法院没有开庭宣判,怎么就把判决书寄给律师了呢?我说,没有收到什么判决书。她告诉我,这是范燕琼女儿说的,法院寄来了判决书。她还说,范的女儿是听福建姜律师说的。于是,我拨打了马尾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电话,但没有找到本案法官和书记员。我再给姜律师去了电话,姜律师说,邮局送来了特快专递,当时自己在外面办事,所里的律师没有代收。因是马尾区法院寄来的,估计是诬告陷害案的判决书。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案件宣判都要公开进行,我上次到马尾区法院见到吴法官时,他也表示会开庭进行宣判。我心想法院寄的很可能不是判决书,也许是不同意取保候审告知书或开庭通知书。中午时分,姜律师回到律师事务所与邮局取得联系,邮局派人再次送来了快件。姜律师拆开一看,原来是不同意取保候审告知书

  案件早已超过规定的审限,对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的羁押也已超期,法院竟然不顾法律规定,不同意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令人无法理解!再者,范燕琼身患重病,不同意取保候审,太没有人道主义了。

  在侦查阶段,我们两次申请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存在社会危险性为由没有同意。这次在审判阶段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法院没有具体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和原因。

   

06

监控QQ群微博客,通讯和言论自由权该如何保护?

据媒体报道称,公安部提出,将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加强网上管控,将网警力量向县级公安机关延伸,将网上巡控触角向QQ群、微博客等管理薄弱空间延伸,提高网上发现、侦查、控制和处置能力,严防形成隐蔽性犯罪组织。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10-01/680180.html

   QQ群微博是即时通讯工具,又是公民言论平台。通讯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除非发现有犯罪迹象,否则,公权力是不能介入进行监控。

   真不知网上管控会是如何进行,如果对所有人的QQ群微博,对没有任何犯罪迹象的QQ群微博也要进行监控的话,那是太恐怖了。为了查处极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不顾及绝大多数人的言论和通讯自由权,这是有违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

06

为吃免费饭自杀又杀人,难道仅是个人的悲剧?

1月5日《中国法院网》报道称,2009年8月中旬,一个十九岁的河北青年张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刘各长村西侧田地里顺手找来一块砖头,打算用砖猛击自己头部而自杀。无奈,砖头砸在头上疼痛难忍,张某自杀未遂。此时,张某突然看到被害人冯某在附近摘花椒,于是便产生了杀害冯某从而达到自己被判刑能有饭吃的念头,遂持砖头向冯某头部猛击十余下。后来,张某因看冯某头部流血而害怕停手,并陪同冯某去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冯某头部多处受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报道中还提到,他是因为没有饭吃而选择了自杀,在自杀未成时,突然想到坐牢有免费饭吃就起了杀人之心。(中国法院网报道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1/05/389279.shtml

     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我相信这会是真实的。但我想,或许这个年轻人精神上出了问题,或许是没有劳动能力无法解决吃饭问题。不论如何说,因为无饭吃而选择自杀和杀人,确实令人感到十分地惊讶,这样的事还是第一次听说。

   这又让我想起了另一个十九岁农村青年李伟的悲惨遭遇,李伟患有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因无钱治病,他也选择了故意犯罪,期望入狱免费治疗。第一次抢劫,他被判7年徒刑,可令他大失所望的是,法院只判他监外执行。几个月后,他因持枪再次抢劫,被加刑11年,法院考虑强制将他收监,李大伟入狱的“梦想”终于有望成真。为求免费治病而去犯罪坐牢,还有河南省确山县农民张伟,他曾因敲诈勒索,被广州萝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河南确山人张伟,2008年7月4日出狱后,租住在萝岗区东区严田村某出租屋。2008年9月,他因身患疾病,在广州萝岗无故滋事,目的竟是想重回监狱“享受免费医疗”。

   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就会让我想起公款吃喝的问题。据官方公布的数字,2009年度仅公车消费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还不包括公款吃喝费。如果不建立完善的社保制度,不解决好贫困群体的温饱和就医问题,这样的悲剧永远无法避免。为了吃饭和治病,去自杀去犯罪,这绝不是个人的不幸,而是社会的悲剧。

  附:为求免费治疗,选择犯罪坐牢——几则悲剧,几多心酸

04

邢鲲“自缢”事件,难道要最高检介入?

邢鲲用纸币开手铐,用鞋带“自缢”身亡后,昆明市警检方召开了两次新闻发布会。由于警检方没有公开全部录像,家属对邢鲲的“自缢”事件心存疑虑。为了引起上级领导和机关的重视,在2009年底和2010年初,邢鲲父亲邢才芳向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情况反映书。昨天,我还收到了邢才芳发来的邮件,他对邢鲲“自缢”事件提出了十七点质疑意见。

  李荞明“躲猫猫”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后才查明真相。那么邢鲲“自缢”事件,难道也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吗?

   附:邢才芳写的刑鲲“自缢”事件情况

                                邢鲲“自缢”事件情况

    我是云南省、昆明市邢鲲“自缢”事件死者的父亲,对于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邢鲲死于“自缢”的结论,我和亲属表示严重质疑和不满。 
    一、事件经过 
    2009年12月12日下午4点左右。三名警察突然来到我家,让我带上户口册跟他们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大观派出所。在派出所,昆明五华公安分局党委杨副书记跟我聊了半个多小时的题外话,在我的追问下,杨副书记才告知我,邢鲲在小南派出所自杀身亡,尸体已送到殡仪馆。此时我的家人及亲属相继到达大观派出所,质问为什么不早通知我们?杨副书记以邢鲲未提供信息找不到家属为由。更气愤的是;五华公安分局法制办赵主任对我们家属十分不耐烦,我们两次和五华分局党委杨副书记的谈话被打断,他拉着杨副书记说:别理他们我们走吧。随即我要求见到死者,对此,警方百般阻挠,甚至不惜使用暴力(60多名特警围攻我一家老小12人长达2小时,12人其中有8人年龄50岁以上,-有2人40岁有2人23岁)。在我们的坚持下,13日凌晨4时许,我们终于见到了死者遗体,打开包尸袋,我们看到的是一个面目全非,遍体鳞伤的尸体。在我们为搞清死者伤痕及死亡真相对尸体拍照时,再次遭到五华分局张副政委带领的60多名特警的围攻,对我们进行搜身、抢夺手机和相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小时后才得以离开。天亮后我们再次返回殡仪馆,想把尸体再整理一下,在准备留下死者遗照的时候,又一次被警方暴力阻止。2009年12月14日下午16点30分,我们按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该院。进会议室前遭到了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人为的搜身后,方进入会议室。谁能想到我们一家竟会突遭这种无妄之灾! 
    二、主要疑点 
    在事发后的一个星期内,我们亲属目睹了一系列的非正常现象:昆明警方及检方不断用各种办法对我们进行敷衍,两次新闻发布会不予通知,亲属提出的各项了解真相的要求均被拒绝,警方、检方拒绝提供尸体解剖检验报告。特别令人气愤的是邢鲲死亡后,调查工作才一开始就草率作出结论说是“自缢”身亡,而第二次发布会上各种说法破绽百出,疑点重重。我们提出如下质疑: 
    1、警方称12日清晨7时许发现邢鲲死亡,为何下午4点才来找家属,具体死亡时间到底是几时? 
    2、警方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称,邢鲲被关进候问室是12日凌晨4时许,但第二次新闻发布会所播放的监控录像片段,显示出在11日晚上7时29分。警方的说法和录像显示的时间,为何会相差8个多小时? 
    3、警方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称,邢鲲被抓进派出所时体检身体状况良好身上没有外伤,警察也没有对他刑讯逼供。但邢鲲“自缢”后,为何背部会有外伤和深深的勒痕?为何面部两侧有外伤及耳朵呈紫色?为何膝盖臀部均有外伤?为什么警方、检方都把这些外伤说成是“尸斑”? 
    4、为何警方、检方公布的录像始终都是一个背影,而没有瞬间的正面境头,每到关键时刻总是“盲点”、“死角”、“模糊的背影”? 
    5、亲属从报刊上看到警方、检方提供的照片,邢鲲入所体检时是短发,而候问室录像“邢鲲”背影头发较长,所穿衣服也不相同,录像中的人是死者本人吗? 
    6、为何只展示剪辑过的画面,而不公布死者邢鲲进入小南门派出所直至死亡的全程监控录像? 
    7、警方公布的“12.12”邢鲲“自缢”事件新闻通稿称:其亲友祝先生也在现场,一起和派出所的民警进行了劝导后,并见证了邢鲲供述实施盗窃的经过,直至邢鲲被投入候问室后才离开派出所。他是如何被允许陪其左右的,死者所有亲属均不认识祝姓此人。为何不让此人与家属对质? 
    8、家属一直要求警方及检方提供邢鲲从被抓到死亡的相关审讯笔录、录音、监控录像资料验看,为何一直拒绝? 
   9、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警方为何急于和家属谈“你们有什么要求”,想掩盖什么? 
   10、警方、检方说邢鲲“夹带”、“携带”纸币和鞋带进入候问室,他如何能躲过多次检查?或者难道他是之前就作好自杀准备了吗? 
   11、邢鲲“自缢”动机是什么? 
   12、纸币能轻松打开警用手铐吗?他当时带的是什么样的手铐?没有防拨和反锁定位功能吗? 
   13、邢鲲的双手是反铐在背后,他是如何把双手从背后绕到身前的? 
   14、5.11ATAC低帮特警战术靴、1.72米长、空降绳鞋带,这双鞋是不是死者本人所穿?(死者亲属根据警方网上提供的鞋型图片,走访了昆明市多家户外店,警方提供的鞋型属5.11ATAC低帮特警战术靴,鞋带长度不超过1.3米。警方、检方公布的1.72米长度的鞋带是不是订做的?)而警方、检方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梁泓副处长为何称:死者“自缢”身亡的鞋带是黑色高帮旅游鞋的鞋带?黑色高帮旅游鞋的鞋带为何又变成空降绳鞋带?死者亲属至今未见到死者进小南门派出所直至死亡所穿鞋袜。 
   15、按照常理,警方在发现邢鲲死后,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对尸体所躺的位置,手铐、纸币、鞋带丢弃的地方,进行了拍照取证,这些情况是否应公开?

   16、警方、检方与6家媒体模拟演示能说明什么?

  演示的手铐是邢鲲带的手铐吗?警方、检方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邢鲲是用黑色高帮旅游鞋鞋带“自缢”,为什么又变成5.11空降伞绳鞋带?等等。以上模拟演示有第三方鉴证吗?

    17、一元钱纸币如能打开手铐,湖南、茶陵县警方为何还要求助于当地消防吗? 
我们始终相信党和政府,相信相关部门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不会隐瞒真相,但邢鲲死得蹊跷,之后的经历更让人瞠目结舌,太多的疑点、太多的破绽,让我们家属产生了深深的疑惑,为什么云南总是出现离奇的非正常死亡?这是不是又一场“躲猫猫”? 
   三、我们的要求 
   1、查看死者从茭菱派出所到小南门派出所审讯至死亡的全部录音、监控录像及笔录,查看小南门派出所死者死亡现场。 
   2、发还死者的全部遗物。 
   3、与警方所称“死者亲友”祝俊见面。 
   4、对事发经办案件人员、值班人员进行隔离审查。 
   5、由省外权威鉴定机构对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昆明“自缢”事件死者邢鲲父亲:邢才芳 
                                                            2010年1月3日
 

 

   

04

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

山东女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腾州市人民法院一案,2009年12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写好了一审判决。2010年1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潘月美要求腾州市人民法院赔偿五十万元构成了敲诈勒索未遂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潘月美一案,有很多离奇之处,特别是司法程序方面,各位可看我博文后链接的文章。

     潘月美认为滕州市人民法院判错了案,她要求法院予以赔偿,不赔偿就要继续上访申诉。对以上访为“要挟”认为,我个人认为不构成诈勒索犯罪。因为公民通过上访申诉反映问题,这是信访条例赋予的权利。如果她不正当行使了权利的话,可以依《信访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司法机关的判决没有问题,还会怕公民上访申诉,这确实是令人无法理解。

     这使我想起了华硕笔记本敲诈勒索一案。2006年2月9日,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华硕笔记本电脑,但新电脑第一次运行就出现蓝屏死机问题。电脑被送到华硕公司检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发现,华硕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随后黄静和周宇成与华硕公司展开了谈判。周宇成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3月7日,黄、周二人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公司报警。二人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4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二人被海淀检察院正式批捕。后来,案件被检察院撤销并予以赔偿。

     在要不到法院赔偿情况下,潘月美就以上诉申诉相“要挟”。黄静和周宇成也是在赔偿等不到的情形下,的赔偿,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媒体公之于众来“要挟”。他们的“要挟”手段,其实还是有些相似。但我以为,黄静和周宇成的做法,比潘月美会更令“受害单位”感到害怕。因为媒体披露后,会影响到华硕笔记本的销量。

   腾州市人民法院既能认为自己判决是正确的,潘月美的申诉也被上级法院驳回了,为何还怕她去申诉缠访呢?

   在潘月美没有要到赔偿情况下,假使她还四处去上访闹事的话,为此影响了上级机关或本级法院的工作,这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呀?

   以敲诈勒索罪来惩治访民和维权者,这可不是第一起案件了。据潘月美家属说,她已经当庭提出了上诉,二审会是一个结果,只能拭目以待了。

  






附:滕州访民“敲诈”法院——六旬老太是否被“钓鱼”…

花14万元买断“上访权”,再敢去上访申诉就逮…

老妇上访申诉八年后,法院报了“敲诈勒索”案…

访民敲诈滕州市人民法院一案,即将开庭

敲诈市长助理、诽谤法院院长案,办案程序很…

  

03

血友病人的悲惨遭遇,让人心寒!

有一批血友病人使用原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的“八因子”感染上了艾滋病,为了讨说法要赔偿,这些年来,他们奔波于上海、北京等地,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后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的法院找出种种理由不予受案,有的受理了也给驳回。

    前不久,他们又来到北京,向卫生部、信访局等部门投诉。不但没有讨到说法,警方还与他们起了冲突。我无法明白的是,为何给一个说法和赔偿就会那么艰难?

    上海会没有钱吗?肯定不是。那么为何不敢正视这批血友病人问题呢?也许有人又会反驳了,研究所是否有责任还不确定,凭什么给他们进行赔偿呀?是的,在没有确定责任前,谈赔偿是有些早了。但是,总得让人民的法院受理案件,让双方拿出证据来说话吧?血友病人说自己有证据,但人民的法院却不受理,人民只能找人民的政府了。本属于法院管的事,法院又不管,人民也只能找人民的政府。司法为民、执政为民,这样的口号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体现在行动上。

    在新浪上看到血友病人与警方起冲突的视频,让我感到气愤,让我感到悲伤。上海在欢天喜地迎世博了,是否记得还有一批处境悲惨的血友病人呢?

    附:北京血友病人请愿纪实 (新浪视频)

    患者感染艾滋病,索赔八百万被驳回

    血友患者感染艾滋病,维权八年难讨一个说法

03

2009年疑犯的十大死法

 在过去的2009年,疑犯死法之多,令人眼花缭乱。有玩游戏死的,有洗澡死的,有做梦死的,有发烧死的,有上厕所昏死的,有撞墙死的,有绝食死的,有用鞋带上吊死的,但更多的带有普遍性的死法,还是“猝死”。

   

    1、“坠楼死”:2009年1月11日凌晨4时36分,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刘集镇实验小学校长黄书生从刘集镇派出所三楼坠下,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铜山县公安局宣布黄书生系跳楼自杀,经铜山县检察院聘请的江苏省检察院法医鉴定,黄书生系高空坠落致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在观看了警方提供的录像资料后,认为黄书生是被刑讯逼供殴打致死,然后被警方抛尸,制造了跳楼自杀的假象。(http://www.xsnet.cn/news/sh/2009/4/13/863029.shtml

    2、“躲猫猫死”:2009年2月12日,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凌晨6时57分不治身亡。对李荞明的死因,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介入后,才查清是被牢头狱霸虐待致死。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a0x.html

    3、“洗澡死”:2009年3月3日,罗静波因涉嫌非法买卖、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被儋州警方刑拘后,羁押于儋州第一看守所。同监仓的嫌犯叫罗静波脱衣服洗澡,因当天天气比较冷,57岁的罗静波怕冷,不肯脱衣洗澡,结果遭到同监仓其他嫌犯的殴打,抢救无效死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kzo.html

    4、“满身伤痕猝死”:2009年2月10日凌晨,一个名叫彭莉娜的女高中生在丹凤县城丹江边上被杀害,经丹凤县公安机关侦查,徐梗荣有重大犯罪嫌疑。2月28日晚11时,丹凤县公安机关传唤徐梗荣。3月1日早7时许,徐梗荣向警方供述了作案经过。当天,徐梗荣被刑事拘留。3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突然出现脸色发黄、呼吸急促、脉搏微弱、流口水等情况,审讯人员立即将徐送往丹凤县医院抢救,11时,徐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位目睹了尸检全过程的死者亲属事后如此描述:徐梗荣两个手腕上有清晰的环状伤痕,皮都翻了出来,两只手掌肿得像馒头,鼻腔里全是血,头顶外表皮完好。法医将徐梗荣的头皮揭开,发现很多面积为1.5厘米×1.5厘米的淤血点,头盖骨内的脑子出现水肿。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lpl.html

   5、“噩梦死”:2009年1月22日,李文彦涉嫌盗窃电缆被九江市水上公安机关抓获。3月27日凌晨1时53分,该监室的两名值班嫌犯突然按响报警器,向管教干部反映:李文彦做恶梦,口中在不停地喊“又来了,又来了……”,他们想叫醒李文彦,但李没有反应。2时5分许,3名监教干部进入监室摸李文彦的脉搏,发现跳动微弱,遂在2时20分许,组织人员用担架将李文彦从监室抬出,送往离看守所最近的九江市庐山区人民医院。2时40分许,该院医生宣布李文彦经抢救无效死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sux.html

   6、“厕所昏死”:2009年5月3日,正在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突然死亡。据警方介绍:“5月3日晚上11点,犯罪嫌疑人在民警的看护下去了卫生间,在民警向递送手纸时嫌疑人突然猝死,经过旗公安局的法医和达拉特旗人民医院的抢救,嫌疑人于3日晚上11时30分确认死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dcq6.html

    34岁的邓永洪,因盗窃轿车被捕,在福建省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羁押半年。2009年4月25日,邓永洪在监室厕所内小便时突然昏倒,经过17天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怀疑死者生前曾经遭过殴打。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dfcq.html

    2008年8月2日,大冶警方在武汉将涉嫌网络合同诈骗的叶欢抓获。2009年12月2日,叶欢死亡。警方向家属介绍,12月2日傍晚6时03分,叶欢在看守所上厕所时突然昏倒,民警立即用警车将他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叶欢于傍晚6时50分许死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g51a.html

  7、“撞墙死”:2009年6月29日,河北省定兴县北南蔡乡中蔡村41岁的农民张庆被乡派出所的面包车带走,半小时后,张庆的家人见到他满脸是血地躺在和派出所同在一院的乡政府大院,已经身亡。该县政法委做出初步调查结果称,张庆系撞墙死亡,家属对这一说法感到无法理解。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dz1o.html

   8、“发烧死”:2009年7月1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43岁的村民王树坤的准女婿开车与他人发生小碰撞,双方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引发了一场斗殴。随后,王树坤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19天后死亡。警方通报称,8月6日晚10点左右,王树坤突然身体不适,出现发烧、四肢无力等症状,被送往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救治。7日晚上11点20分,在救治当中王树坤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医生及时组织抢救,到了8日凌晨零点30分,王树坤经过抢救无效死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ekga.html

   9、“绝食死”:2009年9月17日上午,30岁男子祁长江在北京海淀区看守所中绝食49天后,治疗无效死亡。此前的7月26日,祁长江因在中关村附近倒卖3本假发票被抓,后被关押在海淀看守所。海淀警方称,被关押后,他一直绝食,民警多次劝说未果,将其送到医院治疗。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ff12.html

   10、“鞋带上吊死”:2009年12月11日,邢鲲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抓获。12日上午,警方发现邢鲲在候问室内自缢身亡。随后,昆明警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邢鲲用纸币打开了手铐,然后用鞋带自缢身亡。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gck9.html

 

 附:犯罪嫌疑人“猝死”事件(61)

    第十一种死法——殴打致死:广东“躲猫猫”查清,犯人系被殴打致死

“球蛋白夺6命”追踪:刑讯逼供致死两警察获刑
01

范燕琼女儿致福建省委书记的一封信

尊敬的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女士:
    您好!
    我是福建网友“诬告陷害案”中其中一个被告范燕琼的女儿林静怡。
    今天是2010年的元旦,首先祝您,元旦快乐!同时,也祝您能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多让福建百姓安定幸福的成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值此之际,我学习了《六项规定》: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以及审务公开的相关内容。我认为,这与妈妈这起“诬陷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中,马尾公安局于09年6月26日在连江将我的妈妈范燕琼“带走”。此后,我连续多次到马尾公安局要求拿取“拘留通知书”,未果。被告知,“有碍侦查,暂不予通知家属”。对于妈妈犯了什么罪,马尾公安局的回答是“案件在调查中,不能告知”。妈妈被抓捕27天后,马尾公安局才同意寄出拘留通知书,上面写着“诽谤罪”。8月初,我收到了逮捕通知书,罪名突然变成“诬告陷害罪”。并且没有向家属做出任何解释。
    期间,又“涉及了国家机密”,不允许律师会见我的妈妈。妈妈被抓捕一个月后,才排除了“涉密”,准予律师会见。至今我也没想明白这起“诬陷案”怎么就“涉了密”。
    我翻阅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我对于马尾公安局的做法极为不理解。这与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要求立案公开“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等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是完全相悖的。特别是,罪名的更来换去,“涉密”的“无疾而终”,将神圣、庄严的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上。
    在“诬陷案”的庭审当天,有上百名关心本案的网民,老百姓到马尾法院,要求旁听,却无一不被拒之门外。案件的主要人物和关键证人林秀英在法院门口苦等十多个小时,最终也未能出庭。而近百个旁听席上除了三个被告的六个家属外,凭我对多次到马尾公安局的记忆,其他几乎都是便衣。我不知道这次开庭是不是又涉及了哪个“国家秘密”,所以要“秘密进行”。这种不公开审理,剥夺公众与媒体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做法,更是与《六项规定》的指导——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背道而驰。
    另外,我从刘晓原律师那了解到,“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是在10月15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这样计算一下审限,应在11月30日期满。”可是,前天却被告知,已经延长了一个月审限,羁押期限要下个月7日才届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可再延长一个月的情形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刘晓原律师问这起“诬陷案”属于以上哪种情况,办案人员并没有作出解释。《六项规定》要求的“庭审公开”中指出,“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而我的妈妈他们三个被告就这样不明就理的被延长一个月的审限,这使我很是纳闷。
    更何况,我的妈妈身体每况愈下,之前我和律师多次提出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都未被批准。原因是,我的妈妈“具有社会危害性”(昨天,律师会见后,再一次为病重的妈妈提出保外)。我不明白,一个双腿瘫痪数月,有时需要吸氧来维持呼吸畅通,又由于感冒,一直挂瓶,还呕吐,肾绞痛的病人到底具有怎样的社会危害性?!
    也许您体会不到我在给您写这封信的时候是怎样泪流满面,心如刀绞,又是怎样的无可奈何。但是,我仍然要给您写这封信。我希望在新的一年,妈妈能够平安的走出二看,及时到医院就诊。因为我相信,您能够以您的政治智慧、执政魄力,对这起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加以监督,还我妈妈和游叔叔、吴阿姨的清白,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
  此致
敬礼
                                              福建师范大学: 林静怡

                                                        2010年1月1日

01

福建网民诬陷案律师遭停业,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转自http://13311604.blog.hexun.com/43041175_d.html

福建林洪楠律师停业事件

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写在前面的话:

   通过福建老律师林洪楠之《会议纪要》门事件,让广大社会公众重新有机会去回顾一下五年前发生的那个“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件,也再次去关注吴华英等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件,更让我们有机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关注来认识一下我们这位伟大的为民请命、仗义执言的律师,他的名字叫林洪楠!

在此,我们也有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向老人家表达敬意!

    一、 林洪楠先生执业基本情况介绍

   我们在这里首先引张洪峰先生的文章《干掉”律师 难道也是推动法治进程?》中对林先生的评价(不惜篇幅进行完全复制):

   林洪楠律师,年逾古稀却精神矍铄,深入了解他的资料,让我肃然起敬,我觉得我有义务在文中向大家介绍他:

      林洪楠,自称老顽童。1962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援藏。在西藏山南地区公安处,从事军事法庭和国家安全保卫工作。在酝酿自治区革委会领导干部时,经他推荐的央宗(女),后来成为中央候补委员;经他推荐的巴桑(女)后来成为中央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经他推荐的次仁拉姆成了自治区革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副主任,她们后来都成了中外名人、著名的历史人物。1981年内返福建,其先后任福州市公安局预审处、法制处副处长、司法局律管处处长。在任司法局律管处处长期间,创建福州市律师援助中心(全省第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建省消费者法律支持中心,并在福州市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随着律师制度健全和改制。1996年初,辞去政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创建福建天钧、法炜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建省警察学会会员,曾任福建省八届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作为证券律师,参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配股工作。

      有着如此深厚“背景”的林洪楠律师,没有利用自身的关系在证劵领域“赚大钱”,为家庭为子女创造财富,却好打抱不平搞法律援助,林律师说,“当事人找上门,我们不能拒绝,让无罪者免受冤屈,让受冤屈者洗雪冤情,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坚守法治底线的他,福建案中直言颇多,下场比较惨,受到了停业一年的处罚,对于一个执业律师而言,此相当于“被干掉”,至少在这个案子中是出局了,林律师应是中国律师界,被停业处罚的最大年龄律师。

   现在我们再引用《关于林洪楠律师遭报复性执法被停止执业一年的紧急呼吁》中刘晓原、李方平、金光鸿三位同业律师对林洪楠先生的评价(同样是完全客观复制):

   年逾7旬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林洪楠在多年的执业活动中恪守执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其接办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州警匪枪案、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等一系列全国大案要案中切实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林洪楠先生受行政处罚所涉案件情况介绍

    从林洪楠先生就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所进行的听证程序中得知,林洪楠先生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是因为在早在七年前的2002年,林先生所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存在有泄露秘密的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

   下面引用相关网络链接:

    2001年 “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第6号嫌疑人谢清是否需要批准逮捕,出现过一个《会议纪要》。后这份《会议纪要》随案进入到司法程序中,并装订到福清市公安局侦查案卷中,即(p00000139-140)。作为该案六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当时有十名,在福州市中院依法阅卷中均看到,并复印。

   后据称,这份《纪要》被公布到媒体和网络上,并引起公众注意。

   后,又有称:该《会议纪要》泄密于2001年12月侦查终结随卷移送,2002年7月移送福州市中院起诉,律师依法阅卷、复印。2004年(04.11.24)、2005年(05.5.31)、2006(06.4.20)年均有发现,均未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置。

    林洪楠律师阅卷复印《会议纪要》之时是2002年,2004年11月福州市刑警支队曾就此事对林洪楠等三名律师进行过传问,林洪楠律师对情况进行了说明,之后刑警支队也并未作出结论和处理。

     三、林洪楠先生受到非正常行政处罚一案的情况简要介绍

背景简介:

    2009年秋季,林洪楠律师代理了一起罕见的备受中国广大网民关注的福州网民吴华英网上发帖上传视频关于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被当地黑恶势力集体轮奸的相关信息b;‑N[­h而涉嫌诬告陷害被公诉的案件。

律师林洪楠认为,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捏造事实,即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而吴英华不是有意诬陷。

   2009年11月11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瞩目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但是在超过审限后迟迟不作宣判。

  本案情况:

  耐人寻味的是,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开庭前五天(2009年11月6日),正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华英的林洪楠律师接到福州市司法局突然送来的就五至七年以前所谓《会见纪要》被泄一事的《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

     2009年11月20日,福州市司法局举行听证会。林洪楠律师当庭陈述了自己的申辩意见。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对林洪楠律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

   2009年12月24日,林洪楠律师正式依法向福建省司法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要求据实撤消榕司罚决字【2009】4号《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我们的疑问

  根据上述,我们心存疑虑:

   1,为什么选择在林洪楠先生代理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时再提及《会议纪要》案;

  2,为什么要选择在明显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后的第五个年头强行进行不正常的听证和处罚;

  3,为什么要选择在林洪楠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送达相关《听证告知书》;

  4,为什么公安机关通过核实之后已经不作处理的事情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还要旧事重提,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林洪楠律师的迫害;

  5,明明已经是时过境迁的往事怎么就会成为“干掉”律师的“证据”呢;

  6,我们很想知道,对林洪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或之前进行的所谓听证程序是否经过了立案这样一个庄重的程序和环节,以及是什么时间立案的,谁来批准立案的,案件线索是怎么获得的,一言以必之,这个案件是怎么启动的;

   我们已经有太多的疑问,只要林洪楠律师的事情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相信我们一定还会有更多疑问——

   五、我们从林洪楠律师《会议纪要》案件中从看到了什么

   对林洪楠律师的非正常行政处罚决定一出炉,网上又掀起一场关注律师的热议。有网民不无担忧地戏称:“这年头干掉律师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爱护律师,保护律师,客观公正地对待律师,就是在努力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尊严,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在维护大局。

   可是,我们从福建省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林洪楠这位七十岁的老律师所谓《会议纪要》案的事情上,我们看到却是令人心寒的一面,看到的却是行政执法中的错位。

    五年过去了,七年过去了,当时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没有形成结论的东西,如今司法行政机关却拾起来“重操旧业”,并通过《会议纪要》案停止了林律师的执业。于是就出现这样令人不能思议的局面。假定林洪楠律师真正与《会议纪要》案有关,那么为什么五年前的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当时不立案调查;如果立案调查了,为什么没有结论和作出处理,这是明显的失职失察行为,即明显的行政不作为。那么相关领导对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五年过去了,时过境迁,物是人非,旧事再提,错位执法,时效大超,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涉嫌滥用职权,将来也恐遭法律责任的追究。

     在林洪楠《会议纪要》案中,除了让我们看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非正常行政执法以外,对一个律师,尤其是一位古稀之年的老律师来讲,缺少人文关怀和对老律师的关爱。老人家七十高龄,执业的时间真是太宝贵,人品也太高贵,法律精神太高尚,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对待林老于情于理于法分明说不过去,必将给老人家的身心带来阴影和创伤。

    更让我们不解和无法接受的是,对林洪楠律师采取处罚措施之时,正是他为备受瞩目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吴华英维权的档口上。这个时候再把原来的事情端出来,不顾法律之严肃性,不怕因为时效问题的缺失而坚决进行“秋后算帐”,未免夷笑大方。为此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不为林老所在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素质感到忧虑。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来讲,即是管理,更是服务。管理有依法,服务要贴心,而决不能错位和“敌对”。不能眼睁睁地看着一位七十岁的老律师的职业生涯结束在自己非正常的行政执法中,相煎何急呀。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我们应该努力做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当律师受到压力需要支持和帮助的时候,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为律师呐喊,让社会,让大众看到正义得到彰显,法律得到维护,公民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作到的,也是能够作到的。要让更多的眼睛看到,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是站在正义律师一边的,站在维护百姓切身利益一边,这才是我们天天讲的大局,才是真正的事业。

    最后,我们真心希望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地想想,论证一下,这样做的政治成本。对一位年迈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进行这样一种处罚,能带来一些什么的影响或是后果,是正面的多,还是负面的多。一个律师可以犯错误,但是一个司法行政机关要是在律师身上犯了错误,尤其是在一个七十岁的老律师,一个多年来一直为百姓奔走呼号的律师身上犯了不能容忍的错误,那么这会给未来我们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所带来多少有形无形的伤害,请认真仔细地掂量一下吧。

   六、我们的建议和呼吁:

     1,希望依公正处理林洪楠《会议纪要》门事件。在福建省司法厅未正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1条的规定,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暂停相关行政决定的执行,以保证林洪楠律师的正常执业权益得到行使。

     2,我们坚决支持林洪楠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并通过法律途径向福建省司法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的正义行动。我们坚信,林律师一定能够最终赢得这场行政复议的胜利。

     3,我们也呼吁广大律师能够关注我们同行的境遇,针对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这种非正常行政处罚行为,通过自己的渠道和途径发出各自理性的法律意见和进行有益的互动和讨论。

     4,我们也同样呼吁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像关注李庄案一样去关注林洪楠律师《会议纪要》案件;

     5,我们更希望广大网友,发挥自己的聪明和智慧,努力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我们的言论自由表达权、公共事务监督权和参与权,用善意和理性去评判这一事件。

     6,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中就调处和办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所需期限、及相关追诉时效未作出明确规定,明显属重大立法缺陷,在此特呼吁相关法学专家和立法人员立即启动相关修改程序。在未做出正式修改和补充之前,敦促福建省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办理案件期限的相关规定,作出有利于林洪楠律师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你们的义务和责任。

写在最后:

     我们希望那些敢于为弱势群体说话的律师能够得到善待律师和尊重,那些为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敢于挺身而出的律师应该得到呵护和理解,尤其是当前我们的律师行业和形象备受关注和挑战的时候。我们的支持有多大,他们维权空间就有多大,这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任务和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志学  13001251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吉田  13161302848

                                                                2009-12-30

附1:林洪楠律师给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现将福建省闽清县严晓玲之死引发抓网民、访民,波及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而被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个别领导以言代法、强行处罚的有关材料,呈送给你们。

    望贵部、贵会依法据实排除任何干扰,不屈从任何压力,旗帜鲜明地维护我国律师制度,撤销福州市司法局屈从压力所作地错误处罚,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敬祝

虎年元旦快乐!

                      林洪楠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2:关于提请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的公民建议书…

       “干掉”律师 难道也是推动法治进程?

    订阅

    页面

    分类

    按月存档